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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新華社北京5月2日電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79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2015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1號)決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實行與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同等政策。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自《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發布后,征地補償標準由原來的按照前三年平均產值的10到16倍,逐步過渡到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統一年產值或者區片綜合地價補償。2015年以來,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都已經執行與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同等的補償標準。
為了將此項政策法定化,《決定》將《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以及第二款“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合并修改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附:國務院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本決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原標題: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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