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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新規:中介按房款比例收費模式或調整,房東禁擅自抬價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5月19日晚間發布《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鼓勵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3年以上的租賃合同,房租按月支付;同時擬嚴禁開發商捂盤惜售,要求買房中介服務費施行明碼標價等。
意見稿提出房地產經紀機構收費前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收費清單,列明住房租賃或者銷售的價格、收費標準、收費金額以及其他與收費有關的事項,收費清單由當事人簽字確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明碼標價是為了更好地確立定價規則。”在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總監嚴躍進看來,未來,地產中介按房款比例收取中介費的規則或面臨調整。
據中新網報道,北京各中介門店普遍下調了中介費。鏈家多個門店的中介費比例已從2.7%降到了2.2%,我愛我家門店中介費比例由2.5%降至2.0%,房天下門店中介費比例已降至0.8%。
同時,意見稿對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別行為設置了限制約束條款。
對出租人來說,包括“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收回住房”;“出租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住房,確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安全要求,滿足基本使用功能”;“出租人出租住房,應當符合單間租住人數和人均租住面積的標準”等。
對承租人來說,要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及物業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賃住房,不得擅自改動住房結構和室內設施設備;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可解除住房租賃合同。
對于最敏感的租金支付,意見稿不僅提出鼓勵按月支付,還明確房東不得擅自抬高租金。承租人應當按月支付租金,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住房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金調整次數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
意見稿明確規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和返還時間。除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出租人違反規定扣留押金,將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意見稿鼓勵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當事人簽訂三年以上住房租賃合同且實際履行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關政策支持;住房租賃企業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賃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當事人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對租賃期限約定不明確,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此外,意見稿還著重規范了開發商為炒作房價而采取的捂盤惜售行為。意見稿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后,應當在十日內在房產管理部門網站和銷售現場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住房及每套住房價格,并對外銷售。
同時,意見稿還明確禁止了12個銷售行為,包括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不符合住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不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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