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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賣引發5起連環官司,房沒保住還賠數十萬違約金
揚子晚報5月17日消息,前段時間,受房價上漲等因素的影響,“一房二賣”現象時有發生,由此引發不少糾紛。日前,蘇州吳中法院審理了因房東張明不誠信“一房二賣”引發的5起關聯訴訟案。想故意毀約賣高價房的張明不光沒保住房子,還倒賠數十萬違約金,真是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一房二賣”被兩買家分別起訴
2016年2月,張明計劃將自己一套面積約300平方米的房屋出售,正好被王林看中了,很快與張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總價190多萬元,約定2016年5月10日前辦理網簽及資金托管等。王林對房子非常滿意,當即向張明支付8萬元的購房定金。此后,他多次催促張明辦理相關交易手續,不料張明卻玩起太極,以種種理由推脫。原來,張明認為簽約時的價格偏低,拒不配合王林辦理網簽和過戶手續。無奈之下,王林在2016年6月將張明告上法院,要求張明協助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并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法院依法查封了該房屋。然而,事情并沒有那么簡單。
法院在審理期間又意外地發現,另有2名原告將張明訴至法院。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原來,在利益驅動下,張明在與購房人王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又于2016年3月與購房人趙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230余萬元,并收取趙偉支付的定金20萬元。后來,被欺瞞的趙偉發現房屋被法院查封,果斷起訴要求張明返還定金20萬元,并要求其承擔違約金47萬余元。該案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涉案房屋的買賣合同關系解除,張明返還購房定金2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40萬元。
房東借款還貸,又被債主起訴
更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張明出售的房屋尚未還清銀行抵押貸款,為了順利交易,2016年5月,張明向劉強借款100萬元用于還貸解押,但由于張明售房時反悔,不能按時取得賣房款,因此無法按期向劉強歸還借款,劉強亦將張明訴至法院,要求張明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經法院調解,張明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06余萬元。
回到王林起訴張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吳中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系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F在,原告已將尚需支付的剩余購房款支付至法院,被告亦同意協助辦理房屋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故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辦理房屋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據此,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并協助原告辦理該房屋不動產權屬的轉移登記手續。
拒不配合過戶,法院強制執行
然而,法院判決后,張明并未自動履行協助過戶義務,王林于是依法向吳中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房屋最終順利轉移登記至王林名下。
但事情還沒畫上句號,在房屋已過戶至王林名下后,張明仍心存僥幸,意圖通過繼續占有房屋的方式要求王林給其一點“貼補”。王林果斷拒絕,并再次向吳中法院起訴要求強制張明遷出涉訟房屋。張明再次收到法院傳票后,在開庭前主動搬出涉訟房屋,將房屋交付給了王林,王林隨即撤訴。
至此,一房交易涉5案的相關案件全部審、執結束,相關原告的合法權益均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時,不誠信的張明也受到應有的法律懲戒,房子最終還是以原定190多萬元售予王林,但張明卻額外承擔數十萬的高額違約金、訴訟成本等不利后果,為自己的不誠信行為“買單”。
法官提醒
因房價變化而肆意違約的情況多發,對買房人而言,一定要在交易過程中及時推進交易流程,盡量縮短交易周期,及時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后,無法立即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可以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因此,預告登記能夠排除賣房人將房屋過戶給其他人的可能,保障買房人將來實現物權。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原題為《“一房二賣”引發了5起連環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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