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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景泰兩任財政局長涉濫用職權貪污行賄,分別領刑
白銀市景泰縣兩任財政局長先后利用職務,或受人指示或因個人利益直接驅使,分別造成經濟損失數十萬元。4月14日,該案經蘭州市紅古區法院審理后,一審以前任局長犯濫用職權罪,后任局長犯貪污行賄罪分別量刑。
法院一審查明,汪某在2009年擔任景泰縣財政局局長期間,受時任甘肅省景泰縣縣長張某某(另案處理)指示,準備40萬元現金并交予張某某,后汪某用虛假發票在景泰縣財政局財務報銷沖賬。
閆某于2009年10月至2012年12月接任汪某景泰縣財政局局長一職,利用職權先后7次向縣長張某某行賄28萬元。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間,閆某數次從財政局財務支取借款25.5萬元,后虛開兩張金額為8.5萬元和7萬元的住宿發票及10萬元餐票沖賬,將該款據為已有。將其中6萬元于2010年春節前,以個人名義送給了張某某,15萬元用于單位公務開支,剩余4.5萬元自己花銷。
2009年年底,閆某與縣長張某某商量以申請企業技改費名義套取現金,后閆某和甘肅壽鹿山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劉某商定,該企業分兩次申請技改費400萬元,后將其中的70萬元扣下(以企業名義給縣委購置豐田霸道車1輛),余款330萬元分多次提出現金后交給縣財政局副局長李某,李某將全部款交給閆某。閆某將其中的28萬元分7次送給張某某。
紅古法院審理后認為,汪某在其工作中違法行使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40萬元,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一審判決免予刑事處罰。閆某利用職務之便,虛開發票套取公款25.5萬元,并將其中的10.5萬元予以侵吞,構成貪污罪,向縣長張某某行賄28萬元,構成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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