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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原宣傳部長汪江華受審,受賄逾千萬涉10余種財物
法制網烏魯木齊6月21日電 涉嫌利用縣委書記和市委常委、宣傳部長的職務便利,多次受賄達1111萬余元,新疆哈密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汪江華今天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被告人汪江華,男,1963年出生,新疆哈密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曾任和靜縣委書記。2016年8月25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執行逮捕。被告人汪江華受賄一案,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于2016年11月10日移送審查起訴。
經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江華利用擔任和靜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本人及通過其妻劉某,先后為多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工程建設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照明器材公司及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工程承攬、照明工程承攬、工程結算、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非法收受人民幣、美金、銀行卡、購物卡、金條、房屋、商鋪、地下室、地下車庫、家具裝修、干股、小轎車等財物折合人民幣1109.5萬余元。
其中,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江華利用擔任和靜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巴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汪江華本人及通過其妻劉某先后多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給予的價值330萬元的銀行卡7張,人民幣125萬元,以上財物共計455萬元。
另外,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汪江華利用擔任哈密市委常委、宣傳部長職務的便利,在物資采購上提供幫助,先后兩次收受烏市米東區某水電銷售部經理丁某所送的價值17500元的財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江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1112852元,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汪江華具有坦白情節。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此案將擇期宣判。
(原題為《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受賄逾千萬元 新疆哈密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汪江華出庭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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