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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數月懷孕后遭調崗再被解除勞動關系,女子訴公司獲賠

一審庭審現場 桐廬縣法院供圖
朱女士入職數月懷孕后遭公司調崗、被解除勞動關系,遂起訴維權。3月9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杭州桐廬縣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決被告某科技公司支付朱女士產假期間工資及被停發的工資損失、餐補、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等計19.6萬余元,并為朱女士繳納停發工資期間的社會保險等;杭州中院日前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2月,朱女士應聘成為某科技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雙方的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起1年,試用期3個月,工作內容為人力資源工作,基本工資1.4萬元/月。朱女士入職幾個月后懷孕,因孕期檢查等多次請假。2020年1月,朱女士因羊水過少、妊娠合并貧血等住院,5日后出院,醫生建議休息一周并開具醫療證明書。出院當日,朱女士通過釘釘發起1周的病假申請并上傳醫療證明書,但未獲批準。幾日后,公司將朱女士的崗位調整為行政助理,月薪由1.4萬降至4000元。此后,又以朱女士在未與管理層有效溝通的情況下未到崗,形成曠工事實,工作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為由,決定與朱女士解除勞動關系。
孩子出生后,朱女士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某科技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朱女士依法向桐廬縣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雖未批準朱女士病假,但結合之前請假及住院情況,朱女士并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崗,不能認定曠工,且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認定朱女士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因此,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應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即哺乳期屆滿日止,故朱女士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哺乳期屆滿之日止。故桐廬法院一審判決某科技公司給付朱女士產假期間工資及被停發的工資損失、餐補、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等計19.6萬余元,并為朱女士繳納停發工資期間的社會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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