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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名字“神巧合”,武漢檢方退偵兩次,追加13筆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中的共犯姓名竟然與正在審查的盜竊案中的共犯姓名一模一樣,怎么這么巧!細心的檢察官發現疑點后,追加了13筆犯罪事實,且全部被法院認定,使犯罪嫌疑人最終受到應有的懲處。
2016年7月31日,武漢市東西湖區檢察院公訴部檢察官受理了一起普通的盜竊案。案卷材料顯示:2016年3月至4月,犯罪嫌疑人黃豹、黃鳳在東西湖區多家店鋪行竊,連續作案8起,共計盜竊2萬余元。
閱卷時,一個小細節引起檢察官的注意:黃豹于2013年因盜竊罪受過刑事處罰,在當年的判決書中,有一個共犯也叫黃鳳,當時此人未被追究刑責。
“名字一模一樣,作案手法也一致,彼黃鳳會不會就是此黃鳳?如果是的話,她為何沒被追究刑責?”辦案檢察官對這個姓名上的巧合充滿疑問。為將疑點查清,檢察官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對黃鳳補充偵查。公安機關經進一步偵查發現,2013年判決書中的黃鳳就是此次案件中的黃鳳,與黃豹系兄妹關系。當年黃鳳因懷孕被取保候審,后因下落不明而未被追究刑責。
在進一步審查公安機關收集的黃豹的前科材料時,辦案檢察官又發現,黃豹在2011年還曾因盜竊受過一次刑事處罰,那次的判決書中出現了一個名為“黃小鳳”的共犯,同樣未被追究刑責。檢察官想起,黃鳳此次被抓時,曾向公安機關謊稱自己叫“黃小鳳”,后來在提審中,公安機關要求其就謊報姓名一事作出解釋時,黃鳳曾說,黃小鳳是自己的小名。
2011年判決中的黃小鳳很可能又是黃鳳!那一年,她又是如何逃脫刑事處罰的?辦案檢察官決定再次前往看守所,當面向黃鳳核實。可這次,黃鳳拒不承認自己是“黃小鳳”。
事實究竟如何?為查明真相,檢察官第二次將案件退查。按照檢察機關的要求,公安機關調取了有關黃鳳多次犯罪的全部卷宗,包括辨認筆錄、黃鳳的家庭關系、骨齡鑒定情況等,并向黃鳳的父母核實了其真實出生日期。這些證據以及公安機關前期調取的戶籍材料,共同證實了2011年判決書中的“黃小鳳”就是黃鳳。當年接受調查時,黃鳳謊報姓名為“黃小鳳”,并因年齡不滿16周歲逃脫了法律追究。
經過兩次退查,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真相如同解套般被還原——黃鳳共有13筆犯罪事實通過不同方式逃避了刑罰,涉及金額共計4萬余元。
在證據面前,黃鳳無法繼續抵賴,不得不承認了所有犯罪事實。2017年1月,東西湖區檢察院以黃豹涉嫌8筆犯罪事實、黃鳳涉嫌21筆犯罪事實向法院提起公訴,全部被法院認定。近日,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黃豹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判處黃鳳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原題為《犯罪嫌疑人姓名出現“神巧合” 武漢東西湖:發現疑點后追加13筆犯罪事實全被法院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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