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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得月薪2萬元員工跳槽嗶哩嗶哩被索賠200萬元,二審改判
簽了競業限制的員工跳槽,原公司索賠,法院怎么判?
技術員王先生從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得)跳槽到上海嗶哩嗶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嗶哩嗶哩),萬得認為王先生違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申請仲裁要求王先生退回萬得給付的競業限制補償款以及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200萬元,仲裁支持了萬得的請求。
王先生不服仲裁致訴,一審判決王先生退回補償款及支付違約金24萬元,王先生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近日,該案二審結案,認為是否違反競業限制不應拘泥于營業執照登記的營業范圍,而應綜合審查公司的服務對象、員工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等加以判斷,改判王先生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但無需返還補償款及支付違約金。
員工跳槽嗶哩嗶哩,萬得索賠200萬
2018年7月,王先生進入萬得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王先生擔任智能數據分析崗位工作,月收入2萬元。
2019年7月,王先生與萬得又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了雙方有關競業限制的權利和義務。
2020年7月,王先生向萬得提出辭職,解除與萬得的勞動合同。之后萬得向王先生發出《關于競業限制的提醒函》,要求他遵守競業限制協議,公司將向他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他需提供新單位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記錄。
之后,萬得向王先生支付了2020年8月和9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元,但未收到王先生與新公司的勞動合同等資料。催促無果后,萬得認為其違反了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便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仲裁調查,王先生新就職于嗶哩嗶哩。
2021年2月,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王先生按照協議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返還支付的補償金6796元,并按協議約定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200萬元。
王先生不服,起訴至法院。
一審: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支付違約金24萬
王先生認為他入職的嗶哩嗶哩與萬得并不構成競爭關系,他所從事的工作領域也與此前的工作有很大不同,因此請求撤銷仲裁裁決,改判他無需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且無需返還補償金以及支付違約金。
一審法院認為,萬得和嗶哩嗶哩的經營范圍有重合,屬于競爭企業,并且王先生在兩家公司的職位均為計算機領域內的相關崗位,存在利用其在萬得處掌握的商業秘密侵害其競爭優勢的潛在可能。因此,王先生的行為有違競業限制協議約定。
關于違約金數額,因萬得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王先生的違約行為而造成的損失數額,而王先生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萬得實際遭受的損失,故結合王先生月工資標準及在萬得處的工作年限,酌情調整為24萬元。
一審法院遂判決王先生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返還補償金以及支付違約金24萬元。
王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是否違反競業限制需綜合判斷
二審中,王先生提交了萬得wind金融手機終端截圖、萬得手機網站截圖、萬得在抖音和嗶哩嗶哩平臺賬號信息等新證據,旨在說明萬得與嗶哩嗶哩的受眾完全不同,二者不存在競爭關系,所以其沒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支持其一審訴請。
關于王先生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上海一中院認為,本案中,對比兩家公司的經營范圍,確實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聯網企業往往在注冊登記時,經營范圍都包含了軟硬件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如僅以此為據,顯然會對互聯網就業人員尤其是軟件工程師再就業造成極大障礙,對社會人力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也有悖于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在判斷是否構成競爭關系時,還應當結合公司實際經營內容及受眾等因素加以綜合評判。
本案中,王先生舉證證明萬得在其Wind金融手機終端上宣稱Wind金融終端是數十萬金融專業人士的選擇、最佳的中國金融業生產工具和平臺,而萬得的官網亦有此類介紹。由此可見,萬得目前的經營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其主要的受眾為相關的金融機構或者金融學術研究機構。而反觀嗶哩嗶哩,眾所周知其主營業務是文化社區和視頻平臺,即提供網絡空間供用戶上傳視頻、進行交流。其受眾更廣,尤其年輕人對其青睞有加。兩者對比,不論是經營模式、對應市場還是受眾,都存在顯著差距。在此前提下,萬得僅以雙方所登記的經營范圍存在重合即主張兩家企業形成競爭關系,尚未完成其舉證義務。更何況萬得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所附錄的重點限制企業均為金融信息行業,足以表明萬得自己也認為其主要的競爭對手應為金融信息服務企業。故本案王先生并未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
關于王先生是否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問題。上海一中院認為,王先生與萬得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規定的內容,故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目前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故雙方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上海一中院遂判決王先生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改判其無需返還補償金和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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