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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學平:好的辯護詞究竟長啥樣?
很多人一提到律師,就想到能言善辯這個詞。好的口才之于律師固然十分重要,但好的文字寫作能力其實更加重要。不論是訴訟還是非訴,良好的文字寫作能力都能讓人迅速脫穎而出。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說,文字寫作能力直接決定了一個律師的職業上限。作為一個刑辯律師,寫出高質量的辯護詞更是工作必需。
我時常看到有些律師,一個幾十本卷宗的案件,辯護詞卻只有區區幾頁紙。觀其內容,則幾乎是萬金油式的,在每個案件中都可以使用的套話。有些辯護詞看起來洋洋灑灑幾千言,但行文東拉西扯,觀點含混不清,讀完讓人不知所云。還有些辯護詞看似在說理,但并沒有抓住案件的關鍵,也沒有回應司法人員的關切,完全是在自說自話。律師說理的依據可以包括:在案證據、生效法條、類似判例、法學理論、邏輯規則、經驗法則、自然法則和天理人情等。一旦偏離上述范疇,說理就成了無效的詭辯,之于案件就變得毫無意義。顯然,前述所列的辯護詞都應當歸入不合格之列。
辯護詞的核心功能是說服。因此,一份優秀的辯護詞必然是緊扣辯護目標,并具備足夠的說服能力。我常常要求我的助理,把法官看成是又蠢又懶且對律師不懷好意的人,辯護詞必須要能讓這樣的人看懂并要能說服這樣的人。一個簡單的檢驗標準是,看看能否說服自己或周圍不了解案情的同事。如果連自己或周圍的人都說服不了,那又如何去說服法官?說服不了自己的辯護,不是真辯護,那是演給別人看的。因此,真正的辯護必須要直面控方證據和控方觀點,必須要能找到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反駁理由。如果僅僅是論述對自己有利的內容,而對自己不利的內容視而不見,這就相當于在回避問題,虛晃一槍。這樣的辯護不僅起不到實際效果,甚至可能會引發司法辦案人員的反感。
優秀的辯護詞沒有適當的篇幅是難以想象的。我有時看到只會寫幾頁辯護詞的律師,嘲諷寫出幾萬字辯護詞的律師是在作秀。理由是,他們認為法官根本沒有時間看。我覺得這種觀點是很反智的。分析的越深入、思考的越周全,辯護詞的內容就必定會越豐滿、篇幅就必定會越長。很多疑難復雜的案件,要把道理講通絕非三言兩語可以做到。當然,我并非單純的以篇幅論英雄。重復啰嗦、堆砌辭藻或者偏離目標的辯護詞,篇幅越長反而越糟。
為了盡可能的節省法官時間,辯護詞需要能夠把自己的觀點快速、有效、準確的傳遞出去。為此,這些年我做了很多探索。比如標題直接闡明辯護觀點,比如采取圖表化符號化的表達,比如對重點內容加粗加色,比如將核心證據直接剪切粘貼到辯護詞之中,比如在前言中總結提煉核心觀點,比如制作目錄索引方便查閱等。我的經驗告訴我,只要能做到格式精美、結構清晰、語言流暢、重點突出、說理充分,篇幅絕不會成為法官閱讀的阻礙。我經常將數萬字的辯護詞裝訂成冊并進行封裝,得到的反饋都是積極正面的。
優秀的辯護詞應當僅僅抓住對定罪量刑有關的內容,緊緊抓住法官關心的焦點問題,有針對性的給出論述和回應。對定罪量刑沒有影響的內容,沒必要寫進辯護詞。我遇到過一個律師同行,辦案倒也算認真負責。在一起受賄案中,他將相關履職的書證交給當事人,要求當事人一條一條的查找其中的錯誤。開庭時,當事人果然滔滔不絕的找出了數十條錯誤。但其實站在專業的角度,只要無法否認其具有法律上的職務便利,那么挑出再多的表述錯誤對案件都沒有影響。因此,這部分質證內容就沒必要寫進辯護詞。
沒有爭議的內容或者顯而易見的內容,都不應當成為辯護詞的論述重點。就好比自首情節,如果檢方在起訴書上已經認定且合議庭也沒有表示任何異議,那么辯護詞對此點到即可,無需再論述成立自首的原因。又比如,在論述犯罪構成時沒必要四個要件逐個去分析,在引用牽連犯的概念時沒必要詳細闡述何謂牽連犯,在論述罪刑法定或分析具體罪名的時候沒必要把法律條文全搬上。
優秀之上是偉大。偉大的辯護詞可遇而不可求。它需要特殊的案件,特殊的辯護者。偉大的辯護詞拒絕任何束縛,隨心所欲而從不逾矩。它可以是雄辯滔滔的檄文,也可以是細語喃喃的散文,它可以是一篇意識流小說,也可以是一首朦朧詩。案件有多特殊,辯護詞就可以有多特別。這樣的辯護詞除了要面對法庭,更重要的是要面對歷史。偉大的辯護詞已經打破法學和哲學、法學和文學的藩籬,自成一體,自己給自己賦予生命。
為生命和自由辯護,有時需要突破語言的極限。因為正義既在語言之中,又在語言之外。前文所述的條條框框對常規的辯護詞意味著專業,但對于偉大的辯護詞卻意味著局限。正義如詩,偉大的辯護從來不是靠循規蹈矩所能實現。在正義的峭壁,在理性的盡頭,常規的文字和慣常的套路已經無法湊效,正義只能等待天分和靈性去打撈和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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