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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百噸毒垃圾跨省傾倒至廣西潯江飲用水源區,3被告人獲刑
12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藤縣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廣東東莞生活垃圾跨省非法傾倒潯江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唐世孟、唐世標、黃俊文犯環境污染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十個月至四年不等,并處罰金8萬元至6萬元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1日,廣東省東莞市東能保潔服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潘某與吳晃坤簽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協議,雙方約定以人民幣每噸100元的價格由吳晃坤對東莞市長安鎮廈崗垃圾轉運站積存的垃圾進行清運、無害化處理。后吳晃坤又以每噸70元的價格轉包給吳遠明。同月吳晃坤承包了東莞市長安鎮廈崗碼頭的40米河岸線用于船舶裝貨,并將該碼頭交由吳桂發等管理。
2016年7月,吳遠明以每噸30元的價格將垃圾轉交給被告人唐世孟運輸、處理。7月28日,唐世孟指使唐世標代表船方與東莞市長安鎮廈崗碼頭的代表吳桂發簽訂垃圾委托運輸協議,約定船方在東莞市長安鎮廈崗碼頭裝載生活垃圾后,由船方自由安排地點運輸和處理。
8月24日、25日晚上,唐世孟利用其租用的“平南永佳0585”船在東莞市長安鎮廈崗碼頭裝載約400噸垃圾上船。后唐世孟、唐世標、黃俊文駕駛該船從上述碼頭出發,于同年9月3日15時許到達廣西藤縣藤州鎮民生村登洲尾附近的江面。當日21時許,唐世孟指使唐世標將該船駕駛至藤縣縣城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的潯江登洲頭,并吩咐黃俊文利用鉤機將船上的垃圾往江里傾倒。后唐世孟、唐世標、黃俊文傾倒垃圾的行為被群眾發現并舉報,執法人員趕到現場將三人控制。
由于唐世孟、唐世標、黃俊文往江里傾倒了約100噸垃圾,藤縣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通知藤縣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于同日23時起停止取水,直至次日12時恢復取水,三被告人的行為致使藤縣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3小時。經鑒定,三被告人傾倒的垃圾中含有汞、鉻、鎘等有毒物質,且汞、鉻、鎘的含量均超過排放標準的三倍以上。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世孟、唐世標、黃俊文違反國家規定,任意傾倒含重金屬的垃圾污染物,屬傾倒有毒物質,且重金屬含量超過排放標準的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三被告人在飲用水水源區內傾倒有毒物質,致使縣級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后果特別嚴重。
三被告人均有污染環境的故意和行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世孟作為船舶承包者、管理者,決定并指揮運輸、傾倒垃圾;被告人唐世標代表船方與東莞市長安鎮廈崗碼頭方簽訂垃圾委托運輸協議,駕駛船舶運輸并協助傾倒垃圾;被告人黃俊文操作鉤機直接將垃圾傾倒到江里,三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但被告人唐世標、黃俊文在犯罪過程中的罪責相對較輕,是作用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三被告人歸案后及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為:向飲用水源傾倒有毒垃圾100噸,三被告人跨省污染環境獲刑四年十個月至四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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