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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對機關司法辦案作出頂層設計,強化檢察官司法責任
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最高檢機關的司法辦案和業務運行方式作出新的頂層設計。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實施意見》共十五條,經2017年5月25日最高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報中央批準,自2017年10月1日起試行。
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實施意見》按照“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要求,堅持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與檢察長領導檢察院工作相統一,完善了最高檢機關司法辦案組織,改革了各類業務運行方式,強化了檢察官司法責任,使檢察權運行機制更加體現司法屬性。
《實施意見》指出,最高檢在實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檢察官員額制的基礎上,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根據履行職能需要、案件類型及復雜難易程度,實行獨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的辦案組織形式。
《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了一般由獨任檢察官承辦和一般由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的案件類型。
《實施意見》規定,各業務部門建立由本部門檢察官組成的檢察官聯席會議或者由本部門主任檢察官組成的主任檢察官聯席會議,需要時也可以邀請其他部門檢察官或者主任檢察官參加會議。檢察官聯席會議和主任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為案件辦理提供參考。
《實施意見》明確,檢察官承辦案件,采用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原則。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指定檢察官辦案組或獨任檢察官承辦。案件辦理、審核、流轉、管理應當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上進行。案件管理部門對司法辦案工作實行統一集中管理,全面記錄辦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動態監督辦案活動,對辦結后的案件組織開展質量評查。
《實施意見》還對檢察官、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長(副檢察長)辦案的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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