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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以“長相、脾氣差異大”起訴兒子求判非親生,鑒定:親生的
一位20歲的兒子接到了父親的起訴書,父親要求法院判決兒子非親生,而起訴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作為兒子,長相、脾氣、性格與原告大相徑庭,根本不像是原告之子”。這讓兒子也感到匪夷所思。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近日判決一起親子關系糾紛案,經過法院委托進行的親子鑒定,證明原告就是被告的生物學父親,于是,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這起糾紛背后,是一個關系不和諧的家庭。
據法院公布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原告李某生已年過六旬,1998年8月,李某生與呂某登記結婚,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于2001年生下兒子李某波。李某生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他和李某波無親子關系,2022年1月5日,北湖區法院予以立案。
在審理過程中,李某生向法院申請對兩人進行親子鑒定,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21年11月12日,司法鑒定結果為:支持李某生是李某波的生物學父親。
經過鑒定,這起父子“烏龍”事件真相大白:李某波是李某生的親子兒子。而訴訟背后,是雙方的長期不和與一個并不幸福的家庭。
李某生的起訴書顯示,其起訴的理由有三:一是認為兒子李某波長相、脾氣、性格與其大相徑庭,“根本不像是原告之子”;二是認為在爭吵中,李某波曾使用過不當語言;三是認為李某波離家出走,“把家里值錢的東西都帶走了,并將家里的收房款49萬元全部卷走,不留分文”。
被告李某波對于其父“以長相、脾氣、性格差異為由,認定非其親生”的訴由不予認同。李某波答辯稱,原告性格暴戾,教育孩子的方式簡單粗暴,被告自幼至今極少感受到父愛,更多的是恐懼,這也使其性格變得越來越叛逆。原告對其母親呂某也常惡語相向,有時甚至拳腳相加,不和諧的家庭環境,讓被告一直感受不到家庭的溫暖。特別是近幾年原告拒不負擔被告學習開支而讓被告母親獨自承擔,現又以匪夷所思的理由無端猜忌被告并非親生并訴諸法院,給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創傷和心理壓力。
對于原告所指的“在爭吵中使用過不當語言”,李某波答辯稱,2019年10月,原告因瑣事與呂某發生爭吵,原告態度惡劣并大聲辱罵生性儒弱的妻子,被告情急之下上前勸阻,反遭原告咒罵。之后,原告不顧其妻苦苦哀求,將被告轟出家門,被告獨立在外流浪數月,因醫治創傷荒廢了學業。
對于原告所指的“卷走家產”,被告則辯稱是無中生有,無稽之談,“一直以來,原告牢牢掌控自己收入,連被告的學費都不愿意支出,家里只有一套房,房產證雖寫了原告的名字,實際上為夫妻共有財產。原告沒有證據地懷疑,不僅是對妻子的不尊重,更是對家庭的不負責任,作為親生兒子的被告已傷心至極?!?/p>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立案案由為確認親子關系糾紛,經審查,本案系否認親子關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本案中,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了原告李某生是被告李某波的生物學父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意見客觀真實,據此,法院認定原告李某生與被告李某波系親子關系。原告主張原、被告無親子關系的事實不成立,遂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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