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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刊文評辦居住證跑9次未果:要清理“刁難”性質的規定
光明網5月2日消息,本來簡簡單單的居住證,硬是辦了9次都沒成功,從湖北黃石來武漢務工的傅小姐被這事困擾了一個多月。向轄區公安分局反映后,她第10次前往社區警務室,終于辦成了手續。6個月后,她便可拿到居住證了。(5月1日《武漢晚報》)
跑了9次未能成功辦理居住證,最后第十次在媒體的幫助和求助于網絡后,才得以解決,這無疑堪稱是又一個“跑斷腿”的簡政放權負樣本。不過,審視傅小姐整個的辦證過程,其遭遇所反映的還不只是一個辦證難與“跑斷腿”的故事。
傅女士稱,自己9次都是在工作日前往派出所辦證的。可前兩次都吃的是閉門羹,找不到負責辦理此事的協警。連工作人員都不在,這明顯就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辦證難”了;隨后的幾次,在先被告知需要準備好房屋租賃合同、登記照等材料后,傅小姐又再被要求需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和法人證書等公司文件。而根據武漢市公安局的規定,外來人員辦理居住證,只需要帶上身份證和房屋租賃合同還有照片,到轄區警務室就可提交申請。就此需要追問的是,為什么在工作日,負責辦理居住證的協警卻不在崗?相關要求未能一次告知,并超出相關規定,這之中是否存在有意刁難的成分?
此外,更堪稱黑色幽默的是,傅女士第十次的所謂“終于辦成了手續”,其實也只是實現了成功登記,而拿到居住證則要等到6個月后。根據國務院2016年發布實施的《居住證暫行條例》: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這個規定,在現實中被多數地方執行為自登記居住信息半年后方可領到居住證,換言之,只要未到相關部門進行信息登記,不管你事實上已在某個城市居住了多久,拿到居住證都至少要6個月。武漢方面稱傅女士6個月后可拿到居住證,顯然也是按照該規定執行的。
但正如律師所指出的,“系統是人為開發的,居住是事實存在的。”公安部門認定公民是否已經在某地居住了半年以上,不應該憑借系統的登記信息來衡量,而是按照存在的事實認可。比如,北京就實行以個人所得稅的憑證,及連續繳納6個月社保的憑證,作為流動人口在京居住已滿半年和在京合法穩定就業的證明,解決了一部分流動人口沒有暫住證,不能證明在京居住時間的問題。而事實上,比如房屋租賃合同等同樣也可以證明個人的居住信息,而不必須要等到申請信息登記了才能進行有效證明。由此可見,6個月的居住證發放期限,已然太不合情理。
按照相關方面的回應,傅女士的辦證難問題已經處理完畢,對于今后這方面的工作,他們將朝著市委市政府“馬上辦,網上辦,一次辦”的要求努力。可從傅女士的遭遇看,工作日找不到人、辦證要求不透明,距離“馬上辦,一次辦”的要求無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而6個月后才可拿到居住證,更意味著傅女士的事還并未真正“處理完畢”。傅女士的遭遇再次說明,杜絕“跑斷腿”式辦事難,一方面要簡化辦理程序,提升政策的透明度,確保服務的標準化和規范化,另一方面,更要及時清理本就具有“刁難”性質的制度。
(原題為《“9次辦證”不只是個“跑斷腿”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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