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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平一村民誤把同伴當獵物打死,數罪并罰獲刑5年
云南省新平縣人民法院6月1日發布,該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非法持槍狩獵致人死亡案,對被告人普某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附帶民事賠償喪葬費33231.5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上午9時許,家住新平縣老廠鄉馬家壩村馬家壩小組的村民普某、者某某、朱某某(另案處理)、方某某(另案處理)等四人持射釘槍上山打猴子,因未發現獵物,四人分成兩組繼續尋找獵物。普某在尋找獵物時,發現三十米外的叢林中有一物在動,以為是巖羊,便舉槍射擊,豈料迎來的是一聲人的慘叫。普某趕緊跑過去,發現一起打獵的者某某胸部中彈,倒在血泊之中。普某當即撥打了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待警察前來處理。經鑒定,被害人者某某系被他人用強大動力的發射工具,在有一定的距離范圍內發射金屬顆粒造成其右肺和胸主動脈破裂,導致大失血合并呼吸困難死亡;被告人普某非法持有的射釘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
2017年3月8日,新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普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被害人家屬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普某及一起參與打獵的其他二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經濟損失合計208454.8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普某非法持有槍支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應數罪并罰,其因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被告人普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據此,根據被告人普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題為《一村民誤把同伴當獵物打死 數罪并罰獲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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