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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陽案一審:沒有酷刑,對自己之前行為感到羞愧
“是否對你有刑訊逼供的行為?”“沒有,更沒有遭到過酷刑。 ”5月8日上午,長沙市中院開庭審理了謝陽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擾亂法庭秩序罪一案,公訴人訊問謝陽的這段對話視頻,4小時達到40萬次的點擊。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庭審現場獲悉,謝陽對自己被指控的兩起罪行都表示認罪、悔罪。謝陽的辯護人為他作了辯護。庭審結束后,三名旁聽人員接受記者采訪均認為 ,法庭充分保障了謝陽的各項權利。長沙市政協委員楊建明認為,謝陽案案件事實清楚,該案對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有很大教育意義。

指控:4大事實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長沙市檢察院指控,謝陽長期受反華勢力滲透影響,逐漸形成了推翻國家現行政治制度的思想。謝陽的兩個微博自創建以來至案發,累計發布博文1萬余條,微博粉絲上萬人,所有博文均系轉載對政府、司法機關、我國法律和政治制度的負面新聞或對正面新聞報道進行負面評論,其中180余條直接攻擊我國政府、煽動顛覆政權等言論的博文具有30余萬的閱讀點擊量,部分博文被大量評論和轉載。
謝陽多次赴境外參加境外組織的培訓,通過“微信”、“電報”(telegram)等網絡聯系方式與翟巖民(因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等境內外意圖顛覆我國國家政權的人員串聯,以“維權”為幌子,長期插手、炒作近年來國內發生的熱點案件、事件,通過肆意歪曲事實、煽動他人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利用輿論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視政府等方式,攻擊和誹謗我國現行政治制度,煽動他人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具體的案例有,一,炒作“謝文飛”案。2015年4月,謝陽代理謝豐夏(化名“謝文飛”)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該案在審查起訴階段,謝陽以辯護律師的身份至廣州市看守所會見謝豐夏,其后起草、炮制了《謝陽律師會見謝文飛》一文,并將其發表在互聯網上,公然鼓吹“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無罪”。該文先后被部分個人微博和境外反華網站轉載,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
二,炒作慶安案。2015年5月,黑龍江省慶安縣火車站候車室一襲警人員被執勤民警當場擊斃。事件發生后,謝陽伙同律師謝xx、劉xx等人趕赴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慶安縣等地,采取網下聚集滋事、網上鼓動對立等方式惡意炒作此事,誹謗執勤民警故意殺人,先后在黑龍江省公安廳、黑龍江鐵路管理局、慶安縣火車站廣場、慶安縣政府門前等地非法聚集舉字幅、拉橫幅,后又通過互聯網發布上述舉牌行為的照片和歪曲事實真相的言論、聲明,煽動不明真相的人員與國家政權機關對立。
三,炒作南寧事件。2015年5月18日,謝陽在廣西南寧市代理一起經濟糾紛案件時,案件當事人雙方組織多人在代理公司持械發生暴力沖突,謝陽被對方當事人組織的人員持棍棒毆打小腿致輕傷,南寧市公安局及時出警處置。其后,謝陽通過微博就其被打事件發表言論惡意誹謗南寧市公安局,聲稱“南寧警方組織黑社會插手經濟糾紛”、“南寧警方是兇手”,并影射其因代理慶安事件而遭到迫害,通過抹黑政府形象煽動不明真相的人員仇視政府。上述博文發布后,引發了多家媒體、網絡論壇轉載、評論,造成惡劣影響。

謝陽:“內心深處就不認同這個政府”
公訴人從主觀故意和客觀證據兩方面,指控謝陽存在以上犯罪事實。謝陽的兩名辯護人對此逐一進行辯護。謝陽本人曾是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律師,其辯護人也來自該所,其中第一辯護人為該所主任賀小電。
公訴人指出,謝陽在偵查階段共有36次供述和辯解,證明謝陽思想分4個階段不斷加深對我國現有體制的怨恨和不滿。謝陽在2014年5月、2014年10月前往韓國1次、香港2次,多次參加境外組織的培訓。謝陽前往臺灣培訓前,其他律師通過“電報”(一種通訊軟件)發送給謝陽的培訓資料中,有所謂《自由人宣言》的一系列文章內容,均為攻擊我國國家政治體制,否定九二共識,鼓吹臺灣“主權獨立”。
辯護人賀小電認為,謝陽參加境外培訓,從組織者和其內容看,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沒有關聯。
辯護人劉志江認為,對于謝陽的微博言論的數量,不能達到證實其罪行重大的目的。但公訴人隨后出示了部分證據,“顛覆政權,是基本的人權,何罪之有?”,“‘臺獨’,如果僅僅是一種生活方式的選擇,我支持”,證明謝陽的煽動言論。
公訴人摘要宣讀了謝陽的供述:我內心深處就不認同這個政府,因此我的批評都是負面的,這樣可以加劇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炒作敏感案事件。
辯護:多為主觀評價,屬于侮辱性語言,不是誹謗
公訴人指控,謝陽炒作慶安事件,“故意人為制造混淆視聽的話題,與翟巖民等人串聯,網下鼓動他人到政府門前聚集滋事,且在央視公布了視頻資料并說明民警依法執行公務、開槍合法后,謝陽仍未放棄繼續炒作該案,直接用低俗語言攻擊央視,并鼓動他人繼續跟進炒作。”
辯護人賀小電對該筆指控事實本身沒有異議,但認為,該事件起因上存在有關視頻不公開等因素;行為人有多人。對于謝陽炒作南寧事件,辯護人賀小電認為,謝陽關于“南寧警方組織黑社會插手經濟糾紛”、“南寧警方是兇手”是一般的主觀評價,屬于侮辱性語言。
公訴人答辯稱,“現有證據可以證明警察是及時出警的,謝陽被打與警方無關,明知無關,仍然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造成南寧警方社會評價降低,就是誹謗”。雙方據此多個回合辯論。
此外,公訴人還指控謝陽涉嫌擾亂法庭秩序罪。2014年至2015年3月間,謝陽代理長沙市雨花區蓮湖村雙塘組部分村民訴雨花區政府涉證拆行政訴訟案件時,糾集不具有律師資格的王xx、范xx等人代理該案。2015年3月9日,長沙市雨花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謝陽糾集大量無關人員參加旁聽庭審給予“圍觀聲援”,當雨花區法院認定王、范二人不具備公民代理資格,要求二人離開審判區域時,謝陽采取拍打桌子、辱罵法官等方式煽動當事人及旁聽人員對抗法庭決定,聚眾哄鬧、沖擊法庭,造成庭審秩序嚴重混亂,庭審被迫中止。
而辯護人認為,謝陽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首先謝陽的該行為發生在《刑九》施行之前,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適用《刑九》修正前的刑罰,而據此前法律,謝陽行為不是犯罪。其次,該罪必須有犯罪故意,而謝陽的行為是基于認為司法工作人員有可能損害當事人利益甚至違法,而聚集多人圍觀旁聽以給法庭施壓,沒有哄鬧、沖擊法庭的聚眾故意等。
陳述:對我以前的行為感到羞恥又悔恨
在庭審開始公訴人訊問時,謝陽就表示:他沒有刑訊逼供,更沒有遭受“酷刑”。庭審結束時,謝陽最后陳述稱:在我的這個案子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特別是在我羈押期間,包括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8日指定監視居住期間,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我的合法權利,沒有對我刑訊逼供,更沒有遭受酷刑。由于“酷刑”的問題對公眾產生的誤導及負面影響,我表示真誠的歉意,并希望得到公眾的諒解。
謝陽介紹,他是2011年才拿到律師執業資格證,2012年4月山東發生“陳光誠事件”,就在強烈的“好奇心”驅使下,介入 “維權”律師圈,認識了“同類眾人”,并大有相見恨晚之意。從此走上“維權之路”,并在這條道路上越走越遠,一發不可收拾,直至今天這局面。
謝陽還稱:“通過今天的庭審,使我更加充分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我對我以前的行為感到羞恥又悔恨。作為律師,我本應該遵守職業操守,自覺維護法律秩序。我以前的所作所為已經完全違背了律師的執業倫理,給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他希望以自己為反面教材,奉勸所有維權律師放棄使用聯系境外媒體及自媒體炒作熱點、敏感事件,攻擊司法制度,抹黑我國黨政機關形象等方式來代理案件,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內行事,避免被西方反華勢力利用。
公訴人認為,謝陽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以及今天的庭審過程中,能夠認罪、悔罪,具有悔改表現,希望法庭結合全案及考慮這些因素,依法作出判決。
辯護人賀小電建議法庭對謝陽從寬處理直至免予刑事處罰。“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從性質上講,非常嚴重,法定最低刑為剝奪政治權利,這足以說明該罪罪行可以很小,情節可以很輕”。他認為,“我國不斷繁榮富昌,國內安定團結,國際地位話語權愈高的環境下,僅憑幾句沒有事實基礎的空泛言論,對國家政權可以說完全沒有任何現實危害”。另外,謝陽失去自由已經有一段時間,認罪后不會再犯,希望從寬處理,以保障其個人乃至家庭的生活。
中午12點20時分,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庭審結束后,三名旁聽人員接受媒體采訪。長沙市政協委員、湖南中楚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建明說,“公民要實現有序的政治參與,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謝陽案之前我還不了解,經過今天庭審,他案子的事實還是非常清楚的。該案對規范律師執業行為,有很大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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