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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償還債務,吉林一糧庫負責人私自決定拍賣糧庫:獲刑二年
吉林省東豐縣一糧庫負責人,在未向上級主管單位匯報的情況下,為償還其私自以糧庫名義所借款項,竟私自決定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糧庫進行整體拍賣。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顯示,該負責人被判犯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東豐縣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徐世祥原系東豐縣商務局軍糧供應站科員兼東豐縣糧油供應公司法定代表人、東豐縣鎮郊糧庫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于2021年10月22日被留置,因涉嫌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于2021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世祥于2006年7月,受上級主管部門指派任國有企業東豐縣鎮郊糧庫(以下簡稱鎮郊糧庫)法定代表人,負責鎮郊糧庫留守工作,處理鎮郊糧庫的債權債務,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嚴禁產生新的債務。
徐世祥于2009年至2014年間,在未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匯報的情況下,私自決定以鎮郊糧庫名義向東豐鎮居民黃某、付某1、付某2、葛某四人借款合計166.9萬元人民幣,其中39.9萬元人民幣被徐世祥以個人名義轉借他人,余款用于償還徐世祥私自以鎮郊糧庫名義借的其他未上賬借款。
2016年3月21日,東豐縣人民法院在債權人申請、以及徐世祥未向上級主管單位匯報私自決定申請東豐縣人民法院對鎮郊糧庫整體拍賣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對經評估價值為136.4萬元人民幣的鎮郊糧庫整體資產進行拍賣,最終成交價為162萬元人民幣,拍賣所得款項全部用于償還上述四名債權人債務、利息及支付相關訴訟費用,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世祥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世祥認罪認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徐世祥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徐世祥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無證據向法庭提供。經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東豐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徐世祥構成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世祥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1月27日,東豐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徐世祥犯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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