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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違法強拆賠償,不讓守法者吃虧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并且還公布了9起參考案例,其中有6起案例涉及地方政府征地拆遷,包括強拆城中村、農房拆遷改造等情況。
《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上位法是《國家賠償法》,這一次最高法公布的司法解釋,是對既有的法律的細化,進一步強化了《國家賠償法》里的“全面賠償”的原則,在司法政策層面進一步擴大行政賠償的賠償范圍、賠償標準,做到“應賠盡賠”,在行政機關被認定違法的前提下,保障公民受到的損害得到充分彌補,不讓守法公民吃虧,不讓違法的行政行為“逍遙法外”。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釋“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賠償權利”,也是“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產權,貫徹平等保護產權原則”。
“無救濟,則無權利”,公民、法人的財產權受到憲法的平等保護,財產權受到非法侵害之后,應該得到充分救濟,包括恢復原狀、經濟賠償等等。如果公民的合法財產受到侵害,得不到等價、公平的賠償,權利就會被折扣,就會導致產權平等保護的憲法原則得不到全面貫徹。
最高法這次有關行政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核心就在讓公民遭遇行政違法的情況下(包括未與公民達成安置補償協議或者未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下就強拆),得到充分的賠償,不讓宣判強拆違法的行政判決成為“白條”。
首先,最高法明確,被征收人獲得的行政賠償數額,不應低于賠償時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格,如果說,公民打了長達幾年的官司,行政部門還被法院一再認定違法,結果得到的賠償反而“得不償失”,那么就“有縱容行政機關違法之嫌”。
其次,最高法明確不僅要賠償房屋本身的損失,而且還要賠償房屋里的動產損失。如果因為房屋價格上漲較快,再按強拆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最高法明確“應當選擇最能彌補當事人損失的時點”作為賠償標準。
第三,最高法明確,實質化解行政爭議,避免司法程序空轉,人民法院在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應當依法對行政賠償請求一并作出實體裁判,這樣就避免公民因為同一件違法強拆而打兩個行政官司(違法確認之訴、賠償之訴),減少訟累。這是人民法院基于“司法最終原則”主動積極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立面。
拆遷、征地、城中村拆違等議題很敏感,很容易引爆社會沖突和矛盾,但是把這些棘手的問題納入法治渠道中解決,司法能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利,賠償標準全面覆蓋其真實損失,法律不讓守法者吃虧,自然就彰顯出法治的力量,就避免了矛盾被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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