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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中院判決環保組織承擔高額訴訟費 | 志愿者來稿刊發
北京市的一家環保公益組織,出于對廣東省環保事業的關注,提起了(2021)粵01民初1869號民事訴訟,判決書中基于訴訟時效與被告不適格的原因,判決駁回。但是卻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承擔48900元的訴訟費。
廣州中院的這一判決將再次引發社會關于對環境公益訴訟中公益組織承擔訴訟費問題的關注。
公益訴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訴訟,不能用傳統民事訴訟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的觀念判決公益組織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理由如下:
第一,判決公益組織承擔高額訴訟費,背離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也背離了建設美麗中國的理念。在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的新經濟發展觀下,應該鼓勵環境公益組織發揮其自身作用,廣泛參與社會環境事業,為生態文明建設貢獻力量。但是,法院判決環境公益組織承擔高額訴訟費的行為,極大地打擊和挫傷了他們參與社會環保事業的熱情和積極性。同樣也是在打壓破壞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第二,傳統民事訴訟規定敗訴方承擔訴訟費主要是為了防止濫用訴權。但問題是環境公益訴訟本身門檻就已經遠高于私益訴訟,公益訴訟中關于訴訟條件的規定非常嚴格,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社會公共環境利益已經受到損害或者已經存在受到損害的重大風險。這種舉證要求就已經把相當一部分案件擋在了法院大門之外。所以,沒有必要通過訴訟費來阻止公益組織。另外,環境公益訴訟的成本已經非常高,律師費、鑒定費、調查取證費等這些費用成本已經是環境公益組織的沉重負擔,因為大部分環境公益組織資金有限,日常資金來源全靠社會捐贈,他們有的甚至連固定的辦公場所都沒有。
第三,作為環境公益組織,他們提起訴訟的目的并不是為了謀取自己的經濟利益,這是與傳統民事訴訟的根本區別所在。他們為了當地的環境公益事業提起訴訟,即使案件勝訴,法院判決的賠償款也不會進入公益組織的賬戶,而是進入當地的財政賬戶,用于當地的環境公益事業。并且,絕大多數案件之所以敗訴,其原因也并不是污染行為不存在,而主要是受制于證據搜集、司法鑒定等方面的限制。但是,通過環保組織的訴訟行為,會促使企業在今后的生產過程中,更加注重環境保護,所以,他們提起的訴訟照樣對社會產生了積極的意義。
當然,我們也驚喜地看到,有些省份在這方面的做法已經走在了時代的前列。比如貴州省早在2015年就是已經針對環境公益訴訟免征訴訟費出臺了相關規定。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2015年)第24條:“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一律緩交案件受理費,需支付鑒定費的可申請從環境公益訴訟資金賬戶先行墊付。原告敗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決定免收案件受理費。”作為西南地區的偏遠省份,在法制建設方面能作出如此前瞻性的表率,實屬令人贊賞。
作為熱心環保的志愿者,我們希望更多的法院能夠向貴州省高院學習,積極推動環境公益訴訟活動的開展,而不能向廣州中院這樣,讓環保公益組織背上沉重的負擔,如果這樣的判決被作為判例效仿,那將是給整個環境公益訴訟事業套上了枷鎖。
回到本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一判決,實屬與其作為中國經濟前沿和改革開放先導的地位不符。
文/志愿者 審/Yang 編/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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