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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方督促滯留緬北人員回國,4月30日前投案自首從輕處罰
湖北省公安廳2月16日發布通告,督促湖北籍非法滯留緬北地區人員回國投案自首。
為嚴厲打擊整治中緬邊境跨境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安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給相關違法犯罪人員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湖北省公安廳發布關于敦促湖北籍非法滯留緬北地區人員回國投案自首的通告,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湖北籍非法滯留緬北地區人員(以下簡稱“非法滯留緬北人員”)是指湖北籍在緬北地區從事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偷越國(邊)境、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及持證出境逾期未歸國等違法犯罪人員。
二、非法滯留緬北人員回國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違法犯罪行為的,是自首。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前自首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依法免除處罰。準備回國自首的,應在回國前3日內通過電話或者親屬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報備,并通過正規渠道回國。
三、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回國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電話、微信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后回國到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非法滯留緬北地區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四、非法滯留緬北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非法滯留緬北地區人員親友要主動聯系非法滯留緬北地區人員,告知其滯留緬北地區的現實和潛在危害,積極做好勸返思想工作,盡快勸導回國。公安機關鼓勵個人和有關組織積極舉報非法滯留緬北地區人員,對舉報人及其他有關證人將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對威脅、報復舉報人、證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非法滯留緬北地區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盡快回國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凡拒不接受黨委政府、公安機關勸返,在2022年4月30日之后仍滯留緬北地區的以及不通過合法渠道回國的人員,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并實施相關懲戒。
七、任何人或公司、企業、團體不得為非法滯留緬北地區人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交通及通信工具,為其通風報信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匿。以上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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