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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刊文評“青年賣鸚鵡獲刑”事件:不是法治社會應有生態
光明網5月11日消息,近日,深圳青年王鵬“賣自家養的2只鸚鵡被判5年”的新聞,引起持續爭論。有人認為王鵬被判5年在法律框架內并無不妥;也有人認為,“為外來物種而耗費這么大的人力物力財力,與法律設立的初衷有偏離。”目前,法律界人士的參與讓王鵬及其家人看到了希望,他們期待二審能對一審的判決作出修正。對王鵬案二審抱有期待的,還有一位養鸚鵡的老板。四年來他投入數百萬元養殖鸚鵡,但因相關法律一只都沒有賣出去,他甚至想把鸚鵡放生,但發現放生也是違法的(據5月10日《成都商報》)。
如果從純粹的法律條款和“機械性依法”角度,深圳法院對王鵬的判決基本沒有任何瑕疵,“犯罪”事實清楚,證據鏈扎實且有刑法明確量刑標準,按照當地法院給出的解釋,還不屬于“重判”,但在社會輿論和不少法律界專家眼里,對“鸚鵡案”的判決卻有著多重考量,其一是明顯具有“以案祭法”的“殺一儆百”意味,試圖用這樣的法律判決來突顯動物保護法規的嚴肅性并達到普及動物保護法規的目的。其次,判決也不能完全背離人性和社會常識,法律一定要和本身的目的關聯在一起,實際上王鵬養鸚鵡是出于寵愛,非但不會損害鸚鵡的生存環境,反而有利于法律本身保護瀕危動物的目的。另外也有對動物保護法規設計的科學性和存在“粗線條”的質疑。
反過來,如果完全按照動物保護法規規定,全部履行各種合法手續去保護野生動物,其結果更是令人尷尬,而在這方面,對深圳王鵬一案異常關注的另一位安徽養鸚鵡老板阿勇,就親口品嘗了自己守法養殖鸚鵡帶來的“苦果”,四年來,阿勇投入數百萬元養殖鸚鵡,辦理了養殖鸚鵡幾乎所有的合法證照,結果發現,養殖后的成鳥卻陷入無法辦證銷售的尷尬,養殖鸚鵡非但沒有賺到錢,反而賠進去500多萬元,為了減輕養殖成本負擔,阿勇曾一度決定將賣不出去的成年鸚鵡放生,但人工養殖的鸚鵡不具備野外自主生存的能力,法律規定,放生鸚鵡等同遺棄,也是違法的。
出于對鸚鵡的喜愛,阿勇選擇了人工養殖繁育鸚鵡,更出于對國家動物保護法規的敬畏,阿勇完全按部就班地恪守法律準則,結果讓自己陷入泥潭難以自拔。這既不是國家動物保護法規設計制定的初衷,無法有效地對瀕危野生動物進行保護和繁衍,而單純適用法律條款的“機械性”判決,對于喜愛野生動物并欲通過人工繁養擴大種群且獲得效益的職業一族,隨時隨刻都可能面臨違法犯罪的風險。這顯然不是依法保護野生動物應當呈現的一種生態。
很顯然,無論是涉及野生動物保護的法規,還是其他法律制度規章,在公民付出“守法成本”的同時,不僅要感受到遵紀守法帶來自由感、榮譽感,在各項經營活動中,更應當享受到遵紀守法帶來的公平效益,而不能局限于守法無風險。但在社會現實中,包括動物保護法規在內等各項法治規章,在逐步加大人們守法成本和守法經營風險的同時,某些違法的成本卻變得越來越低,而違法所獲得的收益也越來越高,以阿勇合法養殖鸚鵡為例,鸚鵡適合觀賞易于馴養,不僅市場空間大,價格也是不菲,但局限于運輸出售等環節合法證照的無法辦理,在阿勇恪守法律一只也不敢外賣的同時,私下買賣鸚鵡卻呈普遍現象,深圳王鵬之所以案發,就在于他將兩只鸚鵡出售給了動物販子,是販子被抓之后牽涉到了王鵬。實際上王鵬如果將鸚鵡出售給末端客戶飼養觀賞,不但獲利更大,能夠被抓的幾率反而更低。而社會上所有飼養觀賞的鸚鵡也幾乎全是私下交易所得,飼養戶在獲得巨大效益的同時,也極少因違法而被抓被判,實際上這也是深圳王鵬因兩只鸚鵡被判刑受到社會關注的原因所在。
其實,還不只是在動物保護法規面前,會出現類似阿勇這樣“守法虧損”的尷尬,在不少領域尤其是某些社會普遍認知較少的法律規章,在“守法虧損”,個別人稀里糊涂被抓被判的同時,更多違法者卻在享受著豐厚的不法收益。而僅靠個案的“重判”威懾,忽視對守法合法經營戶的主動扶持,勢必會造成人們對法治的心理預期失衡,只有讓整個社會“快樂守法”并從遵法守法的經營活動中感受到“法治效益”,才能體會和彰顯出健康的法治,同時,也只有讓守法遵法者步步順、處處順,讓違法和藐視法律者付出應有的成本并步步艱、處處難,才是真正應有的健康法治生態。
(原題為《“鸚鵡事件”不是法治社會應有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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