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劉紅宇委員:收買人口犯罪處罰畸低,建議修法實現買拐同罪
“刑法有必要提高收買被拐婦女的法定起刑。”2022年全國兩會在即,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劉紅宇將提交《關于對拐賣婦女兒童實施“買拐同罪”的提案》,呼吁通過修法實現“買拐同罪”。
拐賣人口犯罪被聯合國列為全球第三大犯罪現象,其對象主要是婦女和兒童。劉紅宇在提案中指出,隨著我國陸續實施多份反對拐賣人口計劃,加大了對于拐賣人口犯罪的力度,拐賣案件數量近年來呈顯著下降態勢。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最高可以到死刑;而對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強奸、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情形,則按照相應罪名處罰或數罪并罰。
據劉紅宇統計,2009年起至2022年期間,“法律信息庫”中涉及收買被拐賣婦女罪的案件共計503起,僅有33個案件對收買被拐買婦女的罪犯追究了強奸罪,占所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案件的6.6%,其中有51個案件明確提及被拐賣婦女生育了子女,有47個案件明確提及被拐賣婦女懷孕,占所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案件的19.5%。
她認為,絕大多數罪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就是為了生育,而這樣情況下犯罪分子幾乎肯定會與被收買的被害婦女發生性行為,也幾乎不可能取得被害婦女的同意,“然而這503個案件中,竟然有94.4%的罪犯沒有被追究強奸罪,哪怕已經生育子女、哪怕致使受害人懷孕。”
與此同時,收買被拐婦女后幾乎都伴隨著拘禁、故意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劉紅宇觀察指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對收買被拐賣婦女的犯罪采取了“低起刑+從重罪論處”的方式,將單純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當成其他犯罪的犯罪預備行為進行評價,一旦出現其他犯罪則按照罪行較重的行為處理。
“這樣的法律規定雖然結構精巧、邏輯嚴密,但是卻有些脫離實際。”劉紅宇直言,從刑法規定看,立法者明確知曉收買被拐婦女就是為了生育,有了收買婦女的行為,后續大概率會發生諸如強奸、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因此才要對后續的犯罪行為進行明確規定。但是實踐中,這些后續犯罪往往無法第一時間發現和固定證據,因此公安機關即使抓獲了犯罪嫌疑人,法院審判時也會因為證據不足而難以定罪,使得大量犯罪逃脫了法律的制裁和處罰。
其次,拐賣人口和收買人口作為密切聯系的兩個行為、作為對合犯的兩個罪名,同樣嚴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同樣剝奪人身自由和尊嚴,同樣給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難以平復的傷害,同樣蘊含多種公共安全風險,同樣嚴重影響社會安全穩定,在刑法上的評價卻截然不同,亦難以體現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劉紅宇認為,收買被拐婦女不僅是一項單獨的犯罪,更是之后發生的強奸、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的前罪,是一系列侵犯婦女犯罪鏈條的首要環節、首當其沖。面對后續犯罪經常面臨證據不足、難以定罪的客觀現實,刑法有必要提高收買被拐婦女的法定起刑,將后續犯罪的刑事責任前置,以震懾犯罪、罰當其罪。
基于此,劉紅宇建議應通過修訂刑法,實現“買拐同罪”。“為了進一步震懾犯罪分子、避免因為難以搜集證據導致犯罪分子逃脫法律制裁與處罰,實現刑法‘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建議修訂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量刑,實現‘買拐同罪’。”劉紅宇說。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