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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與法|對標國際規則,中國該如何加強平臺企業稅收監管
2021年12月2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等九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在進一步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同時壓實平臺主體責任,并明確要求“強化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等稅收協助義務,加強平臺企業稅收監管,依法查處虛開發票、逃稅等涉稅違法行為”。
目前中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中除提及要求平臺承擔稅務信息報送義務之外,尚未對應性出臺相關的細則規定。
而對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2020年7月公布的《平臺運營商對共享和零工經濟中賣家進行報告的規則范本》(The Model Rules for Reporting by Platform Operators with respect to Sellers in the Sharing and Gig Economy)及《行為準則:稅務當局與共享/零工經濟平臺之間的合作》(Code of Conduct: Co-operation between Tax Administrations and Sharing and Gig Economy Platforms,合稱“《MRDP》”),中國目前對平臺經營者的稅務信息報送義務的規定并未落到實處,可操作性并不強。
對此,我們就《MRDP》相關規則進行詳細解讀,并從適用范圍、申報主體、報送信息主體、報送信息范圍、報送對象及程序、盡職調查、協助義務、管理與執行等方面,就與《電子商務法》相關內容作系統性的梳理、對比與評析,以為中國制定相關規則提供借鑒與參考,并為各平臺經營者提供前瞻性預演。
一、中國平臺經營者稅務報送義務現狀
當前,中國對平臺經營者的稅務報送義務主要散落在《電子商務法》《關于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中,雖然針對特定行業(如直播行業)強調了稅務申報的要求,但仍尚未發布相關的可操作性的實施辦法或管理制度與之匹配對應。
深究背后原因,我們認為,主要還是來源于互聯網平臺經濟下的管轄權劃分不明及地方發展不平衡。
一方面,互聯網平臺經濟的虛擬性、流動性,使得平臺內經營者脫離實際經營地,極易引發稅收管轄權爭議。如何確定主管稅務部門,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也許就是為何中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在明確稅務信息報送義務時僅提及“稅務機關”,而并未明確到具體哪一層級的“稅務機關”的原因。
另一方面,各地發展不均衡,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存在差距,實際執行效率及效果參差不齊。如果中國制定統一的報送規則而未賦予地方一定空間的執行彈性的話,可以預見各地的執行效率將會很低。如何在已經確立稅務信息報送義務的規則框架的基礎上,在報送內容、報送流程等環節賦予地方稅務部門的細化及創新空間,制定因地制宜的報送規則,實現地區執法之間的高效平衡,也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二、《電子商務法》與《MRDP》關于稅務報送義務之對比梳理
與中國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性規定不同,《MRDP》針對平臺稅務報送義務做了更為詳細的規定。《MRDP》包括“釋義”、“盡職調查程序”、“報送要求”及“管理和執行”四章內容,對需報送的目標交易范圍進行明確,并對平臺運營商和賣家的范圍作盡可能廣泛的規定,以確保盡可能多的相關交易可以被報送。同時,《MRDP》制定了盡職調查及報送規則進行,以確保在不向平臺經營者施加過多負擔的情況下,向主管稅務部門報告準確的信息。
為了給國內相關規則的制定提供參考與借鑒,幫助國內相關平臺經營者提前就報送義務的合規履行進行規劃,我們從適用范圍、申報主體、報送信息主體、報送信息范圍、報送對象及程序、盡職調查、協助義務、管理與執行等方面,就《電子商務法》與《MRDP》相關內容作如下梳理、對比與評析:

三、總結與啟示
整體而言,中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對于平臺經營者的報送信息義務的規定較為寬泛,且僅限于原則性規定,尚未體現在相關專門稅收法律法規之中。而縱覽《MRDP》,其無論在報送信息主體、報送信息范圍還是報送程序方面,均作出較為明確、細致及合理的規定。現就《MRDP》中可學習參考之處總結如下:
第一,明確平臺相關稅務信息的報送對象。目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在稅務信息的報送對象較為模糊,僅約定為“稅務部門”,并未細化到具體層級。對此,中國可參考借鑒《MRDP》的約定,將報送對象限定為平臺住所地所屬管轄區的稅務部門,同時建立完善不同管轄區稅務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共享制度,將平臺內經營者的相關稅務信息向平臺內經營者所屬管轄區稅務部門進行有效交換。
第二,對不同類型的申報主體及報送信息主體進行“因材施教”。目前,《電子商務法》對申報主體及報送信息主體“一視同仁”,未依據其自身特點及可負擔情形制定不同的申報要求;而《MRDP》為力圖確保其適用范圍是適當、有效且有針對性,其系根據平臺規模、所產生的收入及平臺內經營者的信息等因素考量其合規風險從而予以限定,從而平衡所需報送的信息范圍與主管稅務部門的需求以及平臺經營者的負擔。如對于平臺內大型企業或上市企業,基于其已可通過其他監管規定知曉并履行納稅申報義務,故不再納入至《MRDP》所適用的范圍之內。
中國目前已在積極推動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管理,可以此為契機,基于完善平臺內經營者的納稅申報義務的目的,進一步明確申報主體及報送信息主體的范圍。如要求超級平臺和大型平臺履行稅務信息報送義務,并豁免中小平臺的稅務信息報送義務,以免不合理地增加中小平臺的申報壓力。
第三,增加可操作性,細化報送信息范圍及補充報送流程的規定。《MRDP》對于報送信息的范圍、報送時間、報送前所需進行的盡職調查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便于平臺經營者可以及時地向主管稅務部門報送準確且高質量的稅務信息。對此,中國可予以借鑒,細化平臺經營者報送信息范圍(如除平臺交易信息外,增加對平臺內經營者銀行賬戶的聯動監管,收集其相關賬戶信息)及平臺收集相關信息的程序(需在不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并以年度為單位明確平臺相關信息的報送時間。
同時,針對特殊類型的平臺(如網絡銷售類平臺、生活服務類平臺、社交娛樂類平臺等),可以制定貼合于行業特性的特別報送規定。如針對直播平臺,除主播個人身份信息外,明確要求其提供主播在平臺上的具體交易信息(如打賞記錄、直播帶貨記錄等記錄)、完稅信息(直播平臺或MCN機構/靈活用工平臺代扣代繳記錄或主播自主納稅申報完稅憑證)等涉稅信息。
第四,針對不同違規行為制定與之相匹配的懲罰機制。只有針對違規行為制定明確且具有威懾力的法律,才能促進平臺積極履行稅務信息報送義務。中國目前只針對“不履行核驗、登記義務”及“不向稅務部門報送有關信息”兩種違法行為作出相同的處罰規定,后續可根據報送義務細則,制定與之相匹配的懲罰機制。
我們相信,中國稅務部門將借鑒《MRDP》等其他相關規則指引,針對國內平臺經營者制定相關稅務信息報送義務的管理辦法,以確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及可執行性,切實履行申報義務,構建合規健康的互聯網平臺經濟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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