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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方嚴打駕照“買分賣分”,對賣分人、中介均可處罰
5月16日,湖南省公安廳在其官網公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非現場道路交通違法記分試行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向各市州公安局下發,旨在加強道路非現場交通違法記分管理,有效打擊買分、賣分違法違規行為。
《意見》要求,嚴厲打擊非法銷分、鏟分,對同一車輛有3個以上駕駛人接受處理,或同一駕駛證處理3輛以上車輛違法行為的,要重點關注,通過詢問相互關系、車輛、違法行為熟知程度等相關信息進行確認。落實值日警官巡查機制,加強交通違法處理點及周邊區域巡查,對處理點周邊停車場異常人員活動、人群異常聚集等涉嫌“買分賣分”可疑情況的,及時驅散或聯合屬地派出所開展調查打擊。有條件的,可以整合現有信息資源,及時發現“QQ群”、微信“朋友圈”、網絡論壇、車友會以及同城信息、購物等網站中存在的“買分賣分”線索和相關人員,及時交由各屬地刑偵、治安部門進行查處。
該《意見》提出,要充分發揮法律威懾力,賣分行為屬于以欺騙手段影響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辦案的行為,對賣分人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言”予以處罰;對“買分賣分”中涉及的買分人和中介人員,固定串通共謀的事實證據,以“提供虛假證言”共同違法人予以處罰;對中介人員利用群眾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規,謊稱需扣分騙取中介費用的,以詐騙行為進行處罰;對偽造證件虛假注冊網上車管所信息處理交通違法的,以偽造公文證件處罰;經調查,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意見》同時要求,強化內部監管,嚴格審批、問責,確保依法實施處罰。各交警支隊應迅速對當前處罰、記分審核權限進行重新清理,暫將撤銷、清分審核權統一歸口支隊一級,由支隊明確一至二人具體履行審核職責,相關審核人應依照法律精神認真履職,審核人對其審核的事項負法律責任。交警支隊長、大隊長為本單位落實處罰、記分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違規撤銷、清分的,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操作誰負責”原則嚴格問責。
【普法小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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