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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想買內部房源白花33萬元,詐騙犯沒錢中介被判賠23萬
想買內部房源,上海市民何女士白花33萬元。
4月6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詐騙何女士的尤某被判詐騙罪,但其銀行卡上余額不足500元。之后,何女士向涉案房產經紀公司索賠,該法院經二審,判房產經紀公司向何女士返還傭金3萬元,返還意向金10萬元,賠償損失10萬元。
33萬元換來假確認單
據法院介紹,2012年10月,上海市民何女士委托某房產經紀公司,欲買某熱銷樓盤的商品房。經房產經紀公司介紹,尤某以幫忙認購該樓盤“內部房源”為名,收取了何女士10萬元購房意向金。
此后,何女士前往房產經紀公司門店領取了訂房確認單,當場向房產經紀公司支付了3萬元傭金,向尤某支付了20萬元“辦事費”。2013年5月,何女士發現該訂房確認單系偽造,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尤某到案后,公安機關扣押了他的個人財產,但其銀行卡上余額不足500元,2014年10月,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尤某相應刑期,認定其詐騙何女士30萬元,并責令尤某退賠,然而此時尤某所得贓款已揮霍殆盡未能退賠。
之后,何女士向房產經紀公司索賠,但房產經紀公司只同意返還3萬元傭金。
房產經紀公司被判賠23萬元
2016年2月,何女士將房產經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3萬元傭金、10萬元意向金,并賠償20萬元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何女士支付的購房意向金和辦事費用均由尤某收取,且另案生效刑事判決已經認定由罪犯退賠,何女士直接要求房產公司賠償依據不足。
因此,法院判決房產公司返還3萬元傭金,駁回了何女士其他訴請。
何女士不服,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對于10萬元意向金,雖于刑事判決中先行確認了尤某的刑事退贓義務,但房產經紀公司作為連帶安全保證人,亦應當承擔民事返還義務。
一中法院認為,房產經紀公司作為一家專業中介機構,面對尤某提供的虛假《客戶訂房確認單》,理應比普通購房者具備更高的鑒別意識與能力,但其在未經核查程序的情況下,即通知委托人到店支付報酬,嚴重違反了居間合同的安全保障義務,客觀上對于尤某欺詐目標的實現負有重大過失責任。
何女士本人意欲通過非正常途徑取得涉案小區的購房資格,自身也存在明顯過錯,據此,上海一中法院改判房產經紀公司向何女士返還傭金3萬元,返還意向金10萬元,賠償損失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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