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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公司轉板滬深交易所事項明確:轉板審核中可現場檢查
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科創板和創業板轉板的各項細則進一步明確。
3月4日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表示,為規范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科創板轉板審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交所同時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創業板轉板辦法(試行)》。
滬深交易所進一步指出,北交所開市前,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公司申請在本所科創板轉板上市的,仍適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
那么,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科創板、創業板轉板,轉板條件有哪些?轉板審核有何規定?轉板需準備哪些內容?轉板公司上市具體如何安排?轉板后減持有何規定?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梳理了十大要點。
要點一:轉板公司應當在北交所連續上市一年以上,與原精選層掛牌時間合計
《辦法》首先要求,轉板公司申請轉板至科創板、創業板上市的,首先應當在北交所連續上市一年以上。
同時,轉板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原精選層掛牌的,原精選層掛牌時間與北交所上市時間合并計算。
要點二:股本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符合科創板或創業板定位
在轉板條件方面,滬深交易共明確了九方面事項:
一是符合科創板和創業板的相關發行條件。
二是轉板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北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公開譴責等情形。
三是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四是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
五是公眾股東持股比例達到轉板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轉板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眾股東持股的比例為10%以上。
六是董事會審議通過轉板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連續60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過競價交易方式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于1000萬股。
七是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科創板或創業板的上市標準。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轉板公司申請轉板,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符合規定。
八是上交所或深交所規定的其他轉板條件。
九是轉板公司應當符合科創板或創業板的定位。
要點三:轉板需報送五類文件,財務報告應當已在法定期限內披露
在轉板審核方面,滬深交易所要求轉板公司委托保薦人,報送五類申請文件。
具體而言,一是轉板報告書。二是股東大會決議及公司章程。三是上市保薦書及相關文件。四是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五是滬深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滬深交易所強調,轉板申請文件中提交的財務報告,應當已在法定期限內披露。
要點四:股東大會需明確轉板的證券種類和數量,轉板公司保薦人需明確上市后的持續督導工作具體安排
滬深交易所表示,轉板公司申請轉板,董事會應當依法就轉板事宜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其中,股東大會應當就轉板作出決議,決議應當至少包括六方面事項:
一是轉入的交易所及板塊;二是轉板的證券種類和數量;三是以取得本所作出同意上市決定為生效條件的股票在北交所終止上市事項;四是決議的有效期;五是對董事會辦理本次轉板具體事宜的授權;六是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同時,滬深交易所指出,轉板公司申請轉板的,應當聘請同時具有保薦業務資格和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作為上市保薦人,并與保薦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保薦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履行上市保薦職責,提交包括七方面內容的上市保薦書:一是本次轉板的基本情況。二是對本次轉板是否符合本所規定的轉板條件的逐項說明。三是對轉板公司在科創板上市后持續督導工作的具體安排。四是保薦人及其關聯方與公司及其關聯方之間的利害關系及主要業務往來情況。五是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情形的說明。六是相關承諾事項。七是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要點五: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轉板的決定
滬深交易所均指出,收到轉板申請文件后,將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文件的齊備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不過,存在三方面情形之一的,滬深交易所將不予受理轉板公司的轉板申請文件:
一是轉板申請文件不齊備且未按要求補正。二是轉板公司存在尚未實施完畢的股票發行、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回購等事項。
三是上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因證券違法違規被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限制業務活動、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等相關措施,尚未解除。或者因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并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被立案調查、偵查,尚未結案。
要點六:轉板審核發現重大疑問且無法做出合理解釋,將進行現場檢查
滬深交易所表示,對轉板申請文件,將通過提出問題、回答問題等多種方式進行審核。督促轉板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完善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滬深交易所明確,在轉板審核中,發現轉板申請文件存在重大疑問且轉板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中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交易所可以對轉板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同時,對保薦人開展現場督導。
要點七:受理轉板申請文件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
滬深交易所指出,將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
其中,轉板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本所審核問詢的時間不計算在內。轉板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本所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超過3個月。
此外,滬深交易所指出,中止審核、請示有權機關、落實上市委員會意見、暫緩審議、處理會后事項,交易所按照規定對轉板公司實施現場檢查,對保薦人開展現場督導,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項核查,并要求轉板公司補充、修改申請文件等情形,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時限內。
要點八:轉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董監高的轉板前股份,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減持方面,滬深交易所均規定,轉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自公司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本公司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前已經發行股份,也不得提議由轉板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限售期屆滿后6個月內減持股份的,不得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同時,轉板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轉板公司的轉板前股份,自公司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其中,上交所在《辦法》中,對轉板科創板的核心技術人員的減持,做出了具體規定。
《辦法》要求,轉板公司核心技術人員自公司在科創板上市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本公司轉板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轉板前股份總數的25%。不過,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要點九:轉板前未盈利的公司,轉板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董監高自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轉板前股份
對于轉板前未盈利的公司,滬深交易所明確,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自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本公司轉板前股份。
自公司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之日起第4個會計年度和第5個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本公司轉板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并應當符合本所關于股份減持與限售的相關規定。
此外,公司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實現盈利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自在科創板上市之日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本公司轉板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遵守本款規定。
要點十:轉板有效期6個月,轉板公司股票開盤價為轉板前最后一個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盤價
滬深交易所明確,同意轉板上市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6個月有效,轉板公司應當在決定有效期內,完成上市的所有準備工作并申請股票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交易。暫緩上市不計算在決定有效期內。
其中,轉板公司股票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的首日開盤參考價,原則上為轉板公司股票在其向科創板、創業板申請轉板前,最后一個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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