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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忽悠式并購遇到反壟斷“勞模”
4月27日,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發布《關于終止收購中國圣牧有機奶業有限公司股權暨公司股票復牌的公告》表示,2016年10月21日伊利正式披露的收購有機奶企業圣牧的計劃,因為截至2017年4月21日仍未收到商務部反壟斷局批準實施該項并購的反壟斷審查決定,而自動終止。
但是,根據商務部官網發布的《商務部反壟斷局負責人就伊利集團收購中國圣牧股權案相關反壟斷審查事項發表談話》,商務部已于4月13日就做出反壟斷審查決定,對伊利集團收購中國圣牧有機奶業有限公司股權案不予禁止,并已于4月14日通知伊利集團申報代理人領取《審查決定通知》,伊利集團申報代理人于4月25日簽收該《審查決定通知》。由此可見,之前伊利集團將終止收購圣牧應該有其他原因,把責任都推給商務部反壟斷局,是站不住腳的。
商務部能夠在核實情況后,時隔一天,就通過商務部反壟斷局負責人發表談話,澄清事實真相,最大限度避免錯誤信息影響投資者利益,無疑也是必要的。但即便如此,在香港上市的中國圣牧,4月28日股價當日大跌16.41%,較2016年10月伊利宣布并購計劃后的高點2.65港幣,下跌26.4%,令許多之前非常看好這項并購的投資者爭相出逃。5月5日收盤時,中國圣牧股價已下跌至1.53港幣,略低于2016年7月時的低點1.57港幣。
面對中國圣牧這樣在一年內出現“拋物線式”的股價波動,尤其是在商務部通過公開澄清,拒絕為伊利終止收購圣牧“背鍋”后,投資者和監管者恐怕都難免會擔憂,伊利收購圣牧是一場“忽悠式并購”。
反壟斷勞模的“無用功”
相比媒體曝光率更高的發改委和工商系統反壟斷局,差點為伊利終止收購圣牧“背鍋”的商務部反壟斷局很少有機會拋頭露面。上一次,人們廣泛關注商務部反壟斷局對并購案件的審查工作,還是在大約一年前,滴滴宣布收購優步中國時。這是因為目前商務部反壟斷局只需要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對附條件批準,或禁止批準的案件公布反壟斷審查決定。而《反壟斷法》生效以來的近9年里,商務部已公布的29個附條件批準案件和2個禁止實施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決定都涉及到大都是外資企業間的并購重組,只有一個合營企業新設案件涉及神華集團,一個并購案涉及匯源果汁。所以除了2009年被商務部禁止的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果汁案外,絕大多數這些被公開審查決定的案件都沒能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人們也就缺乏對這家三大反壟斷執法機構之一的了解。
實則,商務部反壟斷局堪稱中國反壟斷執法領域的勞動模范。因為,在過去的近9年里,該局以30人左右的編制,依法審查并無條件批準了1698件經營者集中案件(截至2017年3月31日,平均每月16.33件)。僅這組數據就是全國發改委和工商系統反壟斷執法機構累計公開辦結案件總量的8倍左右。
伴隨2011年《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的起草,以及2014年底商務部首次公開對未依據《反壟斷法》和國務院《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申報案件的處罰決定,商務部反壟斷局受理的并購案,先后從2010年的130件躍升到2011年的194件,2015年的352件,2016年的378件,更有望在2017年底突破400件。且絕大多數案件要在30天內完成審查,日常工作強度很大。
而在這1698件依據《反壟斷法》無條件批準的案件中,商務部反壟斷局還是第一次遇到自己明明已經無條件批準案件,卻被當事人“以未收到批文”為由放棄收購計劃的情況。但是,除了絕大多數在為期30個工作日的第一階段審查內就無條件批準的案件,在進入最長90個工作日的進一步審查階段,但最終仍獲得無條件批準的案件中,確實有個別上市的內資企業并購案仍被放棄,讓商務部反壟斷局白白做了“無用功”。
例如,味精業份額第二的梅花生物在2014年底宣布收購同業份額排名第二的伊品,2015年在經歷過先后4輪味精價格上漲,以及股災前大股東累計減持1.55億股,股災后又與“國家隊”先后增持梅花生物股權后,于2015年8月12日商務部無條件批準該項并購的同一天,宣布放棄收購伊品。其理由是,在商務部批準該案前的大概3個月前的2015年5月14日,梅花生物獲悉伊品因專利侵權被起訴,而可能影響估值,以及“不大清楚伊品生物現在的財務狀況,評估增值高和業績承諾問題”(參見彭彬:《梅花生物放棄收購伊品生物 或因涉嫌專利侵權》,載財信網2015年8月14日)。
又如,空調銅管市場份額第二的浙江海亮曾在2015年底宣布收購同業領頭羊河南金龍,最終也在2016年2月29日獲得商務部無條件批準。但是,2016年5月海亮股份公告宣布,因金龍股份在原交易基準日(2015年5月31日)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情況,至2015年12月31日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本金金額增加,且短期內無法有效解決,因而最終放棄了并購計劃(參見萬軍偉:《浙江海亮與河南金龍宣布分手 全球最大銅管業并購案終止》,載大河網2016年5月18日)。
這兩則原本被資本市場看好的,可以大幅提高市場集中度、定價權,形成協同效應的并購,在筆者看來都有嚴重限制競爭之虞,不應依據《反壟斷法》批準。然而,商務部反壟斷局付出了大量行政資源對這兩個案件進行進一步審查,并最終無條件放行后,卻因為反壟斷審查決定做出前就已經明知存在的原因,而被收購方放棄實施并購,導致樂見或篤信商務部會批準并購的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
如何防范“忽悠式并購”搭反壟斷執法便車
無疑,商務部不希望再出現上市公司接到無條件批準實施并購的反壟斷審查決定后,仍以商務部未批準為由而放棄并購的情況再發生。但是否能夠懲前毖后,更多取決于證監會是否能對伊利集團的相關不實陳述進行處罰。而對于商務部自身而言,如果能夠在審查決定作出當日,像國際同行一樣,在第一時間對外公開,就不會再給其他想放棄執行被申報并購案的當事人以機會,將終止并購歸因于商務部了。
而且,從商務部反壟斷局內部討論通過某個經營者集中案件的反壟斷審查結果,到商務部部長簽署正式的審查決定之間,仍有一定時間間隔,容易造成提前走漏消息,引發資本市場異常波動。例如,馬云通過其控制的浙江融信收購恒生電子是在2014年9月26日才正式被商務部無條件批準的,但早在2014年9月20日財新網記者劉彩萍就已從“從權威渠道獨家獲悉”,并發表了《【獨家】商務部無條件批準馬云收購恒生集團》一文,公開進行了報道,引發資本市場和證監會的關注。
尤其是2014年引入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審查制度以來,截至2017年5月5日,已有680個經營者集中案件按簡易案件提交了申報,并往往可以簡易案件公示表格發布后的30天內被無條件批準。這也使得許多投資者,包括機構投資者,開始研究這些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的審查周期,來進行投資。在這樣的背景下,無論是目前商務部反壟斷局每季度披露一次無條件批準的案件,還是改為每個月一披露,都與商務部就伊利集團的公告做出澄清一樣,無法滿足及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資本市場的投資者往往偏好投資各行各業通過寡頭并購來大幅提高市場集中度的龍頭企業,而商務部反壟斷局已公布的29個附條件批準和禁止批準的2個經營者集中案件,在總量上和行業覆蓋上都無法與2017年3月底以前無條件批準的1698個案件相提并論,難以讓外界了解商務部反壟斷局的執法尺度,以及以往該局對國內其他行業的競爭格局的分析。執法透明度不足,才使得一些人看到了借助商務部反壟斷審查的不確定性和不透明性來大做文章的機會。
因此,從根本上,要預防“忽悠式并購”搭上反壟斷執法的便車,就需要商務部反壟斷局公布無條件批準經營者集中案件的審查決定全文,尤其是有必要進一步審查的案件,以及那些雖然按簡易案件申報,但因不符合法定要求,而最終按普通案件審查的并購案,例如杜蕾斯所屬集團利潔時收購美贊臣案。
唯有如此,無論廣大股民,還是機構投資者,操盤并購的投資銀行,以及相關上市公司的高管與股東,才能通過商務部反壟斷局披露的這些案件中了解哪些案件、哪些情況可以依據《反壟斷法》批準,為什么可以被批準,以及大概需要多長時間來審查,在審查中接到了哪些行業協會、學者的反饋意見,從而更好地預判同行業類似并購被該局審查的前景與周期。
唯有如此,為反壟斷執法工作默默付出許多的商務部反壟斷局一線執法人員才能讓其長期積累下來的數以千計的案件信息、實際經驗得以外化成為競爭政策的一部分,在接受社會監督的同時,也為發改委、工商系統的反壟斷執法,司法機構審理反壟斷糾紛,民事主體依法維權,提供借鑒,為外國同行及國際合作提供參考。
唯有如此,在社會監督的助力下,商務部反壟斷局對內才可以更有效地減少執法人員在審查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工作失誤,避免被當事人或被其收買的行業協會、為其背書的學者專家所誤導,全面提高執法效率和權威性。
除此以外,還應注意到的是,在商務部未正式公開批準經營者集中案件時,相關當事人如果存在價格串謀、劃分市場之類的限制競爭行為,應該由商務部會同負責查處壟斷協議的發改委系統、工商系統反壟斷執法機構來予以查處,從而進一步打擊一些企業在借助反壟斷審查“題材”拉高股價之外,借助經營者集中審查來掩蓋實施限制競爭協議,推高年報、季報利潤增長的動機。
完善反壟斷執法,助力國家金融安全
“千里之堤潰于蟻穴,維護金融安全不能忽視一個風險,更不能放過一個隱患。”
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就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進行第四十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就維護金融安全提出6項任務,其中之一就是采取措施處置風險點。證監會今年則要專項執法行動將繼續打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傳統違法違規行為。
伊利集團將終止收購圣牧的責任賴在商務部反壟斷局身上的不實陳述已被戳破,如何處理,還有待證監會決斷。但是,從長遠來看,更多還是應該由“被冤枉”的商務部反壟斷局,從自身近9年的反壟斷執法工作中找到不足,看到除了默默無聞、勤勉苦干之外,還應有哪些反壟斷審查程序與規則亟需改善,還需要與發改委、工商系統反壟斷執法同行,以及證監會一起,開展切實有效合作,在全社會的監督與支持下,徹底封堵禍害資本市場,危害廣大投資者權益的“忽悠式并購”,為國家金融安全的維護提供助力。
(對競爭法研究感興趣的朋友,可關注作者的微博:競爭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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