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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化工董事長被指擅以公司名義為兒子擔保債務,大股東報警

通化化工公司一景。 《通化日報》 圖
因懷疑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化化工公司)董事長王選忠涉挪用資金,該公司大股東、北京洪澤陽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洪澤陽光公司)向通化市通化縣警方報案,后案件經吉林省公安廳指定管轄,由白山市江源區公安局負責辦理。
洪澤陽光公司相關負責人廖華(化名)稱,王選忠違反公司章程,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提供3000萬元借款擔保。而借款方是由王選忠持股10%、其子王德亮持股90%的吉林玖參源酒業有限公司(下稱:玖參源公司)。后玖參源公司無力償還3000萬借款,債權人將玖參源公司及擔保人起訴至法院,法院調解結案,由通化化工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022年1月10日,江源區公安局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有犯罪行為發生,決定不予立案。

江源區公安局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有犯罪行為發生,決定不予立案。 本文圖片(單獨署名除外) 受訪對象提供
洪澤陽光公司不服該決定,向江源區公安局申請復議。2月15日,江源區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局正在審查洪澤陽光公司提出的復議申請,目前尚未作出決定。
同日,王選忠先是回應稱擔保一事股東大會通過了,后又改口稱沒開過股東大會,但提供擔保前向洪澤陽光公司時任負責人匯報過此事,“請示之后大股東安排我們做啥我們(就)做啥。”
未開股東大會,即為3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
白山市宏潤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宏潤公司)與玖參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簽訂的《借款合同》顯示,玖參源公司因經營資金短缺向宏潤公司借款3000萬元,借款十日,利息按日1.5‰計算。如逾期未還,按照每日利息加收15%收取逾期期間的利息。

宏潤公司與通化化工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
同日,宏潤公司與通化化工公司簽訂《保證合同》,與玖參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亮及其妻子史女士簽訂《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對3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
工商資料顯示,玖參源公司的股東為王德亮(持股90%)和王選忠(持股10%)。通化化工公司共有24名股東,其中洪澤陽光公司持股50.9%,為大股東;王選忠持股40.7%,時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廖華稱,洪澤陽光公司入股通化化工公司進行投資,是當年吉林省招商引資的重點項目,該公司前后累計投入了數十億元。
廖華稱,《通化化工公司章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包括“審議批準公司對外擔保事項”;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廖華稱,宏潤公司與通化化工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上雖蓋有公司印章和王選忠的簽章,但通化化工公司其他股東對此舉并不知情。“股東大會從來沒有審議過給玖參源公司借款提供擔保的事項。”
對此,2022年2月15日,仍是通化化工公司董事長的王選忠先是回應稱,擔保一事股東大會通過了。當記者詢問能否提供會議紀要,王選忠改口稱沒開過股東大會,但提供擔保前向洪澤陽光公司時任負責人劉雷及劉宜峰匯報過此事,“請示之后大股東安排我們做啥我們(就)做啥。”
對于王選忠的說法,劉雷告訴澎湃新聞,凡事都有程序,“我也不能說他沒說,也不記得他說了。”
澎湃新聞尚未得到劉宜峰的回應。

《民事調解書》。
公司股權被凍結,稱系違法擔保申請再審被駁回
由于玖參源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宏潤公司于2019年11月將玖參源公司、通化化工公司、王德亮及其妻子起訴至吉林省白山市中級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連帶償還借款3000萬元并承擔利息。
白山中院作出的法庭調解筆錄顯示,四被告共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同意玖參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前償還本金及利息,同意通化化工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不同意王德亮及其妻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020年1月10日,白山中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玖參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前償還本金3000萬元及利息,通化化工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通化化工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于學政告訴澎湃新聞,他于2019年12月接替王選忠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他當時不知道公司被宏潤公司起訴一事,“授權委托律師的事情是王選忠一手操辦的,《民事調解書》是王選忠找的律師簽收的。”
此后,玖參源公司一直未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還款義務。2021年4月1日,白山市中院裁定凍結、拍賣、變賣通化化工公司在吉林通化海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化海科農商行)處享有的18%股權,凍結期限為3年。
于學政說,也就是在這個時候,公司其他股東才知道通化化工公司為玖參源公司提供借款擔保的事情。
隨后,通化化工公司針對白山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向吉林省高院申請再審。該公司認為,王選忠作為通化化工公司的股東之一,在沒有征得其他股東同意、沒有形成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下,私自為自己占股10%、其子占股90%的玖參源公司擔保,違反了法律規定,故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調解協議內容也違反法律規定。
吉林省高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書》顯示,該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根據調解書中約定,該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了法律效力,即2020年1月10日。從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起算至申請再審時已超過六個月,通化化工公司的申請不符合再審條件。吉林省高院遂裁定駁回通化化工公司的再審申請。
大股東舉報另一股東涉罪,警方不立案后申請復議
對于此事,洪澤陽光公司認為王選忠存在涉嫌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行為,于2021年9月9日向通化縣公安局報案,該案后經吉林省公安廳指定管轄,由白山市江源區公安局負責辦理。2022年1月10日,江源區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有犯罪行為發生,決定不予立案。
洪澤陽光公司不服該決定,向江源區公安局申請復議。2月15日,江源區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局正在審查洪澤陽光公司提出的復議申請,目前尚未作出決定。
對于此事,上海政法學院刑法學講師劉澤鑫認為,王選忠的行為有挪用資金之嫌。他分析稱,王選忠作為公司的時任法定代表人,其代表通化化工公司對外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對公章的使用以及對外簽署民事合同具有決定權,在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下,王選忠擅自決定由通化化工公司提供擔保責任的行為,系充分地利用了其擔任通化化工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玖參源公司與宏潤公司借貸糾紛一案,從法庭調解筆錄及《民事調解書》的內容看,王選忠兒子、兒媳的擔保責任被免除,該筆借款的擔保責任實際僅由通化化工公司獨自承擔,且通化化工公司的擔保責任已經形成了確定的支付義務。
劉澤鑫認為,王選忠雖并未直接從通化化工公司獲取資金,但因通化化工公司履行了擔保責任直接導致玖參源公司至少暫時性地免除了履行債務的義務,“暫時性地免除支付義務與直接挪用(通化化工公司)資金具有等值性。”
劉澤鑫說,根據2004年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挪用資金罪有關問題的答復》及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將公司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屬于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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