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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盲職工七級傷殘后老板帶律師私了只賠4萬:法院判賠34萬
文盲職工因工傷造成七級傷殘,老板劉某帶著律師“忽悠”其簽私了“協議”:一次性賠償4萬元。舒某去世后,其家人覺得此前簽的協議不公平,起訴要求撤銷私了協議,依法賠付。
3月24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無錫江陰市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一審宣判,劉某賠償舒某家屬34萬元。
劉某經營一家廢品收購站,舒某長期替劉某從事廢品拆卸。2019年6月14日,舒某在拆卸電動車時右眼不慎被榔頭擊傷。送醫診斷為:右眼鈍傷、皮膚撕裂傷等。江陰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判定舒某構成工傷,經過無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傷殘等級為七級。
2020年5月中旬,劉某在其代理律師的陪同下,與舒某就工傷賠償事宜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中表明劉某除了前期已支付的醫療費外,再支付給舒某4萬元。協議稱,因舒某受傷的眼睛本就有繼發性青光眼,視力接近于盲,要求舒某放棄其他所有的賠償訴求。
由于舒某不識字,簽訂上述協議時,劉某的律師向舒某宣讀了上述協議內容,并全程錄音錄像。隨后舒某按照劉某的律師書寫的姓名樣本,在乙方處畫出自己的姓名并捺印。當日,劉某將4萬元賠償款以現金方式交付給了舒某。
2020年12月,舒某因故死亡。舒某家屬認為工傷私了協議顯失公平,請求依法撤銷,并支付賠償金306360元。劉某則認為,他已與舒某就工傷賠償簽訂私了協議,無需另行支付賠償款。最終,舒某家人起訴至江陰法院。
依據法律規定,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工作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舒某被鑒定致殘程度為七級,劉某依法應支付舒某一次性賠償金346360元。
法院審理認為,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劉某、舒某雙方簽訂私了協議時,劉某及其代理律師在場,而舒某一方僅他一人在場,劉某一方雖向舒某宣讀了協議的內容,但對于工傷七級依法應得到賠償的大致金額卻只字未提。根據舒某的文化程度,其對工傷七級依法應得到的賠償金額不具有預判性,協議約定僅支付舒某4萬元,該金額明顯少于法定的賠償金額。
綜上,法院認定該協議構成顯失公平。2021年9月24日,江陰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劉某與舒某于2020年5月13日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劉某應當支付舒某家屬一次性賠償金346360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0元,還應支付306360元。判決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無錫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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