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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征求意見稿:嫌疑人拒見律師應安排其向律師當面說明
6月15日,公安部官網發布公告,就《看守所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征求意見稿由公安部起草,公告表示,公安部經深入調研論證、反復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地方公安機關的意見,形成此稿。
公告指出,以1979年首部刑事訴訟法為主要依據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在立法思想、保障訴訟、執法管理、執法監督、人權保障等方面都滯后于國家法制發展。此次立法是為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法律體系,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保證被羈押人員合法權益。
對超期羈押的,看守所應報告檢察院
征求意見稿中對超期羈押的問題作出規定:看守所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同時抄送案件主管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案件主管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征求意見稿還將刑訴法規定的“羈押的必要性審查”吸納進來,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看守所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看守所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轉交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請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看守所。
“羈押的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根據刑訴法第93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對那些可能錯拘錯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征求意見稿規定,看守所發現有這種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案件主管機關查證核實,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案件主管機關應當將查證核實情況書面通知看守所和同級人民檢察院。
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全程錄音錄像
征求意見稿對訊問作了六條規定,其中第四十一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錄音或者錄像。
征求意見稿規定,訊問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被訊問人在訊問中有異常表現的,訊問人員應當立即通知看守所。
針對實踐當中可能出現的疲勞審訊等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看守所安排訊問,應當告知訊問人員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并記錄在案。
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征求意見稿規定,應當有其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親屬或者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在場。
在實踐中還會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解出看守所的情況,征求意見稿對此規定,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進行除訊問以外的訴訟活動的,應當持有案件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提解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案件主管機關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回所時,看守所應當對其進行人身檢查,并由提解人員簽字確認;發現其身體有傷或者攜帶物品的,應當由駐看守所醫生問明原因,做好相關記錄,并由醫生、送押人員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方簽字。對可能涉案的物品,移交送押人員;對不允許帶入監室的非涉案物品,由看守所代為保管。
嫌疑人與律師會面時不被監聽,看守所不能派員在場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會見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的,征求意見稿規定,看守所應當安排其當面向辯護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說明情況并簽字確認。
征求意見稿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要求會見辯護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通知案件主管機關。
對辯護人提出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征求意見稿規定:辯護律師要持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還應當持有偵查機關的許可決定書。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等其他辯護人提出會見要求的,征求意見稿規定,應當出示委托書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書面許可和有效身份證件。
為保障會見,征求意見稿規定,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和看守所不得派員在場。為保證人員安全,看守所可以采取適當措施對辯護人會見情況進行必要監視,但以不能獲悉會見談話內容為限。
在與辯護人通信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傳遞訴訟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傳遞訴訟材料。看守所可以對信件和訴訟材料進行安全檢查。
根據公安部官網的公告,有關意見建議可在2017年7月1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gabjgj123@126.com,gabjgj45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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