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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新規: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內禁設影響風貌的廣告
在遼寧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的《遼寧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要求保護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明令禁止包括在保護范圍內設置破壞或影響風貌的廣告、標牌和招貼等8項活動。
《辦法》要求,在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性影響。在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同時,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如開山、采石、開礦等;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修建損害傳統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損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改變原風貌的維修或者裝飾;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等活動被堅決禁止。
《辦法》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贈、投資、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需要哪些條件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要具備文物比較豐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等條件。
此外,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應當有兩個以上經省政府核定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街區需要具備四方面條件,即保留著較完整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歷史風貌的歷史建筑和歷史環境必須是真實的歷史實物;歷史文化街區用地面積一般不小于1公頃;歷史文化街區內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用地面積達到保護范圍內建筑總用地面積的60%以上。
(原題為《我省印發歷史文化名城等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8項活動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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