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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泉水瓶被A車輾軋飛起,砸到B車彈開后砸壞C車:損失誰賠?
一個礦泉水瓶,經(jīng)A車輾軋飛起,砸到B車被彈開,砸壞了C車擋風玻璃,事故認定三方均無責任,C車的損失誰來承擔?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2月17日從溫州甌海區(qū)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判決這起交通意外事故案:A、B兩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各賠償2000元,A車駕駛員賠償1233元、B車駕駛員賠償900元,C車駕駛員自行承擔900元損失。
去年9月11日,姚某駕駛A車行駛時軋到路面的一個礦泉水瓶,礦泉水瓶飛起,砸到倪某駕駛的B車前保險杠被彈開,又砸到黃某駕駛的C車前擋風玻璃,造成擋風玻璃碎裂,機蓋受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屬交通意外,三方均無責。此后,黃某將姚某、倪某及其投保的兩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8813元。甌海法院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
據(jù)介紹,本案的焦點有二:保險公司是否在無責任賠償限額內賠償,姚某、倪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前三者分別為18萬元、1.8萬元、2000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醫(yī)療費用、財產損失的賠償限額各為1.8萬、1800元、100元。但本案系意外事故,幾方均無責任,屬特殊的責任形式,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常態(tài)。若保險公司只在無責任范圍內承擔100元的賠償責任,無責任的被保險人卻承擔大部分損失,難稱公平?;诮粡婋U是法定險、強制險、責任險,有公益性和為第三人利益性,法律設定交強險制度系出于強制保險的防損避災、社會保障功能,被訴保險公司應在2000元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對保險公司各賠2000元后不足部分如何賠償?shù)膯栴},首先,法院最終認定車損為7033元,尚缺3033元。因本案系意外事故,不足部分由受害人承擔或由無過錯的姚某、倪某承擔都有失公平,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由三人對不足部分分擔民事責任,酌定姚某承擔1233元、倪某承擔900元的補充責任,黃某自行承擔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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