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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云國評《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大宋的軍隊必須姓趙
因為發表過《論宋代第二次削兵權》(《上海師范大學學報》1986年第三期),鑒于研究對象的交集重合,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在日本做訪問學者時就翻閱過寺地遵《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的日文原版(溪水社,1988年;下稱《初期》)。當時披覽之下,有兩個印象:一是個別論斷不謀而合,大有所見略同的相惜感;二是著者研究的時段更長,論域也更廣,許多論斷值得重視,而個別觀點卻不敢茍同。但隨著興趣的轉移,對該書迄未作過全面梳理與深入推究。日文初版六年之后,該書就有臺灣學者劉靜貞與李今蕓的繁體字譯本。去年,復旦大學出版社引進這一譯本的簡體字版,承蒙賜閱,重讀一過,略述己見。正如著者所說:“在人類各種團體中,沒有比國家更強大的權力體,也沒有比建立國家更重要的行為,所以,在把握某個時代的歷史個性時,政治史占有獨特的樞要位置。”(第2頁)更何況其研究的是從崩潰走向再造的所謂南宋中興史,或許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往事之鑒,有助明智。

《初期》研究的意義、分期、理路與亮點
該書所說的南宋初期,大致與宋高宗時代相始終。序章凸顯其研究的意義:這一時期不僅是南宋政權的創始期,也是北宋政權的重整期,更重要的還“奠定了以后一百五十多年南宋王朝的基調”(17頁)。著者以紹興和議最終確立為年代界標,將南宋初期一截為二:前段是建炎元年(1127)至紹興十二年(1142),即南宋政權誕生伊始至正式確立的過程,最終產生了“紹興十二年體制”(《初期》也稱之為“秦檜專制體制”);后段是宋高宗紹興十三年(1143)至宋孝宗乾道元年(1165),該期政治壓倒一切的重中之重就是維持“紹興十二年體制”。與兩段分期相匹配,該書第一部以“南宋政權的確立”為題,揭示了“紹興十二年體制”的形成軌跡;第二部以“秦檜專制體制的建立與變遷”為題,全面深入地剖析了南宋政權如何煞費苦心地為紹興十二年體制維穩的。終章則論述了這一體制如何過渡到乾道淳熙體制的。
《初期》自揭其研究理路:一是糾正了以往將南宋政治史與北宋政治史有意隔斷而缺乏連貫性的偏頗,“將北宋政權與南宋政權之間的共通性、相異性以及連續性、斷裂性皆考慮在內”;二是不滿于以往僅著力于政治權力的形態與結構之靜態研究,尤其注重于將政治史研究的重心“擺放在其運動、沖突、動態的方面”(17-18頁)。這兩大亮點確是有別于其他南宋政治史論著的價值所在。
關于前者,《初期》認為,進入后王安石時代,新黨便以壓倒性態勢急速蛻變為毫無改革理念的政治主體,他們借助變法所建立的皇帝集權的運作機制,一舉打開制度致富的門路,最終形成了以蔡京為中心的北宋末年權門集團。權門集團內各有默認劃定的勢力范圍,諸如“東南財用,盡于朱勔;西北財用,困于李彥;天下根本之財,竭于蔡京、王黻”(《宋史·李光傳》)。北宋末年李光曾以八個字揭露權門集團的要害所在,“名為應奉,實入私室”,即打著應奉君國的冠冕堂皇的旗號,干著中飽私囊的貪鄙齷齪的勾當。這一權門集團從原先那些官戶與地主出身的官僚群中分化出來而凌駕其上,把持國家機構,盜用國家權力,累積私人財富,徹底切斷了與其出身的地域基層之間的聯系,“成為斂聚全國性財富的新階層”(44頁)。而作為南宋初期政治史的主角,“無論在政治上、社會上,秦檜都是北宋末期開封權門層與皇帝周邊層的利益代表”(294頁),與蔡京為代表的北宋末年權門集團是一脈相承的。
關于后者,《初期》反省現有的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出于外部環境特殊性的考量,往往簡化為抗戰派與投降派的斗爭史,“將掌控國家權力或決定國家意志的政治斗爭過程,單純化為所謂善惡相克”,卻“無視于各種政治勢力的社會、經濟背景,各式各樣的政治姿態,以及其所由生的各項條件”(13頁)。有鑒于此,該書第一部依次討論了南宋政權肇建之初所面對的政治課題,參與政治史的各種政治主體,在確立南宋政權重建構想中有關政派的聯盟或博弈,及其為實現這種重構的曲折過程與復雜斗爭;在第二部里全面研究了秦檜專制體制諸層面,將其專制過程、統治結構、體制界限與一般國家政策的關系,都納入了考察的視域。
兵權是政權的命門
建炎元年(1127)五月,宋高宗在南京(今河南商丘)即位,名義上宣告了南宋的成立,他也成為南宋第一代皇帝。但南宋能否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政權,《初期》認為,宋高宗還亟須解決五大課題:一是終結與金朝的戰爭狀態;二是皇帝重新全部掌控軍事權;三是獲取所有政治勢力的歸心與支持;四是平定南宋境內尤其江南腹地的各種反亂集團;五是重整統治機構以恢復國家與鄉村的聯系紐帶。顯而易見,前兩項乃是全局焦點所在。進而言之,只有趙家皇帝全權掌握一支指東不西的趙家正規軍,才能外對咄咄逼人的金朝,內對政見各異的朝議,在和議大計與立國性質上擁有決策的主動權,就此而言,第二項又凌駕在第一項之上成為首選。

但北宋覆亡之后至南宋建立之初,趙家軍一潰千里,上至樞密院下至各路帥司(安撫使司)無不號令失效,原有軍事規制也完全失范,只有少數將領還跟定皇帝,護駕左右。在這種情勢下,宰相李綱主張在抗金前沿的河北地區“建為藩鎮”,吸收與改編各種民間武裝力量,自給自足,互為奧援,以便有效構建起抗金戰線。時任開封府尹的宗澤交接兩河豪杰,將這一構想中的軍事體制具體化,“記得太行山百萬,曾入宗爺駕馭”,形勢確實一度令人振奮。與此同時,擁立宋高宗的從龍集團黃潛善、汪伯彥則以與金媾和為第一要務,在軍權上大力強化中央直轄軍的編制,設置了直轄皇帝的御營司五軍,他倆分任御營使與副使;在地方武裝上,他們則將民兵組織置于縣令指揮之下,表現出自上而下一元化的集權傾向。隨著李綱的罷相出朝與宗澤的憂憤辭世,宋高宗欽定了放棄中原的總方針,決策“巡幸東南”,李綱、宗澤整合民間抗金武裝力量的嘗試遂告夭折。
但接踵而至的維揚之變,黃、汪為首的親信勢力受到追責而退出權力中樞,取而代之的是務實派中堅官僚代表呂頤浩。在他任相的三年間,盡管宋高宗外有逃避金軍追擊的己酉航海,內有苗劉之變脅迫的明受退位,卻歷經劫難而駐蹕臨安(今杭州),通過征收經制錢與月樁錢等稅收手段,平定境內流寇與民變等軍事行動,在財經運作與生存空間上為南宋政權以江南為地盤奠定了初基。在此期間,一度為相的范宗尹在江北與江南廣設鎮撫使,以期構筑起應對金朝與偽齊的緩沖屏障,此舉貌似李綱藩鎮之策的翻版。但李綱旨在固守兩河中原,且以北方民間抗金武裝為兵源;范宗尹卻把防線南撤至江淮,且以招安長江南北的流寇與流民集團為策略,希望以這些武裝集團的土著化來接榫呂頤浩的南宋政權江南化的期望,兩者之間仍存在著重大區別。呂頤浩支持范宗尹的鎮撫使政策,對南宋政權立足江南也確實起過正面作用,但負面影響卻不容低估。其一,這些鎮撫使一旦節鉞在手,便擴充實力,擁兵自重,對襁褓期的南宋政權形成巨大威脅。其二,這些鎮撫使大都“欲得官,殺人放火受招安”的寇匪,往往朝秦暮楚,有奶即娘,叛服無常,為害一方;最后叛降偽齊的李成、孔彥舟便是著例。其三,為了對付尾大不掉的鎮撫使,朝廷不得不讓南渡諸將前去平定或收編,由此促成諸大將兵員激增,顧盼自雄。
呂頤浩推行先平內亂再御外侮的方略,到紹興三年其罷相之時叛亂集團數量已急劇減少,前述南宋政權亟待應對的第四項課題基本上大功告成。但這一成功是以不同性質的武裝叛亂勢力泥沙俱下地納入諸大將麾下為交換代價的,南渡四大將的私家軍即形成于紹興二年歲末。隨之而來便是“諸將之驕,樞密院已不能制”。據著者研判:“不受皇帝節制的諸家軍,意味著呂頤浩路線即將破產”(88頁),何況在應對金、齊的大計方針上,呂頤浩與宋高宗也不對眼,于是只能出局。
諸大將在擴軍坐大的同時,私兵化傾向也越來越濃,各軍都以統兵大將的姓氏相稱,諸如張家軍(張俊),韓家軍(韓世忠)、劉家軍(劉光世)、吳家軍(吳玠、吳璘)、楊家軍(楊沂中),當然也包括岳家軍(岳飛)。困于財稅的支絀,朝廷在兵餉撥給上捉襟見肘,只能默許他們為養兵備戰之需,役使私兵長途販運,販賣酒類,經營質庫,甚至涉足海外商貿,盡奪公家之利。連岳家軍也從事回易、典質、酒庫、營田等經濟活動,藉以補充兵費軍餉的巨大缺口。至于其他私家軍統帥更是追逐財利,貪黷成性。例如張俊,在行在營筑私邸房廊,建造太平樓酒肆,搬運花石,都讓大腿刺青的私兵擔當,把部下當部曲使喚,以致有謠諺說:“張家寨里沒來由,使他花腿抬石頭。二圣猶自救不得,行在蓋起太平樓。”這樣腐敗的軍隊,其戰斗力可想而知。
在繼之而來的趙鼎時代,“意味著元祐黨人的復權與再度參與權力中樞”(99頁),張浚則是他的同盟者。趙鼎派“內部大抵由華北—中原—兩淮的流寓士人、南方士人和楊龜山(楊時)等學究型士人的三大系列的士大夫聯合構成”(103頁),表明新政權面臨的前述第三項課題也趨完成(實際上,即便在建炎年間顛躓存亡之秋,無論何種政治派別的士大夫官僚都對繼承政權輸誠歸心,既未見他們協助過金軍,也從未卷入過境內各種反亂勢力;在地地主也并未喪失對南宋政權的政治信賴感)。趙鼎與張浚“明確地表達與金、齊對決之勢,并藉此集結各政治勢力、各軍團,以重建北宋集權體制”(95頁),這是他們聯盟的基礎。但在具體方略上卻頗有異同,在對金決戰與收奪兵權上,張浚更趨于強硬與激進。
紹興五年歲末,借著對金、齊戰爭的需要,張浚建立了行營護軍制,張俊、韓世忠、岳飛、劉光世、吳玠分別為中、前、后、左、右行營護軍的最高統帥,三衙殿前司、馬軍司與步軍司也各有自己的軍頭。張浚以右相兼知樞密院事與都督諸路軍馬的身份讓諸路私家軍統屬于都督府,以期完成其北伐抗金大業。紹興六年抗擊偽齊的淮西之捷,就是他以朝廷的名義協調指揮左護軍劉光世部與殿前司楊沂中部取得的戰果。然而,淮西之戰中也暴露出諸路私家軍各懷其志變相抵制的另一面。張浚急于求成,率先解除劉光世兵權,將劉家軍整編為六軍,直隸都督府,委派心腹呂祉前去接管。孰料措置失宜,激成原劉光世麾下悍將酈瓊的淮西之變,率兵數萬叛降偽齊。《初期》評論說:
從淮西兵變可以看出,無法克服家軍體制、無軍事統制力的中央,不可能實現任何政治構想。而當時最大的政治課題——南宋政權能否繼承北宋,成為一自我確立的政權的關鍵——正與這個階段收兵權、諸軍事權力盡歸皇帝統制的問題,互相糾結。
淮西之變既讓宋高宗“對積極的軍事行動產生懷疑,對將軍們充滿不信任”(127頁);也給收兵權的后繼者一大教訓,采取強硬手段直接罷免將領的做法絕不可取。但南宋朝廷要想成為繼承北宋的政權,并以此作為與金朝確立正常國家關系的交易籌碼,兵權是否盡歸皇帝所有,仍是不可或缺的前提與要件。淮西之變后,右相張浚引咎罷相黯然出朝,秦檜卷土重來取而代之。盡管在政見上,右相秦檜與左相趙鼎明顯有異,但在致力于讓諸家軍成為趙家軍的收兵權上,卻都奉為重建集權國家的頭等課題。
總之,在紹興七、八年間,正如前引拙文所說,“主張削兵權的決不僅僅是投降派文臣,幾乎在對金和戰上左、中、右各個不同派別的大小文臣都卷入了削兵權的政治漩渦”。換句話說,不論宋高宗選擇哪派主政,在兵權盡歸趙家上,絕無半點回旋的余地。
君主政體運行模式的逆轉
乍一看,趙鼎與秦檜的政見分歧,似乎僅在結束宋金戰爭狀態與恢復皇帝盡掌兵權的選項先后上,但背地里卻潛藏著國家政權究竟抉擇何種性質的命運之爭。
哪個階級、集團或派別攥住了兵權,也就掌控了政權。從這個意義說,“槍桿子里面出政權”,確是放之四海、驗之今古而皆準的至理名言。但軍事權既是政權的根本支柱,卻從屬于政權所規定的基本性質。據此而論,在重建正常國家過程中,宋高宗選擇君主政體的哪種運作模式,才是決定一切的。秦檜既瞅準了皇帝急于向金乞和謀求相互承認的政治心理,更窺測到今上擴張專制權力的急切愿望,不失時機地向宋高宗開價:“陛下決欲講和,請獨與臣議其事。”在關鍵時刻,宋高宗倒向了秦檜,踢開了趙鼎。對南宋政權可能的抉擇,《初期》有一段值得尋味的分析:
皇帝、秦檜的理論是走向家產國家、皇帝專制主義之路;反對派方面,則傾向于皇帝體制論、皇帝官僚制國家。北宋一百五十年的歷史即是前述兩種性質的合并展現。從五代的后周到宋,如果強調最后、最大的軍事權力,即當以前者的理論為上;然若重視北宋科舉官僚制的動向,又當以后者的理論為重。到底南宋政權所要承繼的是哪一方呢?這個問題一直隱伏在南宋初期政治史的底流中,作為一種理論性的課題,或是潛伏性的課題,一再地出現。(144頁)
在《中國轉向內在》里,劉子健指出,宋代君主政體運行可能出現四種模式:中央控制(the central control)模式,即所謂皇帝與士大夫共治天下的理想模式;宮廷的集權(concentration of power at court)模式,即皇帝或其代理人獨立行使中央控制權,官僚只能例行公事地從旁贊助;專制(autocracy)模式,即決策由皇帝或其代理人獨斷或共謀,官僚雖能分享行政權力卻無權參與決策;獨裁(absolutism)模式,君主或其代理人大權獨攬,壓制甚至鎮壓持朝野所有反對派官僚與士大夫。寺地遵是劉子健南宋史觀的擁躉,倘若以劉氏四種模式來闡釋他的論點,則趙鼎等反對派試圖把整個南宋政權拉回到北宋君主政體的中央控制模式;而宋高宗與秦檜則處心積慮地追逐專制模式乃至獨裁模式。也就是說,至遲從宋高宗決策議和、獨相秦檜起,這位中興之主已為南宋君主政體欽定了性質與路向。

秦檜獨相不到兩月,紹興八年歲末,宋金就倉促達成了第一次紹興和議。但“雙方皆未能有效統合其權力集團”,除金朝允諾歸還原偽齊占領的河南之地,“即無任何有關兩國關系的規定”,這種和議只能是“不穩定的結構”(174頁)。秦檜獨相不久,便引李光執政。按《初期》說法,這是南宋政權試圖統合其中樞權力的一大努力。而江南系官僚士人與在地地主反對戰時財政的橫征暴斂,也有整合軍隊與推進和議的強烈訴求,李光儼然充當了他們的代言人。宋高宗、秦檜之所以讓李光參知政事,正是意在向江南系官僚、士人與地主階層尋求支持,而此前主政的黃潛善、呂頤浩、趙鼎、張浚等人俱非江南出身,都不是代表江南提出政治要求的宰執。援引李光之舉,從深層次說是南宋政權江南化的內在需要,從淺層次說則是企望借助李光的聲望消解不穩定和議所帶來危機的應急之舉。時任御史的鄭剛中對第一次紹興議和前后的輿情有一段描述,也從側面點明了李光登場的安撫作用:“講和之事,初則士大夫以為憂,中則民庶以為憂,今則將帥以為憂”,但朝廷“共圖善后之計”,“民庶則視士大夫為舒卷者也,見士大夫之情稍安于前,故其憂亦緩而未迫;聞之道路,獨將帥之憂,洶洶如風濤爾”(《三諫議和疏》)。
然而,李光雖為減輕江南賦稅而謀求宋金休戰,卻絕不認同秦檜為屈膝求和而自撤防線的行徑,堅決主張“和不可恃,備不可撤”;更關鍵的是,在庇護還是反對權門集團上,雙方絕無妥協的余地。既然在宋高宗、秦檜的專制模式下,即便李光也只能分享行政權而絕無決策權,因此,盡管他在御榻前面折秦檜,結局也只有以罷政而落幕。這一結局表明了南宋政權“與江南在地地主間的合作體制也告破產”(223頁)。這種合作體制的再努力,要遲至紹興十二年體制確立以后經界法的推行,但經界法虎頭蛇尾,有始無終,實際成效不宜高估。
金朝同樣沒能統合好自家的權力集團,致有金廷政變與廢毀和約等事件。金朝的毀約,宣判了南宋屈膝媾和派的政策破產。按照慣例,南宋應罷黜其主事者秦檜。但宋高宗卻執意不讓試圖回歸中央控制模式的故相趙鼎等東山再起,以協調諸大將與金決戰,仍死心塌地地留任秦檜。《初期》強調,這是宋高宗出于收兵權的考慮,唯恐與金對決路線導致諸路私家軍再次活躍起來。從兵權盡歸皇帝著眼,這一說法不無道理。但宋高宗認定唯有秦檜才是他得以實現專制模式的最佳拍檔,應是更深層的政治原因。
私家軍盡成趙家軍
該書認為,南宋初期的收兵權并非一次奏功,而是分兩步完成的。第一步是建立各路私家軍的聯合合作體制,具體時段為紹興四年至紹興六年,前述張浚建立行營護軍制可以視為這步完成的標志性事件。第二步則是解散各路私家軍,進而整編為御前禁軍,具體在紹興十年、十一年間,標志性事件就是罷三大將兵權。
當金軍重啟戰端揮師南侵時,在宋高宗絕對支持下,秦檜確定留任后,在對金戰略上明確了采取了防御戰的總戰略。這一總戰略旨在貫徹秦檜“以宋、金(南北)均衡共存論為根底的戰爭指導原則”(181頁),將抵抗金朝毀約的戰爭定位為消極防御,而絕不是為恢復故土的積極進攻。南宋政權此時迫切期待的并不是順昌之捷與郾城之捷那樣的勝利,而更看重如何統合各路私家軍團,挫敗金軍以扼阻其軍事攻勢。《初期》充分肯定這一總戰略:
秦檜徹底執行防御戰,壓制住家軍軍團恣意的行動,并且組成聯合部隊,取得決定性的會戰勝利,此舉實質上恢復了朝廷的軍事指揮權,在南宋政權最大懸案的收兵權問題上績效卓著。(187頁)
惟其如此,紹興十年,岳飛與劉錡等抗金派將領才會在大捷連連的形勢下,一再吁請乘勝追擊,卻最終扼于金牌而被迫班師。紹興十一年二月,朝廷指導與動員各路私家軍團全面投入了柘皋之戰。這次會戰,明確以防御戰為原則,以金軍撤回淮北、宋軍退回江南為“均衡共存”的最終結局,其目的就是在此基礎上與金朝媾和,謀求確立雙方正常的國家關系。《初期》高度評價柘皋之戰,稱其還是“皇帝確立戰爭暨軍事指導權的一大轉機”(192頁)。

正是在此之后,宋高宗與秦檜一方面加快與金朝的和談進程,另一方面用盡心機部署收兵權的事宜。收兵權的第二步改用政治性懷柔手段:首先由秦檜虛晃一槍,與張俊達成秘密交易,三大將盡罷兵權后都歸他執掌,但前提必須帶頭交出兵權;隨即同召三大將張俊、韓世忠與岳飛入朝,分任樞密使或副使之職,以樞相的榮銜架空了他們的統兵權;最后在某夜同時向三大將麾下副將下達皇帝的御制,命他們各統所部,自成一軍,統一更名為“統制御前軍馬”,升黜賞罰都直接聽命于皇帝。史稱:“諸校喜于自便,莫不欣然受命。”至此,南宋初期收兵權大功告成,以大將姓氏命名的“張家軍”、“韓家軍”與“岳家軍”等私家軍都成為皇帝全權掌控的“御前軍馬”。正如有學者指出:“冠以御前兩字,是表示直屬皇帝,使天下正規軍都成為趙家軍之意。”(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增訂本,178頁)此時的宋高宗終于成為全部軍事力量的唯一統御者,能自信滿滿地“確認自己乃是北宋集權國家體制的繼承人,是一位超越性的獨裁君主”(30頁)。
曾有論著聲稱“中國自宋朝以后就沒有‘皇家軍隊’這樣的概念,而只有國家軍隊”(劉仰《超越利益集團》,22頁)。這里有必要提醒,千萬勿將盡收私家軍兵權后的趙家軍視為“國家軍隊”,國家軍隊乃是近代民主國家的產物,此時盡歸宋高宗掌控的趙家軍正是貨真價實的皇家軍隊。不妨套用一段名人名言:沒有一個皇帝的軍隊,就沒有皇帝的一切。宋高宗終于有了他所要的一切:堂堂正正的趙宋王朝法統繼承人,確立經金朝確認的宋金國家關系,以及獨裁模式的君主集權體制。
再說紹興和議與收兵權、殺岳飛的關系
作為南宋初期政治史的重要一環,《初期》對紹興和議有如下評論:
趙氏政權因形式性君臣、冊封關系所得之實質好處——如次節所將討論的政權獲承認、政權存立之保證、內政不再受干涉等皆應加以考慮;尤其是在勘核兩國實力之后,就更不能簡單地斷言這是“喪權辱國的紹興和議的簽訂”。(207-208頁)
著者強調,不應將南宋初期政治史簡化成抗戰派與投降派的斗爭史,自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作為政權間的和約,權利是否平等無疑應列為評判原則之一。既然南北雙方都是獨立的政權,南宋向金朝稱臣、割地、納幣,怎么不是“喪權辱國的紹興和議的簽訂”(原為鄧廣銘斷語)!即便勘核兩國實力,至遲到紹興八年宋金議和開啟之時,雙方都心知肚明,雖然交手時或有上下手之分,但誰都不可能吃掉誰,南北對峙的地緣平衡已經形成。而隨著戰爭的推進,尤其是郾城、順昌大捷后,南宋已穩占了上手,在這種大好形勢下,倘若不是一味執行秦檜預設的防御戰路線(實即屈辱乞和路線的另類說辭),而是采納岳飛乘勝追擊擴大戰果的做法,即便未必一定能在短時間把宋金邊境北推到宋遼舊界,卻完全能在議和過程中掌握強勢的話語權。而在南宋穩操和談主動權的情勢下,不僅“政權獲承認、政權存立之保證、內政不再受干涉”等事項不難兌現,也完全有底氣拒絕金朝強加的稱臣、納幣等條款。說到底,紹興和議是南宋政權屈辱乞和路線的產物,而宋高宗、秦檜則是這條路線的決策者。
誠然,紹興和議是宋金地緣政治趨于相對平衡的歷史產物,雙方也都已不堪連年爭戰;而南北和平對峙的正常國家關系確立以后,北方社會經濟得以恢復,南宋最終完成了社會經濟重心南移,也都是不爭的事實。就此而論,宋金和議“以時勢論之,未為失算”(錢大昕語),自有其一定道理。但僅據和議以后的客觀進程,全然抹殺和議之際的是非曲折,決不是歷史主義的態度。
著者有意“拋開民族精神、民族大義的超歷史觀”,認為岳飛之所以堅持收復失地,繼續對金作戰,“在于其受到已被當時政權放棄的華北、中原在地地主層強力的支持”(216頁);而秦檜卻是以江南立國的地緣政治論者,以此作為秦檜路線的辯護詞。他還強調,岳飛與秦檜分別象征了北宋與南宋在立國理念間的對立與歧異,認為“同為趙氏政權,北宋克服了防衛契丹與分裂的基本問題,南宋則不同,岳飛之死其實是在地地主勢力衰退與權力中樞為少數人所據有的結果”(217頁)。這段論述有點拗口,但以南宋立國理念的合理性來為秦檜辯解之意卻不言而喻。倘若理解無誤,其意或可歸為三點。其一,南宋立國的規模器局一開始就與北宋不可同日而語(但讀者不禁追問:這與宋高宗、秦檜確立的乞和路線難道沒有內在的關系?);其二,岳飛力圖繼續已成泡影的北宋立國理念,秦檜則務實推進著南宋的立國理念,所以后者凸顯出合理性(讀者也不禁追問:南宋政權倘若從建立之初就奉行積極抗金路線,焉知前者就成泡影,后者必成現實呢?);其三,岳飛之死是權門集團主宰權力中樞,進而凌轢于在地地主階層之上的必然結果(讀者仍不禁追問:秦檜為首的權門主宰中樞難道不正是岳飛之死的根本原因嗎?)。

毫無疑問,《初期》著眼于南宋政權的立國理念及其完成過程,雙線平行地抉發收兵權與立和議的必然性,確是這部論著的成功之處;該書批評的“超歷史性的圖解人物論”,在研究中也確應引以為戒。或基于此,著者力排舊說:“岳飛之死往往被認為是收兵權與第二次紹興和議的犧牲品。”(218頁)對三者關系,他提醒研究者:“就政治過程的發展看,十一年四月的收兵權、十一月的訂立和議、十二月的岳飛之死,都是個別性的事件,不能以因果論或目的論,先驗地聯結其關系。”(221頁)依其之見,這些問題“應視為是秦檜處理十年、十一年戰爭的戰爭計劃或戰爭構想,從這個角度來看,這些事項不又可以再重組成一道必然的潮流”?(222頁)倘若揣摩所謂“必然的潮流”,應是強調收兵權、立和議與殺岳飛之間有一種歷史發展的內在邏輯性,但這種內在邏輯性與他批評的因果論或目的論究竟有哪些本質區別呢?令人注意的是,《初期》還前后抵牾地指出:“和議與收兵權的連貫性、岳飛之死的超歷史性,皆與紹興十一年四月收兵權工作的歷史意義有著無可置疑的關聯。”(200頁)。總之,對紹興和議與收兵權、殺岳飛三者的糾葛,《初期》力圖別立異說,卻不免治絲而棼。
筆者認為,收兵權旨在讓日漸坐大的私家軍成為盡歸皇帝的趙家軍,其中確實隱伏著朝中所有政派奉行家法抑制武將的內在必然性,不能一概簡化為投降派與抗戰派的斗爭。但到了秦檜派著手第二階段收兵權時,《初期》也不得不承認“將這些事情間的關系全部切斷,也會發生問題”(221頁),此即著者所說的,收兵權“除了封鎖家軍造反的可能性,也使對金戰爭更趨近秦檜所擬想的防御戰”(199頁),故而“收兵權可以說是和議的前提或是契機”(222頁)。
說到岳飛之死與收兵權及紹興和議的三者關系,前引拙文《論宋代第二次削兵權》里已有論辯,這里結合《初期》再作申論。在第二階段收兵權之際,包括岳飛在內的三大將并無反抗的跡象,足證岳飛之死并不是收兵權必不可少的善后措施。但倘將問題置于南宋政權最終確立過程中加以考察,岳飛之死則出于宋高宗與秦檜各自不同的政治需要。
南宋肇建之初,所謂中興存在著兩種命運的不同路向,一是恢復故土的北宋立國理念,一是立足江南的南宋立國理念。晚宋呂中仍認為,真正的中興大義就是抵抗金軍南侵,矢志恢復中原,而“大將用命者,張、韓、劉、岳數人。然韓、岳有與虜不俱生之心,則真知此義者也。而劉光世沉湎酒色,不喜恢復;張俊附會和議,譖死岳飛,則皆不知此義者也”(《中興大事記講義》,卷一)。他將四大將劃歸北宋立國與南宋立國兩大派,而岳飛在北宋立國派中比韓世忠更堅定激烈,與南宋立國派的秦檜與張俊冰炭不能同爐。仍引呂中之論以明之:“然岳飛之心雖與天合,而秦檜之心則與虜合,飛之心在于恢復中原,而檜之心以為不殺飛則和不可成矣。加以俊之心又與檜合,媒孽旋生,讒謗橫出,不置之死地不止也”(《中興大事記講義》,卷十)。呂中在這里說的“天”類似上文說的“義”;至于他所說“秦檜之心則與虜合”,只是說在確保和議的不平等與穩定性上,秦檜與金朝是其心相合的;秦檜唯恐岳飛不廢恢復之舉,便與張俊“媒孽旋生,讒謗橫出,不置之死地不止”。據此而論,岳飛之死與紹興和議的內在聯系不容抹殺,決非《初期》所定義的“超歷史性”個別事件。
當然,若無宋高宗最終授意,僅憑秦檜與張俊絕無可能置岳飛于死地。而宋高宗之所以最后欽定岳飛詔獄,在意欲維護紹興和議不容顛撲上,與秦檜也是心心相印的。倘再結合紹興十二年體制深入考察,宋高宗還隱藏著更陰刻的心機,此即借助恐怖性殺戮來震懾所有立朝的武將與文臣,為紹興十二年體制正式確立的獨裁模式大樹特樹君權的絕對權威(不言而喻,秦檜對此也心領神會的)。這種借大臣的冤獄乃至人頭(岳飛入獄前任樞密副使,位居大臣之列),讓反對派政見噤聲,為獨裁者統治立威的做法,在中國專制歷史上并不罕見,在宋代卻是由宋高宗獨開其例的。
紹興十二年體制的總評價
《初期》認為,由于紹興十二年體制的確立,南宋“趙氏繼承政權至此始成為掌握國家主權的政治權力體”。此時的宋高宗,不再是建炎年間那個曾下罪己之詔的惶惶之君與曾上哀告之表的喪家之犬,他熬過了十五年不穩定的搖籃期,“具備了身為一人專制君主的自信與權威”。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年堪稱“南宋史或南宋政治史上劃時代的一年”(230頁)。
紹興十二年體制的作用,不僅限于以宋高宗為核心的政治權力體的確立,更重要的還是“貫穿南宋朝的基本架構與國家營運大綱”(230頁)。從立國理念看,構筑這一體制基石的“南北均衡共存論”完全斷絕了南宋政權與華北中原的關系,于是恢復徹底無望,這也是其后南宋歷次北伐都以失敗告終的深層原因。從軍事制度看,這一體制將私家軍隊整編為“御前軍馬”,進而改組為直屬皇帝的屯駐大軍,再據防御戰略之需分屬四川、湖廣、淮西、淮東四大戰區,分設四總領所專供財賦,監督軍政,這一軍事體制延續至南宋滅亡。從財政制度看,這一體制也正式確認了凌駕于正稅之上的經總制錢與月樁錢等附加稅收入,“得以成為南宋國家財政收入重點”(232頁)。
在《南宋政權的基本特質》這章里,對這一體制的評價也許是本書最出彩的篇章。在著者看來,兩宋政權的基本特質都是集權主義的,而南宋政權雖然繼承了北宋的集權主義,但“已然放棄防衛民族整體的自我角色定位,單只繼承了集權主義的部分。南宋時期的集權主義本身就是目的,集權主義的自我目的化,使得其整體性為之稀薄化,結果使得特定政治勢力與國家權力相結合,政治權力的組成遂更為狹隘”(234頁)。所謂“特定政治勢力”就是秦檜為代表的“寄生性的中央權門勢力”(235頁),這個權門集團是北宋末年蔡京為代表的權門勢力的繼承者,他們利用掌控在手的國家政權,排斥與打壓了在地地主系勢力要求收復故地以恢復民族整體性的立場與實行反集權主義的政策。總之,紹興十二年體制確立的南宋政權,完全是“放棄了北宋的民族整體性,卻繼承其集權主義的政權。與北宋政權的固有性質對照,其反動性極強,而其政治權力體由特定政治勢力組成的情況也更嚴重”(235頁)。
著者將紹興十二年體制的正式確立到秦檜死去的紹興二十五年期間稱為“秦檜專制期”,并認為“十二年體制遂與秦檜專制體制同義”(397頁)。或基于此,他將第二部總題為“秦檜專制體制的建立與變遷”,副題作“維持紹興十二年體制的政治結構”。但筆者認為,若無宋高宗的最終首肯與君權讓渡,紹興十二年體制絕不是秦檜一人能獨奏其功的。說到底,紹興十二年體制就是劉子健所說的皇帝(宋高宗)與其代理人(秦檜)獨斷或共謀的專制模式下的產物。秦檜死后,朝野大有清算之勢,高宗立即下詔聲明:“故相秦檜但能贊朕而已,豈以其存亡而有渝定議!”這一事實也有力印證:這位中興之主才是紹興十二年體制的最高決策者與真正鍛造者。而從紹興十二年體制確立到秦檜之死,南宋政權則進入了劉子健所說的獨裁模式,即宋高宗與其代理人秦檜大權獨攬,壓制進而鎮壓朝野所有持有異見的官僚與士大夫。據此而論,與其稱為“秦檜專制體制”,毋寧稱之“宋高宗秦檜獨裁體制”來得更加名副其實。

《初期》第二部對宋高宗與秦檜如何處心積慮地維穩紹興十二年體制,保護權門集團的既得權益,有著詳細的論述。諸如,持續的獨相制造成了祖宗以來“宰相制的空洞化”(259頁);通過禁絕私史、告訐羅織等手段加強對思想言論的鉗制(260頁);以政治的暴力性與恐怖性迫害官僚與士大夫中所有反對派(261頁);與此同時,秦檜集團肆無忌憚地將“私的關系、私的權益向公權或整體滲透”(263頁),集中暴露了“政權的權門化、腐敗化與狹隘性”(283頁)。
總之,為維護紹興十二年體制,南宋從權力中樞到府州政權,都由權門新貴把持,一言以蔽之:這一切“正意味著獨裁之‘絕對集權化’的完成”(308頁)。誠如劉子健指出,在中興之主的宋高宗時代,歷史的路向發生了致命的轉折,中國徹底轉向了內在(參見2009年12月20日《上海書評》拙文《中國為何會轉向內在:讀劉子健的〈中國轉向內在〉》)。
據《初期》分析,秦檜代表的權門集團無論在結構與組織上,仍無法將全國知縣層引入勢力范圍,這就形成了秦檜專制的界限與致命傷。誠如著者指出:秦檜為首的權門統治“其實是一段政治基礎狹隘化、政策狹窄化的過程。表面上看來,是其專制之不斷伸張,實質上則是其不斷走向孤立與脆弱”。 正因如此,秦檜一命嗚呼,秦檜專制也隨之土崩瓦解。但必須強調的是,秦檜專制的崩解決不意味著紹興十二年體制的終結,前引宋高宗“斷自朕志”的詔告就是明證。即便進入乾道、淳熙的南宋全盛期,太上皇宋高宗與他確立的紹興十二年體制仿佛一張無形大網依舊死死籠蓋在宋孝宗與南宋政權的頭上,并如夢魘那樣一直持續到南宋的覆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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