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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終審敗訴后法學院開會研討: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是否合理

澎湃新聞記者 邢丙銀 實習生 曾雅青 匡本熙
2017-06-22 19:46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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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審法院宣判北京大學敗訴兩周之際,北京大學法學院于6月20日舉辦了一場“學位撤銷的條件與程序”學術研討會。來自北大、清華等高校的十余名學者圍繞“于艷茹訴北大撤銷博士學位案”展開討論。

澎湃新聞獲取的二審判決書顯示,北京市一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認定北京大學作出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決定的程序違法,亦缺乏明確法律依據,遂駁回北京大學上訴。

在論壇上,有學者指出,兩審法院均駁回北京大學上訴,認定其程序違法,是符合行政法正當程序原則的。此外,還有學者指出,法院避開實體問題而只聚焦于程序是一次“技術處理”,利大于弊。即使從實體來看,依據學位條例規定,北大撤銷于艷茹學位也不合理。

一審:北大撤銷學位程序違法,未支持恢復學位請求

于艷茹是北京大學歷史學系2008級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從北京大學畢業,并取得歷史學博士學位。隨后,她考入中國社科院世界歷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動站。

2013年1月,在于艷茹讀博期間,她將撰寫的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以下簡稱《運動》)向《國際新聞界》雜志社投稿。

同年5月,臨近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她提交了答辯申請書及科研統計表,《運動》被她作為科研成果列入答辯申請書,注明的是“《國際新聞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發”。彼時,連同《運動》提交的還有她已發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論文及其他3篇未發論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艷茹拿到博士學位,畢業18天后,《國際新聞界》才刊登了《運動》一文。

時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國際新聞界》發布公告稱,于艷茹在《運動》中大段翻譯原作者的論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獻作為注釋,其行為已構成嚴重抄襲。

隨后,北京大學成立專家調查小組調查于艷茹涉嫌抄襲一事。2015年1月9日,經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后,北京大學作出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稱其在校期間發表的《運動》存在嚴重抄襲。

北京大學稱,依據《學位條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等規定,決定撤銷其博士學位,收回學位證書。

于艷茹不服,相繼向北京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了申訴,均未獲支持。2015年7月,她將北京大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并判令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

2017年1月17日,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有違正當程序原則,適用法律亦存有不當之處,判決撤銷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由北京大學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海淀法院稱,學位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雖然未對撤銷博士學位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但撤銷博士學位涉及相對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對取得博士學位人員獲得的相應學術水平作出否定,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產生極其重大的影響。因此,北京大學在作出被訴《撤銷決定》之前,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充分聽取于艷茹的陳述和申辯,保障于艷茹享有相應的權利。

本案中,北京大學雖然在調查初期與于艷茹進行過一次約談,但此次約談系調查程序;北京大學在作出《撤銷決定》前未充分聽取于艷茹的陳述和申辯。因此,作出的《撤銷決定》有違正當程序原則。

此外,海淀法院還稱,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中僅載明依據學位條例、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等規定,未明確具體條款,故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適用法律亦存有不當之處。

一審判決駁回了于艷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稱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

二審:即便沒有規定,也應保證程序的公正性

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判決作出后,北京大學微博發布了“關于于艷茹事件宣判結果的聲明”,表示對海淀法院的判決不服,將上訴。于艷茹表示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北京市一中院的判決書顯示,北京大學在上訴中提出了三條理由: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學校在作出撤銷學位決定之前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約談屬于調查程序,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艷茹提及最終處理結果的問題;管《撤銷決定》中沒有列明具體法律條文,但這不表明相關的法律依據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時是否應當適用正當程序原則;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時適用法律是否準確。

針對第一個焦點,北京市一中院認為,正當程序原則的要義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響的行使權力的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正當程序原則是裁決爭端的基本原則及最低的公正標準。本案中,北京大學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在行使學位授予或撤銷權時,亦應當遵守正當程序原則。即便相關法律、法規未對撤銷學位的具體程序作出規定,其也應自覺采取適當的方式來踐行上述原則,以保證其決定程序的公正性。

針對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問題,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北京大學在作出《撤銷決定》前,僅由調查小組約談過一次于艷茹,約談的內容也僅涉及《運動》一文是否涉嫌抄襲的問題。至于該問題是否足以導致于艷茹的學位被撤銷,北京大學并沒有進行相應的提示,于艷茹在未意識到其學位可能因此被撤銷這一風險的情形下,也難以進行充分的陳述與申辯。因此,北京大學的約談,不足以認定已履行正當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還認為,本案中,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雖載明了相關法律規范的名稱,但未能明確其所適用的具體條款,相對人難以確定援引的具體法律條款,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撤銷決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并無不當。

綜上,今年6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北京大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學者:涉嫌抄襲的論文與取得博士學位無關聯性

“兩審判決都回避了實體問題,沒有就撤銷學位是否具備條件及撤銷學位本身是否違法作出確認,而是以程序違法撤銷決定。實際上,在北京大學補正程序后,還可以繼續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在6月20日的論壇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說。

不過,劉莘也指出,從實體分析,北京大學撤銷于艷茹博士論文是不合理的。她說,雖然學術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這給了學校以撤銷學位的權力和自由裁量權,但是在運用這項權力的時候,絕不是毫無限制的,應當對舞弊作偽行為進行區分。

“于艷茹申請學位的時候報了4篇發表4篇未發表的論文,被指抄襲的屬于未發表的文章。北大申請博士論文答辯的條件是要有不少于2兩篇發表的論文,她不羅列4篇未發表的就已夠申請博士學位?!眲⑤氛f,被指抄襲的論文和于艷茹獲得博士學位沒有關聯,至于涉嫌抄襲,雜志社已公告說明,已給其在學術界帶來不利影響。行政處罰法有一個過罰相當的原則,可以放之用于四海,過于嚴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學教授熊文釗也持類似劉莘的觀點。他指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條件和撤銷的條件應該是對應的,排除于艷茹被指抄襲的文章,她仍舊符合獲得博士學位的標準,撤銷學位是不合理的。

在論壇上,《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第五條規定被學者提及。該條規定:已結束學業并離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學術規范的行為,一經查實,撤消其當時所獲得的相關獎勵、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從該條規定來看,于艷茹的行為符合《規范》懲罰的對象。對此,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李洪雷指出,盡管學位條例實施辦法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學位條例》制定本單位的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但至少應當與《學位條例》保持一致,由此來看,《規范》與《學位條例》相抵觸。

此外,李洪雷還指出,《規范》第五條還規定要結合情節、后果和本人的態度進行處理,而對于艷茹的處理沒有考慮這些情節。

    校對:施鋆
    澎湃新聞報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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