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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面對147起房產系列案,廣州中院為何試水示范訴訟
近日,作為147件系列案件的代表性案件,潘某、高某與廣州某市場管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廣州中院第三十三法庭落槌開審。這是廣州中院房地產審判庭積極推進示范訴訟的首次嘗試。
案情簡介
2013年2月,潘某、高某與李某及廣州某市場管理公司簽訂《商鋪買賣合同》,管理公司作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及一般保證人。該合同約定:(1)案涉格子商鋪出售,雙方辦理交付手續;(2)自雙方簽訂商鋪買賣合同之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李某享有該商鋪的使用權及收益權;(3)李某應于2016年9月30日前,將商鋪按本合同約定的裝修標準移交給潘某、高某使用;(4)保證人同意對李某在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和責任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上述合同簽訂后各方按時履約。
2013年和2014年期間,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認定管理公司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及圖紙的消防設計不符合公安部的要求,不同意其工程消防設計。之后,管理公司沒有繼續就涉案場地的消防設計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申報。
李某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通知潘某、高某收鋪時,潘某、高某認為商場整體沒有通過消防驗收,商鋪未到達合同約定的裝修標準,商鋪無法正常開業,拒絕收鋪。并以行為構成違約訴至荔灣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李某立即交付符合合同約定裝修標準的商鋪,并支付逾期交鋪的違約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日已付房價款的千分之一點五計算計至李某實際交鋪之日止);管理公司對違約金承擔一般擔保責任;李某的丈夫羅某某與其共同承擔違約金責任;李某、管理公司、羅某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
一審法院判決:李某向潘某、高某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潘某、高某已付購房款506712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購房款本金),并由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潘某、高某、李某、管理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州中院。
二審開庭中,雙方律師針對支付違約金標準與時間、管理公司是否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等問題進行了細致而激烈地辯論。
庭審當日,14名一線青年法官與10名法官助理對該案進行了庭審觀摩。
據了解,該案將擇日宣判。
什么是“示范訴訟”
示范訴訟,亦稱為實驗性訴訟、典型訴訟、樣板訴訟,是指對涉及群體性訴訟的同類批量案件,法院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的意愿,前期選取一個或數個具有示范意義的典型案件進行精細化審判,形成判例或調解方案后,再對等候處理的其他案件或同類糾紛進行統一裁判或調解處理。
房地產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做好示范訴訟改革的意見》的要求,對于數量較多的大型系列案件進行示范訴訟改革,推動示范訴訟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對案件快審快結、形成判例發揮指引作用、提升案件質效,提高年青法官和審判人員庭審水平及能力,探索提前化解維穩信訪矛盾新模式,具有重要作用。
為什么采用“示范訴訟”審理
此批租賃合同糾紛大型系列案件的主要爭議是案涉場地因消防驗收不合格逾期交鋪而引發的租賃合同違約金支付標準、計算期間等問題,訴爭具有典型性特征。案件類型單一、訴訟主體眾多,成為群體性訴訟案件,存在較大的信訪風險和維穩壓力。面對審判形勢,房地產庭高度重視,安排庭領導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本案,并挑選審判能力強、經驗豐富的法官組成合議庭,做到“五個優先”,即優先立案、優先排期、優先送達、優先庭審和優先合議,實現案件快審快結,一個月內結案。同時,實行開庭審理,庭審過程邀請年青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觀摩,不斷提升青年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的駕馭庭審水平和能力。
采用“示范訴訟”審理有何優勢
此次在房產系列案件中引入示范訴訟模式,集中時間和精力對案件進行精細化審理,有助于實現審理程序規范,裁判尺度統一,案件繁簡分流,注重案件審理社會效果,切實提高二審程序審判效率的既定目標。
示范訴訟案件的訴訟程序、裁判結果和調解方案對同類批量案件具有示范性和指導性。在房產系列案件中引入示范訴訟,可以快速形成典型判例,對類案裁判進行指引。這既能極大地節約司法資源、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又能有效地疏導抱團訴訟情緒及其對法院和辦案法官帶來的心理壓力,從而切實提升司法效能、減少涉訴信訪風險。
(原題為《示范訴訟首試水:147件房產系列案進入“五優先”快審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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