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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看守所該如何“羈偵分離”?

其實,《看守所條例》之所以得不到修訂,主要原因在于,對于立法走向分歧較大。之前,法學界不少人士認為,看守所應該從公安業務當中剝離出來,比如,之前全國政協委員、原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侯欣一連續數年全國兩會上建議,將看守所劃歸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以保持其中立。
看守所主要承擔的是羈押未決犯,保障刑事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責任;而之前,個別看守所過多卷入刑事偵破、“深挖余罪”工作,導致定位沖突。比如,之前轟動一時的浙江“叔侄冤案”中,看守所內動用了所謂“獄偵耳目”,對張氏叔侄實施威脅、誘供,這成為冤案構成的重要一環。再比如,2009年云南晉寧縣看守所曾發生“躲貓貓事件”,在押人員李喬明在被獄友毆打致死,結果引發了全國范圍內清查“牢頭獄霸”的行動。
這一次,公安部提出的“征求意見稿”在保障人權、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方面,有了長足進步,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全程錄音錄像、嫌疑人與律師會面時不被監聽等等,其實,這是對這幾年的《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既有立法的積極吸收,特別是所擬的“嫌疑人拒見律師,應安排其向律師當面說明”,也是針對近幾年看守所里妨害當事人正當受辯護權的“有的放矢”的措施。
顯然,刑事偵查與羈押未決犯之間應該有“防火墻”,這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訴訟權利、防犯冤假錯案,這也是看守所制度變革的核心。至于“防火墻”的具體打造方式,是看守所從公安機關剝離,還是公安機關內部強化監督,需要立法機關做出全面的權衡。
從“征求意見稿”看,目前公安機關還是希望看守所能保留在公安體制里,通過引進社會監督、強化檢察院監督以及看守所對于提審工作的制約等,來完善“防火墻”的建設。
總之,這次公安部推出《看守所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也是對于解決看守所既有問題解決的積極推動。希望看守所改革路徑早日明確,實現“羈偵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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