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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男子被當搶劫犯判10年,8年洗冤兩次改判終獲無罪

朱晉川無罪。5月27日上午,四川省馬邊縣法院,聽到這5個字后,樂山人朱晉川心潮澎湃。
“終于還我清白了!”今年30歲的朱晉川,2008年12月25日因涉嫌搶劫被抓獲,2009年3月19日被提起公訴,隨后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被關押3年4個月零29天后,2012年5月23日,法院撤銷了此前判決,改判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處罰。今年5月27日,法院再次改判朱晉川無罪。
從搶劫罪到非法侵入住宅罪再到無罪,從10年有期徒刑到免于刑事處罰再到無罪,這8年多里究竟經歷了怎樣的曲折?

事發:
幫人收賬迷了路 被當搶劫犯抓獲
朱晉川是樂山市中區人,中專畢業后當了兩年兵,后到成都鐵路局達州機工隊工作。2008年9月,在重慶崗位培訓放假期間,21歲的朱晉川回到了樂山。那年12月24日下午,他隨朋友一起到馬邊,幫忙催收1800元欠款。當天晚上,路過縣城北門橋時,看到停著幾輛警車,以為是抓自己的,便決定繞道走。
慌不擇路之下,朱晉川和朋友走散了。“鞋都跑掉了一只。”朱晉川回憶說,迷迷糊糊中他躲進一個草垛睡著了。12月25日凌晨6時30分許,朱晉川醒來后又冷又餓,來到該縣民建鎮東光村3組一民房前,“身上打濕了,皮鞋也丟了,想烤烤火,再借雙鞋。”
朱晉川說,他還沒來得及敲門,女主人蘇某就開了門,可能是看到他嚇著了,尖叫著跌倒在地。蘇某的丈夫董某驚醒后出來,還誤以為他是熟人,招呼他進屋坐。朱晉川沒敢進屋,董某也反應過來,操起鋤頭就上來,嚇得朱晉川撒腿就跑。但沒跑多遠,就被董某和村民抓住,打了一頓送到派出所,“說我是搶劫犯。”
原審:
持刀搶劫判10年 被告人稱遭逼供
2009年1月12日,朱晉川被批準逮捕。同年3月19日,馬邊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朱晉川犯搶劫罪。同年4月15日,馬邊縣法院作出該院(2009)馬邊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法院認為朱晉川為謀取錢財,持刀闖入他人家中搶劫,已構成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5000元。
在這份判決書中,馬邊縣法院認定:蘇某起床開門時,見到朱晉川持刀站在家門口,于是大聲呼救,退進屋中,倒在地上。朱晉川持刀沖入,并威脅蘇某:“把錢拿出來,有多少拿多少。”蘇的丈夫董某聞訊,趕來和村民一起將朱抓獲。因為未上訴,原審判決不久便生效,朱晉川被送往雷馬屏監獄服刑。
“實際上,我既沒持刀,更沒有搶劫。”朱晉川回憶說,他第一次接受訊問時,稱自己到蘇某家門外,只是想烤火、借鞋,但辦案人員沒有采信,還對自己刑訊逼供,“他們說我持刀搶劫,我怕不承認要挨收拾,只好承認了。”于是,在偵查階段的5次供述中,朱晉川第二、三、四次均承認了持刀搶劫。
再審:
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免于刑事處罰
服刑一段時間后,朱晉川決定說出實情。2009年6月23日,朱母接到兒子來信,稱自己并未持刀搶劫。同年8月4日,朱晉川向樂山市中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訴,同時向樂山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根據相關程序,朱晉川的請求被批轉回馬邊,但不久后馬邊縣法院、馬邊縣檢察院均未滿足其請求。
朱晉川母子沒有放棄,2009年11月20日委托律師再次提出申訴。2010年7月27日,樂山市檢察院作出樂檢建【2010】01號檢察建議書,認為該案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并向馬邊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重新審理此案。2011年5月3日,馬邊縣法院作出再審決定,再審該案。
2012年5月23日,馬邊縣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法院認為,朱晉川不構成搶劫罪,但其非法強行闖入蘇某家中,干擾了蘇某及家人正常生活,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法院判決:撤銷(2009)馬邊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朱晉川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處罰。與原審判決相比,再審判決未認定朱晉川持刀搶劫。
重審:
證據不夠清楚充分 被告人無罪
于是,在被關押3年4個月零29天后,朱晉川被取保候審,重獲自由。“搶劫罪是撤銷了,但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能成立。”朱晉川提出了上訴。2012年7月25日,樂山市中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朱晉川不服,提出申訴。2013年9月10日,樂山市中級法院駁回了申訴,朱晉川仍然不服,申訴至四川省高級法院。
2015年7月13日,四川省高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樂山市中級法院的刑事裁定,及馬邊縣法院的原審、再審判決,發回馬邊縣法院重新審判。2015年9月22日,馬邊縣法院重新立案,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25日、12月7日兩次公開審理了該案。
今年5月27日,朱晉川終于等來重審宣判的日子。“早上7點從樂山出發,10點半正式開庭。”朱晉川說,因為已經審理過多次,這次開庭的時間很短,幾分鐘后宣布休庭,待合議庭合議后,宣布了判決結果。
法院重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晉川犯搶劫(未遂)罪所提交的證據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法院判決:朱晉川無罪。
(原標題為《十年徒刑兩度改判 終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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