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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直播教學”調查:事無巨細的直播對師生是一種束縛
如果有這樣一個平臺,孩子的一舉一動能盡收眼底,你會有怎樣的感受?是隨時能感受到孩子的欣喜,還是憂慮信息暴露的不安全感?這些天,幼兒園中班孩子家長蔡芙一直在猶豫要不要和家長們聯名裝“水滴直播”。這是一個網絡直播平臺,在上面可以看到孩子在學校的實況。每天,蔡芙最盼望的就是老師能多發些孩子的照片、視頻過來,“他學習怎么樣、吃飯怎么樣、有沒有和別人爭搶,我都想知道”。
猶豫的當口,有媒體報道了這個網絡平臺。一時間,質疑聲四起。有人認為,過度關注孩子無異于揠苗助長。也有人認為,隨時直播涉嫌侵害師生隱私。輿論關注之后,記者再次登錄“水滴直播”,發現原來平臺上大多數學校的畫面已經不可見了,只有一些培訓學校、托管班等還在面向公眾直播。
直播技術是讓教學得到更好的效果,還是把老師和孩子變成了真人秀演員?記者展開了調查。
“最輕松的狀態教出來的孩子最陽光”
“孩子太小了,有時候回家身上有一些細小的傷痕,如果沒有攝像頭,實際上責任是不清楚的,這對老師和學校來說也是一種傷害。就像之前北京某小學的學生糾紛,如果及時看到了事實經過,相信公眾反應不會這么強烈。”蔡芙告訴記者。
有不少家長持類似的觀點,“至少對于家長來說,直播利大于弊。我們可以在直播平臺上選擇不對公眾開放,只有家長可看,這樣是不是就規避了安全因素?”四年級學生家長張妍這樣說。
也許正是這樣旺盛的需求,催生了類似直播軟件。記者了解到,除了“水滴直播”外,還有“小小時光”等直播軟件下載量訪問量都很可觀。
然而對于教師來說,這些軟件帶來的就不全是美好了。
曾昕是北京一家幼兒園的園長,她告訴記者,他們也曾接到過家長的申請,但她的回復是“目前沒有這方面的打算”。
“從我的個人經歷來說,我認為直播對于教學的幫助是不大的。我們更關注老師和孩子的狀態,通過不定時跟班巡視和觀察孩子上學放學的心情就完全可以掌握。裝這種直播攝像頭,盡管能消除一些家長的誤解,但一些敏感的孩子會不理解,會覺得一直有雙眼睛看著自己,不利于他們的身心健康。對于教師來說,這也是一種不小的壓力。教師這個職業還是需要尊重和認可的,如果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放大到屏幕的話,真的壓力倍增。我們還是相信,最輕松的狀態教出來的孩子最陽光。”曾昕說。
“事無巨細的直播對師生是一種束縛”
一些教育專家也認為,學校安裝直播軟件“沒有必要”。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說:“安裝直播軟件,監控之下教學質量提高了嗎?”
“可以說,答案是否定的。”儲朝暉告訴記者。
“對于一些性格開朗的老師而言,可能監控不會有太明顯的影響,但是對于性格內向的教師而言,這壓力無異于大考。可以肯定的是,對于所有老師而言,監控之下的課堂都不是正常狀態。”儲朝暉進一步解釋。
他認為,對于直播軟件,唯一的作用是“某種教學方式的測量或采集”,除此之外“毫無必要”。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教授程方平同樣認為,直播教學影響教師充分發揮自己的潛力,以及師生間“自然生長的教學默契”。“這并不是一項新技術,從監控探頭發明出來開始,就有不少地方的學校試驗過。那時只有校長可以看,便于校長監控全局。但不久后就被叫停了,原因是師生的壓力太大。”程方平說。
學校生活和日常所有的生活一樣,總會有各種各樣小“瑕疵”,但是“瑕不掩瑜”。
“如果事無巨細都有人品頭論足,那壓力太大了。對師生來說,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都被套上了重重束縛。在這樣的狀態下智慧怎么萌發呢?我相信,如果靠這種手段,教學改革目標難以達成。”程方平說,“除非是公開課,余下我不贊成安裝直播攝像頭。如果為學生的安全、監督教師的不當體罰,有很多方法可以使用,實在沒有必要安裝這類攝像頭。創新的教學、自由的環境和心態對師生來說是最寶貴的。”
“未成年人在校的許多行為屬于隱私權保護范疇”
除了不利于提高教學質量和維護青少年身心健康,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維維律師還認為:“未經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的同意,通過網絡直播上述情景,應該說構成了侵犯隱私權。”
儲朝暉同樣認為,日常的直播如果遭遇個別孩子生病或狀態不好,一旦有一些不太雅觀的舉動就可能被無限放大。“這肯定是侵犯隱私。”
“隱私觀念在國內歷來都比較淡薄,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更是相對滯后。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可以界定為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隱瞞、控制、利用和維護與公眾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個人活動等秘密,禁止他人或組織非法侵擾、刺探、持有、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王維維進一步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查閱、開拆。“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在教室內,尤其是在宿舍內的許多行為,比如聊天、看書、更衣等應該屬于隱私權的保護范圍。”王維維說。
早在2010年7月1日起,我國就公布施行了《侵權責任法》。其中第三十六條明確指出:“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所以“學生及其監護人可以要求切斷上述視頻。”王維維最后說。
(原題為:《“直播教學”背后有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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