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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祭祀品燒毀他人停放車輛,喪事承攬人被判賠11.2萬余元
因焚燒祭祀品將他人車輛燒毀,車主將辦喪事的事主、承攬人等告上法庭。
日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承攬人李麗賠償車主朱佟11.2萬余元,事主徐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據法院介紹,2016年2月,徐嘉的母親去世,其委托李麗以一條龍服務方式辦理喪事,李麗向吳明購買祭祀品,吳明通知劉義、顧良、汪三前往幫工。
2月9日下午,徐嘉母親的殯葬儀式在徐家宅舉行,李麗的丈夫周坤及劉義、顧良、汪三到場。徐嘉、周坤選定一處空地進行“化床基”儀式,準備燃燒祭祀品和遺物。
徐嘉等人在作“化床基”準備工作時,朱佟的白色起亞牌轎車曾停在附近,后應對方要求停放在距燃燒點西面約20米處的路邊樹林里。
儀式開始后,先由死者家人燃放高升和煙火,親屬踩著木板繞走三圈,再由劉義等人點燃遺物和祭祀品,同時開始道士的儀式,儀式完畢,地上木板被撤走,徐嘉等眾親屬離開。
隨后,周坤、汪三先后離開,劉義和顧良留在現場看管燃燒物。15時50分許,劉義、顧良認為祭祀品和遺物徹底燒完、火已熄滅,遂離開了現場。
16時53分,有人報警稱,徐家宅一樹林里轎車爆炸。民警到場,雖經消防滅火,但該轎車已燒毀。后消防部門認定該轎車是因外來火種引起燃燒。
據事發當天派出所的詢問筆錄,李麗稱,在燒去世老人遺物后,工人未及時將火星熄滅,導致火點燃到旁邊的木草等物,蔓延之火將轎車點燃。
2016年5月,朱佟以財產損害賠償為由,將事主徐嘉、承攬人李麗、派工者吳明、幫工劉義等三人告上法庭,索賠14萬余元。
朱佟認為,徐嘉是雇主,不應讓他人在此空地焚燒物品,而導致自己的私家車毀損,此期間,徐嘉與李麗等人也均有過錯,故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徐嘉辯稱,與李麗是服務合同關系,非雇傭關系,安全義務應由李麗負責,故自己沒有侵權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朱佟的車輛燃燒與喪事有關。
李麗辯稱,劉義等人是等到明火燒完后才走,隔很久發生車輛燃燒,燃燒點與車輛相距20米,也沒人看到起火過程,因果關系不明。吳明是運送祭祀品的人,焚燒也是吳明找人操作,故吳明及其幫工存有過錯。
吳明辯稱,李麗向其購買祭祀品,并讓其幫忙叫人,工資是李麗發的,操作是李麗負責,其認為事故與己無關。劉義等三名幫工均辯稱,其沒有責任。
法院認為,朱佟車輛燃燒與喪事燃燒行為有關。首先,經消防部門認定朱佟車輛燃燒為外來原因。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朱佟車輛的燃燒是辦喪事行為引起,但當天喪事,燃放大量的煙花、祭祀品和遺物,而沒有證據證明當天還有其他更為可能引起火災的行為。
其次,李麗查看現場后推測是幫工未及時將火星熄滅而燃上旁邊的木草物,蔓延之火將朱佟車輛點燃。李麗作為喪事承攬人,第一時間查看現場所作的推測具有說服力,應予認定。
徐嘉將喪事委托李麗辦理并支付費用,雙方之間形成承攬關系;吳明向李麗提供喪葬用品,就此形成買賣關系。吳明臨時叫人幫忙,幫工在現場聽從李麗安排,工資雖由吳明發放,但每隔一時段就祭祀品費和幫工工資與李麗結算,互相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根據規定,提供勞動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吳明和劉義等人不應承擔本案責任。
徐嘉和李麗在室外大量燃燒物品,應當確保安全。在徐嘉等人離開后,李麗安排劉義等人看守現場,劉義在自認為火已完全熄滅后才離開現場。由此可見,在徐嘉與李麗之間,雙方應當是約定由李麗對燃燒現場的安全負責。
因此,李麗應當對朱佟的全部損失承擔最終責任。徐嘉作為喪葬的事主,對外應當就李麗所負責任在無力清償的情況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據此,浦東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承攬人李麗賠償車主朱佟11.2萬余元,事主徐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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