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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儲蓄卡在異地被盜刷損失9萬,狀告銀行獲賠償
北京晚報5月19日消息,陳女士在出國期間,其儲蓄卡在廣東被盜刷,損失9萬余元,遂將銀行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經審理認定某銀行對涉案銀行卡被盜刷未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一審判決銀行賠償陳女士損失9萬余元。
2016年8月11日,剛從國外回來的陳女士忽然發現自己的一張儲蓄卡余額不對,通過網銀查詢得知,2016年7月15日深夜至16日零時左右,該卡在廣東省茂名市被支取及轉賬共計9.5萬元,并發生手續費220元。此后,陳女士一直與某銀行交涉但未果,便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95220元及利息。此外,陳女士已向東城分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報案,目前該案尚未偵破。
被告某銀行辯稱,原告不能證明涉案銀行卡一直由原告掌控,亦不能排除原告將涉案銀行卡交給別人使用。銀行卡發生的ATM交易屬于使用私人密碼進行的交易,原告對密碼的泄露應自行承擔違約責任。即使存在盜刷事實,原告開通了短信通業務,在盜刷交易發生后卻并未及時處理,延誤了阻止損失擴大的最好時機。
經查,陳女士于2016年7月3日出國,當年8月10日回國。陳女士稱其在國外期間并未收到涉案銀行卡余額變動提示短信息,回國后發現卡內余額不對,便立即通過支付寶將卡內款項全數轉出,并將涉案銀行卡賬戶辦理掛失。
法院認為,鑒于原告在涉案交易發生時不在國內,交易操作視頻中的操作人亦非原告,結合涉案銀行卡賬戶在廣東省被取現、轉賬的事實,可以認定本案涉及偽卡盜刷,同時說明原告所持銀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識別性。被告未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亦未能舉證證明卡信息和密碼泄露系原告未能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所致,故被告對原告的相關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的處理手段及時合理,并未存在原告怠于保護權利致使損失擴大的情形。
日前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銀行北京金成支行賠償原告存款損失9.522萬元。
(原題為《儲蓄卡被異地盜刷 告銀行儲戶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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