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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決定再審延邊人社局原副局長姜佐山受賄強奸猥褻婦女案
吉林高院決定再審吉林省延邊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姜佐山受賄、強奸、強制猥褻婦女一案。
4月18日,吉林高院司法公開網公布了相關刑事決定書。吉林高院稱,姜佐山以其沒有強奸和強制猥褻婦女為由提出申訴后,該院經依法審查認為,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據此,依照刑訴法相關規定,決定提審該案。
該刑事決定書顯示作出的時間是2017年4月14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這距吉林高院2014年4月1日作出終審裁定已過去三年。彼時,吉林高院駁回姜佐山的上訴,維持原判,認定其犯受賄罪、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
人社局副局長被判受賄、強奸、強制猥褻婦女
姜佐山現年56歲,曾任延邊州和龍市扶貧辦主任,和龍市計經貿委副主任兼市扶貧辦主任,和龍市政府副市長,和龍市委副書記,延邊州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延邊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2010年8月,姜佐山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拘,同年9月因涉嫌犯強制猥褻婦女罪被逮捕。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和吉林高院司法公開網公布的信息,2011年12月12日,遼源中院作出(2011)遼刑二初字第9號刑事判決,認定姜佐山犯受賄罪、強奸罪,數罪并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6年。
一審宣判后,姜佐山提出上訴,遼源市檢察院也提出抗訴。吉林高院經審理認為,遼源中院判決部分事實不清,于2012年12月20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3年11月25日,遼源中院重審后作出(2013)遼刑重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認定姜佐山犯受賄罪、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
姜佐山隨后再次上訴,吉林高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曾認定無證據證明有刑訊逼供
上述吉林高院的終審裁定認定,2006年至2008年,姜佐山在任延邊發改委副主任期間,通過時任吉林省發改委扶貧辦主任呂某,為延邊永安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兩家分公司在承攬工程項目方面提供幫助,共收受相關負責人35萬元,并將其中8萬元分給了呂某。
關于強奸罪和強制猥褻婦女罪,終審裁定認定,2006年至2010年,姜佐山先后四次約延邊大學畢業生及女大學生吃飯飲酒等,隨后實施奸淫,有三次未能得逞;2009年12月某日,姜佐山先后在多處對延邊大學畢業生司某強行猥褻。
終審裁定書顯示,姜佐山在上訴時提出,偵查機關有刑訊逼供行為,就受賄犯罪問題審訊時沒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且一審沒有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審認定其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的證據不充分。
不過,吉林高院在終審裁定中稱,偵查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在辦理姜佐山涉嫌強奸案件過程中,訊問、取證全過程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無違法違紀行為發生,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偵查機關有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經查,姜佐山在偵查機關供述了強奸、強制猥褻婦女的事實,且被害人陳述了被強奸、強制猥褻的事實,并有證人證言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認定無疑。
吉林高院作出終審裁定后,姜佐山以其沒有強奸和強制猥褻婦女為由,向吉林高院提出申訴。2017年4月14日,吉林高院認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錯有錯誤,決定提審姜佐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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