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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會信用條例再審,擬增加“不得非法買賣個人信息”
4月20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聽取了市大人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唐周紹作的關于《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并對草案修改稿進行分組審議。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注意到,這份備受矚目的立法草案歷時三年起草,幾經公開征求意見、審議,如今這份草案修改稿有著多個亮點。包括增加對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保護以及對企業信息公開的要求,進一步細化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多項內容。
增加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由于自然人的個人信息與企業的信息在法律保護規則上有所差異,草案修改稿對其進行了區分。
唐周紹在草案審議結果報告中稱,《民法總則》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也規定“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為此,草案修改稿在總則中增加一條,明確信息保護的總體要求,“信用信息的歸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必要原則,確保信用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
草案修改稿還增加了對個人信用信息保護的特殊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自然人的信用信息。”
為了進一步明確企業信息公開義務,草案修改稿作出具體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企業的有關信息。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主動公示自身信息。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向社會公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查詢、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細化獎勵懲戒措施
守信應當激勵、失信應當懲戒自是沒錯,但是如何避免對守信主體的“法外施恩”以及對失信主體的“二次處罰”呢?
這在草案修改稿中得到進一步細化完善。草案修改稿的相關規定中增加“在法定權限范圍內”的規定,要求有關機關在采取信用激勵和懲戒措施時不得超越權責范圍和裁量限度。
此外,新增一條關于信用懲戒的總體要求,“行政機關對信息主體采取信用懲戒措施的,應當與信息主體違法、違約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不得超越法定的許可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
值得一提的是,失信主體出現的失信行為給社會帶來損失,應當接受懲戒,但草案修改稿進一步明確了為失信主體提供暢通的信用修復渠道,以消除對其產生的不利影響。
草案修改稿新增一條規定,一旦信息主體的失信行為“被行政機關撤銷或者被復議機關決定撤銷、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原失信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市信用中心”,該中心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該信息。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明確了信息主體的多種信用修復方式,“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申請延期、自主解釋等方式減少失信損失,消除不利影響”,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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