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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破產后,欠的錢就不用還了嗎?
近年來,
個人債務糾紛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增多,
當個人欠債過多,資不抵債時,
往往會出現債主困于苦心追債,
債務人囧于難以還債,
雙方矛盾難以調和的情形,
有時還會釀成債務人的家庭慘劇。
2021年7月19日
深圳首例個人破產案判決生效,
個人破產進入公眾視線,
許多人都有著
“個人破產了就可以不還錢了嗎?”
的疑問,
今天就帶著大家來看看
個人破產究竟是什么。

個人破產
個人破產一般是指個人破產制度,實際上是對誠信的破產個人的保護:
1. 該制度通過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債務人財產,將債務人除生活必需外所有財產變賣、拍賣后進行償債,并將債務本金外的利息、滯納金等進行全部或部分豁免;
2. 同時,對債務人的消費、財產交易、工作等行為進行嚴格的監控和限制,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僅保證債務人基本生活需要;
3. 債務人如果有配偶、子女,其配偶、子女的消費、財產交易和工作等行為也會受到限制。
個人破產制度是一種既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又保證債務人收到返還欠款的制度。

破產人是否還要還錢
個人破產并不是指破產人不需要還錢,而是對個人債務有前提的部分豁免。債務人的債務并不因為宣告破產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的前提下,經過一定的監督期,債務人才獲得豁免。
老賴可否申請
不可以。“老賴”拒不償還債務,屬于有錢不還,惡意拖欠債務的情形,不滿足“誠實而不幸”的條件,所欠債務需要全部償還。

申請程序
由于目前僅深圳經濟特區頒布個人破產相關法律法規,故而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生活的“誠實而不幸”的人。即需滿足:
1. 因合法生產經營、正常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2. 沒有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行為;
3. 沒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妨害破產程序進行的行為;
4.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等等。

法律后果
個人破產后只能進行生活或工作中必需的消費,消費和工作等方面都受到嚴格的限制:1. 交通工具、消費場所、不動產與特殊動產購置、不動產裝修、辦公場所租賃、保險理財等非生活或工作必須的消費受到嚴格限制,如不能購買豪車;
2. 債務人從事的職業資格被嚴格限制,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3. 其他限制,如出境限制、借款聲明、債務人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
“個人破產”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的新名詞,了解該制度,能夠讓我們在處理債權債務關系的過程中,使用更科學、溫和的方法,以促進債權的早日實現、債務的早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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