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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僅差30元被納入“黑名單”,這個借款人連連“喊冤”!
原創 重慶江津法院 重慶江津法院
僅因三十元貸款未還
就被納入征信“黑名單”

不僅五年內都無法貸款
更是在多個方面寸步難行
陷入“征信危機”的穆先生表示
有點冤

案情回顧
2013年3月,江津市民穆先生看中了一臺汽車,奈何手上資金不足,又無財產可供抵押,只能“望車興嘆”。此時,某保險公司告訴他,不需要以資產抵押方式,只需按月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可以幫他作擔保向銀行貸款。
為了早日開到愛車,穆先生與保險公司簽下了投保單,并在銀行辦理了擔保貸款,分期36個月,每月1500余元。此后,穆先生每月按期向專門的銀行賬戶還款。

時間來到2016年3月,穆先生第36期還款,也就是最后一期還款的時候,卻偏偏出了紕漏。據悉,在當期保費和貸款本息到期時,穆先生的還款賬戶竟然余額不足。心大的穆先生本人也沒發現,而是在隨后幾天才把錢轉入。因產生了滯納金,轉入后的金額仍然不足以還款,導致還款失敗。
當穆先生逾期已達80天時,保險公司按保單約定代為清償了該期貸款本息及罰息1607.96元,此時穆先生還款賬戶余額為1576.98元,仍差30.98元。2018年2月,恍然大悟的穆先生才向保險公司清償了欠款。然而,麻煩事卻遠遠沒有結束。原來,保險公司在沒有通知穆先生的情況下向征信機構報告了追償信息。按照規定,雖然穆先生返還了欠款,但該條追償信息仍將在還款之日起5年內出現在穆先生的個人信用報告上。

后來,穆先生拿著這樣一份有“黑歷史”的征信報告,在辦理房貸、車貸、信用卡時處處碰壁,可謂是寸步難行。
2021年底,在了解貸款被拒的原因后,穆先生惱于保險公司“一聲不吭”把他納入“黑名單”,便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消除不良征信信息的影響,并賠償損失5萬元。
法院
審理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保險公司代為還款時,穆先生還款賬戶余額僅差30余元便能還清欠款,可見穆先生并無拖欠貸款的主觀惡意。保險公司作為保險服務的提供者,履行代償行為將對穆先生的個人征信產生較大影響,但其代償前未作提醒,代償后亦未催收,甚至在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時,仍然未事先告知。

在穆先生被拉入征信“黑名單”一事上,保險公司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份有不良信息的征信報告,在客觀上可能導致穆先生在經濟活動上的可靠性和償債能力受到負面的評價。因此,保險公司依法應當消除該不良影響,造成實際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在承辦法官釋法明理后,穆先生與保險公司已于日前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保險公司將穆先生個人信用報告里的被追償信息清除,并向穆先生補償37000元。

俗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銀行征信系統的建立,旨在為守信者提供便利,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征信系統中記載的內容形式上為逾期還款情況的客觀描述,實質上引導社會對被記錄者信用程度的認知。任何逾期記錄都將對其社會評價形成貶抑,增加其今后辦理房貸、車貸、信用卡乃至求職等各種市場行為的阻力。即使不良信息事件終止,征信機構也會在終止之日起5年內保存該不良信息。因此,征信記錄對于被記錄者以及其他市場主體均具有重要意義。
以案為鑒,作為被記錄征信的個人,應當密切關注自己的還款期限、還款金額,切莫疏忽大意或懷著僥幸心理,以免事后處處碰壁。而作為信息提供者,也應該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秉承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審慎上報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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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貸款僅差30元被納入“黑名單”,這個借款人連連“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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