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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改辦主任:院庭長不辦案或委托掛名辦案的應退出員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落實司法責任制 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和《關于加強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的意見(試行)》。兩個文件作為全面推開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配套實施文件,就如何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切實加強各級法院院庭長辦案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根據中央統一部署,司法責任制改革正在人民法院系統全面深入推進,取得了階段性成效。推進過程中,部分地區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放權不到位。少數院庭長仍以口頭指示、旁聽合議、文書送閱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二是不敢監督、不善管理。一些院庭長將“去行政化”錯誤理解為“去監督管理”,把握不好充分放權與有效監管的關系。三是“類案不同判”治理措施乏力,法律統一適用機制亟待健全。四是院庭長入額后不辦案、辦簡案、委托辦案、掛名辦案現象仍然存在。
作為配套性文件,兩個文件的內容各有側重,但根本目標都是為推動司法責任制改革落地生效,確保“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文件印發后,各級法院應當結合實際,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一是要適應新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要求,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放權源自信任,但信任不能替代監督。要想實現放權又放心、放權不放任,必須推動院庭長個案審批向宏觀管理轉變,改變過去盯人盯案的傳統方式,依托信息化手段,實現審判質效的全過程監管,實現由個人化、隨意化、碎片化的監管向組織化、公開化、標準化的監管轉變。
二是要強化信息平臺應用,確保科技手段有效服務于司法責任制改革。通過推進電子卷宗同步錄入、同步生成、同步歸檔,并與辦公辦案平臺深度融合,實現對已完成事項的記錄跟蹤、待完成事項的提示催辦、即將到期事項的定時預警、禁止操作事項的及時凍結等自動化監管功能。
院庭長可以根據職責權限,對審判流程運行情況進行查看、操作和監控,分析審判運行態勢,提示糾正不當行為,督促案件審理進度,統籌安排整改措施,保證監管職責落實。
三是要健全分案機制和合議庭組成方式,確保審判資源優化配置。各級法院應當健全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機制。根據審判領域類別和繁簡分流安排,隨機確定案件承辦法官。院庭長分案以指定分案為主,推動將重大、疑難、復雜、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優先分配給院庭長審理。依法由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原則上隨機產生。因專業化審判需要組建的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和合議庭,人員應當定期交流調整。
四是要大力推進院庭長辦案工作落實到位。院庭長辦案是全面貫徹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院庭長入額不辦案,偏離了改革的方向,也難以令廣大法官服氣;反之,院庭長帶頭辦案,大家比能力、比專業、比水平,領導干部抓改革就有了底氣和說服力。院庭長入額后不僅應參加合議庭擔任審判長,而且要親自承辦一定數量的案件,入額后不辦案、委托辦案、掛名辦案的,應當嚴肅問責、退出員額。各級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法院審級、領導職務、所承擔的審判管理監督事務和行政事務工作量等因素,科學測算院庭長平均辦案量,確定領導干部辦案數量底線,并在辦公辦案平臺公開,自覺接受監督。
五是要探索建立健全保障院庭長辦案的工作機制。通過配備專職黨務干部、廉政監察員、行政事務助手、審判輔助人員、精簡會議文件、壓縮管理流程等,保證院庭長有更多時間和精力放在辦案上。按照中央要求,建立領導干部辦案情況督察通報制度,探索實行院領導辦案情況由上級法院考核、庭領導辦案情況由本院考核的分級考核制度,切實讓院庭長真辦案、多辦案、辦好案。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
(原標題為《確保司法責任制改革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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