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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環之下的陰影:上海灘名流女律師為何遭彈劾
鄭毓秀:民國時代的女名流
在民國時期,尤其是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上海法律界,鄭毓秀卻是一個叱咤風云的名字,因為她開創了民國法律界的多項第一:第一個留法女博士,第一位女律師,第一位女法院院長(審判廳廳長)……而且,她的人生經歷也非常具有傳奇色彩:她出身于官宦家庭,聰明好學而天性倔強,具有反抗精神,不纏足,反對包辦婚約,離家出走,東渡日本,加入同盟會,回國后為革命黨人運送炸藥,參與刺殺晚清政要的活動。辛亥革命之后、南北議和之際,她又協助革命黨人刺殺袁世凱和良弼,以美女刺客的形象名震京師。
1919年“巴黎和會”期間,正在法國留學的鄭毓秀,與一幫中國愛國青年,包圍中國談判代表陸徵祥的駐地,以玫瑰枝干冒充手槍,阻止陸徵祥等人在合約上簽字,一時間名揚海外,成為女中豪杰。玫瑰槍事件是鄭毓秀精彩人生中最引以為傲的亮點,她十分樂意向別人講述這段經歷;二十世紀四十年代在美國做大使夫人時,她還以《玫瑰與槍》為書名,出版了自己的自傳。在這部自傳中,傳主鄭毓秀對自己的婚姻生活著墨不多,主要集中于自己早期的革命壯舉和后來的律師生涯,而且有意或者無意地遺漏了涉及自身的幾個頗有爭議的重要公案。本文利用現有的鄭毓秀傳記材料,結合民國時期的報刊報道評論,添加了鄭毓秀一生中關鍵而負面的爭議性事件,供讀者參考。在此,且舉一例。
之所以專講傳主“不太光彩”的一面,并非是故意揭人所短。主要是希望能給讀者提供一些補充閱讀材料,希望讀者了解鄭毓秀的另一面,看到名人光環之下的陰影。另一方面,也是要提醒各位尊敬的讀者,自傳(回憶錄)有時候是靠不住的,因為人人都有自尊感和虛榮心,準備留給后人看的自傳(回憶錄),不免會有夸張掩飾之處。
高友唐彈劾鄭毓秀案
1926年,鄭毓秀回國,與留法同學魏道明一起,在上海法租界聯合開辦了一家律師事務所。根據當時實行的《律師暫行章程》,律師只能由20歲以上的男性國民擔任。所以盡管鄭毓秀向司法行政部申請了律師執照,但并未獲批。為了能夠執業,她轉向上海法租界會審公廨提出申請,終于和吳凱聲(法國里昂大學法學博士)一起成為首批獲準在法租界會審公廨出庭的中國律師。為此,當時報紙盛贊她為“中國第一個而且也是唯一之女律師……故不唯是中國婦女界之新紀元,而亦為法租界之新紀元”。
1927年,國民革命軍攻克上海后,魏道明應邀赴南京國民政府司法部任職,鄭毓秀也出任上海臨時法院院長、地方審判廳廳長,魏鄭聯合律師事務所隨之解散。同年8月,兩人在上海舉行婚禮。婚后,鄭毓秀赴南京任職,隨即被派往法國,商談建交事宜。1928年,鄭毓秀進入國民政府立法院,參與起草“中華民國民法典”,力主男女平等。

1920年代,鄭毓秀在上海法租界當專職律師的時間,只有短短一年左右(1926-1927),但是因為是上海灘第一位女律師,又是在留法女博士,在法租界執業,所以頗受新聞報紙關注。鄭毓秀自己的行動舉止也十分高調,非常樂意曝光見報。魏鄭聯合律師事務所開業之時,他們在上海霞飛路東華大戲院設宴慶祝。宴會之上名流云集,美駐滬總領事、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之官員,國內外紳商、報界要人皆來捧場。在宴會上,鄭毓秀發表慷慨演說:“國家由人治入法治之際,一國之女子,茍能振作有為,即足證明其國家之人人克盡厥職,百廢俱舉也……不僅是克盡女性公民對法律救國事業所應承擔的職責,同時也是與男同胞一起謀增高女子在法律上之地位所做的一種努力。”
1926年10月,開業不久的鄭毓秀到北京奔父喪,途經天津,還曾接受《北洋畫報》記者采訪,詳談自己成為法租界律師的經過。“上海法(租)界公廨,其所以異于公共(租界)公廨者,系得在安南西貢再上訴,此其制度,不啻視法租界為其殖民地。而八十余年以來,素無中國律師加入,女士不以為然,面法領事陳說理由,雄辯滔滔。領事亦為之屈服,不待考慮,遽允所請。……女士又謂此次得乃父噩耗時,正在歡宴各同業,以及滬濱要人及報界之夕,抵京已不及與乃父為最后之會面,終身引為憾事。”

鄭毓秀到南京后,并沒有完全放棄自己在上海的律師業務,經常利用自己的社會關系,插手滬上著名訴訟案件。比如,1928年林語堂為開明書局編寫的超級暢銷英語教材《開明英文讀本》,被世界書局出版的《標準英語讀本》抄襲侵權后,兩家書局打起筆墨官司。財大氣粗的世界書局便出重金禮聘當時聲名如日中天的鄭毓秀律師,希望從氣勢上壓倒出版界新秀開明書局。世界書局之所以選擇鄭毓秀,是因為她后臺很硬,號稱“包打必勝”。她一紙訴訟,反而把開明書局告上法庭,罪名是林語堂和開明書局指責世界書局抄襲,是誹謗世界書局和《標準英語讀本》作者。而且,法官竟然枉顧事實,在審判中明顯偏袒世界書局。可見鄭毓秀人脈之廣、影響之大。

1931年,“中華民國民法典”制定完成之后,鄭毓秀辭去立法院公職,回到上海,重新當起專職律師。而此時,夫君魏道明已經出任南京特別市市長,鄭毓秀以市長夫人名義,在上海大攬各種訴訟案件,風光無限。以至于滬上法律界流傳著這樣一句話:“博士電話到,推事嚇一跳!”意思是,鄭毓秀博士一打電話到法院,推事(法官)就擔心案子難辦了。
鄭毓秀名氣大,收費自然不菲。據杜月笙回憶,鄭毓秀在民事案件中,“公費(律師費)動輒以萬數計,據說僅大馬路的一件房屋拆遷案,鄭毓秀所獲得的公費就等于上海大賽馬的一個頭等獎”。經人介紹,她曾應邀為涉嫌反革命的羅步洲協助辯護,收費一千元。羅步洲系南京最大的英商洋行(和記洋行,和記黃埔前身之一)買辦,因壓制工人罷工,被江蘇高等法院判決有罪。他原本希望借鄭毓秀之聲望與關系,上訴最高法院翻案。誰知,鄭毓秀收錢后卻不出力。此案審理期間,羅步洲委托律師查閱案卷,發現“并無鄭律師片紙只字達到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于是,羅步洲又兩次委托律師向鄭毓秀索還一千元律師費,未果。1931年7月,羅步洲致函上海律師公會,指控鄭毓秀“既接受委托,收受公費,而完全背棄其義務”,“請求退費又置之不理,使當事人受財產之損失”,違反律師章程有關“律師應以誠篤信實行其職務,對于法院或委托人不得有欺罔之行為”,“須以善良管理者之注意義務處理委托事務”的會則;要求開除鄭毓秀律師公會會籍。律師公會經過多次調查討論,認定鄭毓秀“不以誠篤信實行其職務,無可諱言”,決定“依據律師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將全案卷宗呈送上海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聲請將鄭毓秀律師提付懲戒”,又依《上海律師公會暫行會則》第八條第五款,開除鄭毓秀會籍,并呈報上海地方法院、上海特區地方法院、江蘇高等法院、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以及法租界會審公廨。
后來,雖然江蘇省高等法院和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下文,認為上海律師公會處置失當,恢復了鄭毓秀的律師公會會籍。但此事對她影響不小,在后來的高友唐彈劾案和《鐵報》案中,新聞報紙反復提及此事,對她的報道多有不利。
高友唐彈劾鄭毓秀案發生于1932年,高友唐時任民國政府監察院監察委員,他在1932年10印刷出版的《監察院公報》上彈劾前任上海審判廳廳長鄭毓秀與后任勾結舞弊,貪污法院公款二萬二千余元。
案據上海人民張志平控訴上海特區法院院長楊肇熉,與前任上海地方審判廳廳長鄭毓秀,狼狽為奸,貪婪不法各等情,友唐親往上海調查。征之輿論,雖眾口一詞,楊鄭之勾結貪污,言之鑿鑿,究難得其證據。先就交代舞弊一節,赴地方法院調集卷宗簿冊,逐一查核。
高友唐發現,鄭毓秀卸任院長時,重復支出22筆法院公款,共計二萬二千五百零二元。高友唐一一列舉了這22筆款項名目、數額之后,在彈劾書中繼續寫到:
賬簿上蓋有鄭毓秀章、書記官鈕傳椿章,交卸后由楊肇熉之會計主任鄭慧琛蓋章。慧琛即毓秀之妹,楊肇熉之重婚妻也。共同舞弊,證據確鑿。楊肇熉繼任上海地方法院院長,承接鄭毓秀交代,負有清算之責,乃侵占至二萬二千余元之多,竟不舉發,是鄭敢于舞弊,一款兩支,開司法界之惡例,楊肇熉為之徇隱,豈能辭幫助之嫌。此應彈劾者一。交代有無虧空,當以銀行數目,與交代冊列存款數目是否相符為斷。友唐一再出調楊鄭與銀行往來簿,始則現任地方法院院長沈秉謙聲稱:并未移交。繼則據楊肇熉函稱:伊(鄭毓秀)任內未立銀行往來簿,鄭任并未移交,前項簿記,已函鄭前廳長查送等語。此等推諉之詞,實無理由。司法收入應存代理國庫之銀行,司法部早有通令。試問若未與銀行往來,公款存于何處?況檢閱交代冊,固明明列有銀行往來簿,為楊肇熉所接收者乎?楊既接收有據,何不移交后任?顯見銀行簿與交代冊必有不符之處,致不敢交出。是楊肇熉湮滅關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之證據,了無疑義。此應彈劾者二。
……謹依彈劾法第二條,檢齊當事人存款簿五本,交代冊三本,提出彈劾。請政府破除情面,迅將前上海特區法院院長楊肇熉、前上海地方審判廳廳長鄭毓秀、書記官鈕傳椿、會計主任鄭慧琛,一并移交杭州地方法院,從重治罪。并追繳侵占各款,以敬奸貪,而平眾怨。為國家整綱紀,為法界挽聲譽,胥在于斯。
高友唐彈劾書一出,立即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北平)《法律評論》雜志全文轉載,上海、南京兩地的報紙多有報道。高友唐是監察院著名的“大炮”,以不畏權貴、敢碰要員著稱。高友唐出身滿洲鑲黃旗人,與末代皇帝溥儀有一定的交往。晚晴年間,他曾任同知,民國建立后,在《民立報》任編輯,兼撰評論,與《民立報》創辦人、國民黨元老于右任論交。于右任任監察院院長后,高友唐隨之進入監察院,擔任監察委員。在任監察委員期間,高友唐曾彈劾過海軍部長陳紹寬、外交部長王正廷、安徽省主席陳調元,名震全國。據說,1931年“九一八事變”后,他還曾受蔣介石委托,到天津面見溥儀,勸說溥儀不要聽信日本人的謊話,為日本人所利用。1935年3月,高友唐因病去世后,上海的《東方雜志》、《良友》等著名報刊,都發了消息和照片。

高友唐彈劾文發表第二天,鄭毓秀、楊肇熉便在上海各報刊登啟示,質問高友唐,認為前上海地方法院存款侵占之事,系書記官所為,不應以鄭毓秀為該案主體。而且,監察委員之彈劾僅能及于公務員之行為,而鄭毓秀作為律師的非公務員行為,則不在彈劾范圍之列,屬于“污蔑”。不過,鄭毓秀雖然表面這么聲明,實際上還是很擔心會被審判定罪,因為高友唐手中掌握著真憑實據,就算她手腕通天,一旦異地審判,也是兇多吉少。因此,她決定收買高友唐。據說,她曾托人給高友唐送去十萬元,希望他不要再追查此案。但被高友唐嚴詞拒絕,他還將鄭毓秀給他的信轉呈監察院于右任院長,并回信給鄭毓秀,表示,“須知中國官吏亦有不愛錢者”。
1933年8月,江寧地方法院開庭審理鄭毓秀案,檢察官認為鄭毓秀等“假籍職務上之機會,共同侵占公務上之管有物,依刑法第四十二條實行共犯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一款之罪。”當時,為了逃避審判,鄭毓秀已經借養病為由,南下香港,偷偷取道歐洲,尋求國民黨元老的幫助。因此,審判之時,法院只傳來了書記官鈕傳椿。因相關責任人沒有到庭,案件只得延期審判。此案后來遷延許久,懸而不決,直到1935年,傳出撤銷起訴,不了了之。
鄭毓秀的繼任者楊肇熉,早年就讀于湖北方言學堂,后畢業北京大學法科,1920年代獲得巴黎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與鄭毓秀多有交集。回國后,娶鄭毓秀妹妹為妻。他攀附鄭毓秀,包庇其徇私舞弊,侵占公款一事,當時的社會輿論多有指責。胡適與楊肇熉本有私交,但是因為楊肇熉憑借與鄭毓秀的這層關系,當上法院院長,胡適便不與他往來了。就連中央大學教授所創辦的同仁雜志《時代公論》也發表了長篇述評,批判鄭毓秀的行為。
但就鄭毓秀氏一生行為來說,彼展其交際的手腕,以迎合任何社會的人物。始借某元老的力量,取得政治上的實權,自國民政府成立以來,即以一人之身,操縱司法,上自司法院長、司法部長,皆在其掌握中,下至法院院長、推事、書記官,非先得其同意,無從任命。以致欲仕司法界謀一官半職者,只要得其歡心,即便唾手可得。對于在職人員,誠如(高友唐)彈劾文中所云,“惟檢中雖不乏自好之士,稍持正誼,即立予左遷;其無氣節者,無不俯首聽命,受其指揮!”繼則借所謂上海名人的掩護,尊之為師。故雖作奸犯科,亦無人敢動其毫末。鄭氏既有“法”的力量和“非法”的力量,人們聞其赫赫大名,若不羨之,便即畏之,誰敢側目而視?
……
鄭氏為所欲為的地盤,在上海,尤在上海法租界。彼以留法博士的頭銜,操其“西班牙式”之法語,在法時已自做宣傳,揚其名聲。在滬時亦與法人往還甚密。久而久之,遂自命為留法學生的老前輩,為所謂“留法派”的領袖,實則留法學生在其門下者,不到十人。然彼以某元老為幌子,固能包辦中法事業,以此自豪,以此討好于政府,亦以此奔走于權貴之門。
無疑地,十目所視,十手所指,鄭氏為國家一大貪官污吏,為社會罪人。如強欲舉出其所貪污確鑿證據,則只需問鄭氏:彼既原非富有,試問上海海格路范園值十萬兩之洋房,從何而來?試問頸上僅一珍珠項圈,即值五萬,從何處而來?公館每晚必賭,麻將牌九撲克皆備,賭客皆為其幕下客,每賭勝負必超萬金,此宗大批不絕款項,從何處而來?
《時代公論》的這篇書評也建議法院審判鄭毓秀,以保存司法尊嚴。此案最后雖然不了了之,“鄭毓秀固然留其清白,但當年避匿出國的舉動畢竟貽人口實。這一弊案,不僅構成了鄭毓秀這一民國女杰的人生陰影,也成為民國司法史上的一大陰影。”
(本文為《玫瑰與槍:民國奇女子鄭毓秀傳記》一書序言,該書由鄭毓秀著、賴婷婷譯,即將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文章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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