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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官員死后為何仍“缺席受審”?追繳違法所得各地已現十起
6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任潤厚再次進入公眾視野。
當天,江蘇省揚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任潤厚涉嫌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申請,申請沒收任潤厚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209萬余元。
而此時,任潤厚已因病死亡近三年。
被告人死亡并不意味著案件完全終止,這是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中新增的特別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這一程序已在全國多地司法實踐得以啟動。澎湃新聞搜索裁判文書網及公開報道,得到16起案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后,檢察機關向法院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例,其中10人為涉貪官員。
澎湃新聞搜索到的案例中,除了涉案數百萬的“巨貪”被追繳違法所得,涉案幾萬元的“蠅貪”也無法逃脫。法院裁定追繳的財物除錢款之外,還有房產、汽車、土地、茅臺酒甚至毒品。
該程序自新刑訴法實施4年多來,其適用范圍更為具體,今年1月,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司法解釋,將該程序適用的范圍確定為五類案件,電信詐騙、網絡詐騙兩類新型詐騙案件被納入。
新刑訴法后,全國多地法院審理“首例”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刑訴法第280條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理論界及實務界普遍認為,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設立對于更嚴厲地打擊貪污賄賂、恐怖活動等重大犯罪、保護國家財產免于流失、解決刑事立法空白并與國際接軌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法實施4年多來,廣西、海南、四川、青海等多地法院陸續審理了當地首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后違法所得沒收申請案。
2014年10月,廣西開審首例被告人死亡沒收違法所得案。據法制日報報道,南寧市西鄉塘區農機局原局長陳玉才,2011年12月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提起公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陳玉才因病死亡,西鄉塘區法院裁定終止審理該案。因該案西鄉塘區檢察院依法扣押被告人陳玉才退出的款項現金人民幣12萬元,南寧市檢察院向南寧中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申請法院依法裁定沒收被告人陳玉才受賄違法所得款項64000元。
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新干沖區原黨委書記鄭朝陽涉嫌受賄一案,鄭朝陽在接受洋浦法院審理的過程中,于2013年11月4日因病死亡。在該案偵查階段,鄭朝陽的家屬主動退繳其違法所得30萬元人民幣。
2015年2月2日,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依法裁定對鄭朝陽受賄犯罪的違法所得30萬元人民幣予以沒收。這也是海南省首例此類案例。
澎湃新聞搜索到的已作出裁定的案例中,江蘇南通原房產管理局局長陳西被沒收非法所得數額最大。
退休后被查的陳西,2013年12月因涉嫌受賄被立案偵查,在被取保候審期間于家中死亡。檢方立案后,陳西妻子徐某主動退還贓款727萬余元。
2014年4月,南通市檢察院向南通中院申請沒收陳西受賄違法所得,法院公告六個月后,于同年11月開庭審理。
陳西的近親屬徐某、陳某參加訴訟。南通中院作出的裁定書顯示,徐某認為檢察院扣押的700多萬元是其家庭合法收入,不是違法所得,買房并非陳西受賄,此外,陳西在紀委和檢察階段證言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陳西收受的711萬余元是受賄違法所得,并裁定沒收,上繳國庫。徐某、陳某不服提起上訴,2015年6月,江蘇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被沒收的有賭資、茅臺酒,甚至毒品
澎湃新聞搜索到的案例中,除了涉案數百萬的“巨貪”被追繳違法所得,涉案幾萬元的“蠅貪”也無法逃脫。法院裁定追繳的財物還有房產、汽車、土地、毒品、茅臺酒等。
今年4月2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院裁定一起沒收違法所得案。裁定書顯示,保山市隆陽區永昌街道杏花社區第九居民小組組長胡在德,2015年4月因涉嫌貪污6萬余元被取保候審,2016年2月死亡。法院裁定對胡在德已被扣押的7萬元中6萬余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其余款項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廣東珠海中院2015年7月裁定,對已死亡的荷蘭公民、走私毒品犯罪嫌疑人蘇繼領,沒收違法所得是毒品甲基苯丙胺、MDMA片劑、麻黃堿等,由扣押機關拱北海關緝私局依法處理。
廣東肇慶中院2016年11月裁定,對涉嫌挪用公款的在逃嫌疑人方祝勤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其違法所得包括已查封的總面積超過一萬平方米的兩塊土地。
涉嫌受賄的南京江寧科學園發展有限公司招投標辦公室原主任張孝崎,在法院審理期間死亡,2015年3月,南京中院裁定沒收扣押在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的張孝崎違法所得人民幣87.8萬元及50年貴州茅臺酒一瓶。
這些案件涉及的罪名除了貪污腐敗等犯罪,也有賭博、販毒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多在法院審理期間或案件偵察期間死亡,有的死亡5年后仍被追繳違法所得。
四川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人阿牛拉比涉嫌販毒,2012年法院審理期間死亡,阿牛拉比及其丈夫賬戶內150.6萬元存款及孳息是否屬于犯罪所得的認定就擱置起來。2014年年底,眉山市檢察院向眉山中院提起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法院經審理后裁定,在查封、扣押凍結的阿牛拉比的所有財產中,150.6萬元存款認定為違法所得證據確實、充分,應予以沒收。阿牛拉比的丈夫賬戶內20余萬元存款及轎車一輛等合法財產予以解除凍結和查封。
遼寧錦州犯罪嫌疑人劉志龍,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6日死亡。經錦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2016年1月遼寧錦州中院裁定沒收其違法所得20萬元。
人死了無法追究刑責,但“缺席審理”仍有必要
對于新刑訴法這一特別程序規定,刑訴法學博士、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毛立新認為,立法的目的在于嚴厲打擊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法到案,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對犯罪所得及時采取追繳措施,剝奪其經濟利益,鏟除犯罪的經濟基礎。既能部分地實現懲罰功能,也能起到震懾和遏制犯罪的一般預防功能。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5項之規定,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即:人死了,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無論處在任何訴訟階段,訴訟都必須終止。
毛立新認為,對于貪腐等重大犯罪,在人死了、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果不作出追繳處理,則不利于打擊犯罪,也不利于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的及時保護。
“這也正是涉案人死亡后,仍然需要進一步審理的意義所在。”毛立新介紹,這是一種具有司法性質的特別程序。它不是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定事實來確定刑罰,而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法到案,無法對其定罪的情況下,對其違法所得財物的強制性剝奪。因此,它具有“缺席審判”的性質,但它僅限于解決違法所得沒收問題,并不能對缺席的被告人定罪和判處刑罰。
毛立新介紹說,在開庭程序上,這一特別程序與一般刑事審判程序相比,也有明顯的區別:一是啟動方式,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而普通刑事審判是由人民檢察院以“起訴書”的方式提出指控事實和罪名;二是在地區管轄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這與普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轄為住,以犯罪嫌疑人、被告居住地管轄為輔的管轄原則有區別;三是審判程序中沒有被告人出庭,只有檢察員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如果沒有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而普通刑事審判必須有被告人出庭、一審程序必須開庭審理;四是人民法院審理后,以裁定的方式沒收違法所得,而不像普通刑事審判作出判決。
專家:人死亡不必然造成犯罪事實無法查明
在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死亡的情況下,申請沒收其違法所得是否會出現死無對證,證據鏈條上不完整的情況?代理上述南通市房產局局長陳西沒收違法所得案一審的律師黃福松認為,沒收違法所得應該以構成犯罪為前提,因此審理核心在于死者是否構成相應犯罪以及沒收的財產是否為犯罪所得。從查明事實的角度來看,都應該根據在案證據來確定,行為人死亡不必然造成犯罪事實無法查明,因為最極端的情況就相當于零口供,而行為人的口供并不是定案的必要條件,“在我看來,只要在案證據能夠達到刑事證明標準,就不能認為沒有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毛立新認為,對于申請沒收的財產是否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由提出申請的檢察機關承擔證明責任,《刑事訴訟法》對此規定的證明要求是“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即可裁定予以沒收。
對于如何理解“經查證屬于”,最高法《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一步規定,證明要達到的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之程度,才能裁定沒收。按此規定,證明標準是和定罪要求一樣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無法獲取其供述及根據其供述進一步獲取客觀性證據的情況下,要做到實屬不易。
毛立新告訴澎湃新聞: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證明標準做了調整。其第17條規定:申請沒收的財產具有高度可能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認定“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根據該規定,對違法所得的證明標準有所降低,調整為“高度可能性”或曰“高度蓋然性”標準,而非“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標準。這類似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所確立的“優勢證據規則”。
毛立新認為,如此調整,有其合理性。一方面,這一特別程序不涉及對當事人定罪及判處刑罰,因而證明標準應該比定罪標準有所降低;二是在國際上,很多國家將違法所得沒收規定為民事訴訟程序,適用和其他民事訴訟一樣的“優勢證據規則”,可資借鑒;三是即使沒收財產確有錯誤,亦具有可回轉性,可通過返還、賠償等方式予以救濟,并不像死刑、自由刑具有不可回轉性。
【普法小站】
兩高司法解釋將電信詐騙犯罪納入適用范圍
2017年1月5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該程序適用的范圍進行了更加細化的規定,確定為五類犯罪案件:
第一類以占有型、挪用型貪污等犯罪為主,包括貪污、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
第二類賄賂類犯罪,包括受賄、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等犯罪。
第三類恐怖活動犯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幫助恐怖活動,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犯罪案件。
第四類是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包括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案件。
第五類是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即電信詐騙、網絡詐騙案件。
規定同時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對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依照“逃匿”情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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