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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修改《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擬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制度
法制網北京6月1日訊 國務院法制辦今日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明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制度。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報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召回已銷售的生豬產品,并對召回的生豬產品做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現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2007年、2016年作了修改。近年來,出現一些新情況和問題,需要對條例進行完善。比如,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申請條件、記載內容、有效期限、變更程序等不夠明確,需要予以完善。生豬產品質量追溯、問題產品召回制度不健全,部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行為不規范,需要加以規范。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制度尚未建立,需要健全制度。生豬屠宰違法行為處罰偏輕,需要綜合加大對違法者的處罰,提高違法成本。
征求意見稿完善了生豬定點屠宰制度。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修改為生豬屠宰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產業發展規劃包括發展目標、政策措施、定點屠宰廠(場)設置等內容。增加規定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記載內容,以及生豬定點屠宰證書變更程序等。明確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以及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時限和程序。
生豬屠宰活動在征求意見稿中得以規范。征求意見稿完善了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和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明確生豬進廠(場)、生豬產品出廠(場)查驗的內容以及相關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征求意見稿規范了委托屠宰與屠宰行為。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接受委托屠宰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屠宰協議。規定屠宰生豬要遵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和肉品品質檢驗規程。
征求意見稿完善了監督管理。建立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豬屠宰廠(場)的質量安全管理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組織開展監督檢查。要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加強執法。
此外,征求意見稿加大了處罰力度。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注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等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增加規定被取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生產活動。
(原題為《國務院修改<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擬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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