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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科技廳原廳長李興華受賄逾3000萬終審被判無期
廣州參考4月5日消息,廣東科技系統(tǒng)腐敗窩案漸行漸遠(yuǎn),不過,窩案所涉及的部分廳級干部貪腐案最近才有終審結(jié)果。記者今日獲悉,省科技廳原廳長李興華受賄超3000萬元終審仍被判處無期徒刑。
據(jù)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李興華在擔(dān)任廣東省科技廳廳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wù)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直接收受他人財物或通過他人幫助其兒子李晟(另案處理)還賭債等方式收受賄賂,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906萬元及港幣110萬元和美元3萬元。
其中包括現(xiàn)金人民幣1581萬元、港幣110萬元、美元3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1325萬元的股份,股份包括勤上光電公司35萬股原始股(價值人民幣105萬元)、匯中弘泰公司25%的干股(價值人民幣500萬元)、廣東晶湛公司33.3333%的干股(價值人民幣350萬元)、雅安公司10%的干股(價值人民幣60萬元)、沃巴克公司25%的干股(價值人民幣240萬元)、花海公司3%的干股(價值人民幣30萬元)、力元公司20%的干股(價值人民幣40萬元)。
2012年底開始,科技系統(tǒng)部分干部違法違紀(jì)問題被紀(jì)檢部門和檢察機關(guān)查處,李興華擔(dān)心問題暴露,案發(fā)前退還葉某匯中弘泰公司25%股份(價值人民幣500萬元),退還李某2現(xiàn)金人民幣70萬元及勤上光電公司35萬股的轉(zhuǎn)讓款人民幣105萬元,退還鄧某、羅某現(xiàn)金人民幣58萬元及雅安公司10%股份(價值人民幣60萬元)。
深圳中院一審判決李興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李興華上訴后,二審法院認(rèn)為李興華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均不成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題為《廣東省科技廳原廳長李興華受賄逾3000萬終審被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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