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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局長因向上級請示推薦的企業造假獲刑:再審維持原判
江西省上饒市萬年縣一企業經過市級申報、省級審核,領取了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之后被發現是造假套取國家資金。此事引發追責,曾向上級寫請示推薦過該企業的萬年縣中小企業局局長張遇春被法院認定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張遇春提出上訴被無視,一審法院——上饒市信州區法院直接送達了執行判決的文書。張遇春向上饒中院提出申訴,也遭駁回。
此事經媒體報道引發關注,之后上饒中院對該案發出再審通知,認為一審法院剝奪了被告人的上訴權,指令其再審。
2017年3月16日,信州區法院作出判決:維持原判。3月29日,張遇春對澎湃新聞表示不服此判決,已經向上饒市中院提出上訴。
企業套取專項資金引發追責
該案源于萬年縣一企業被發現造假套取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從而引發追責。
檢方的起訴書顯示,2009年至2013年,萬年縣金豬擔保有限公司(下稱“金豬公司”)在每年的申報過程中,存在申報資料部分造假行為,不符合申報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項目要求。
檢方稱,張遇春作為萬年縣中小企業局局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未按照申報條件對金豬公司進行實地審核,也未對金豬公司申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使得金豬公司被作為上饒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扶持單位予以申報。致該公司2009年到2013年期間,共套取國家擔保貸款專項補助資金630萬元,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
檢方認為,張遇春行為構成了玩忽職守罪。此外,檢方還指控萬年縣中小企業局犯單位受賄罪、張遇春犯挪用公款罪。
2015年2月12日,上饒市信州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張遇春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此后,張遇春上訴,卻經歷一番波折:他的上訴權被剝奪,信州區法院直接送達了一審判決的執行通知;他向上饒中院申訴,得到的答復卻是,一審法院“直接對本案進行執行不妥”,但對本案的實體審理并無不妥,駁回申訴。
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引發關注。2016年8月29日,張遇春收到了上饒中院關于該案的再審通知,該院認為原審法院的行為剝奪了被告人的上訴權,指令信州區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2016年12月,該案再審開庭。
再審:向上級請示后獲批是否構罪成焦點
再審開庭當天,張遇春向上級請示的行為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成了控辯雙方爭議焦點。
檢方控訴和原一審判決認定張遇春犯玩忽職守罪最主要的證據,是萬年縣中小企業局和縣財政局聯合向上級部門的申報項目請示,2009年至2013年,萬年縣中小企業局共6次對金豬公司推薦請示。
萬年縣中小企業局和財政局2011年文號為“萬財企字{2011}1號”聯合請示文件中,對金豬公司的基本情況進行了介紹,同時希望上饒市財政局、市中小企業局審核上報金豬公司列入信用擔保業務和保費補助項目。文末稱“特此請示,懇請批復。”
在法庭上,張遇春承認,自己并未去審核金豬公司的各項資料,只是將這些請示上報給了市局。他認為:“請示是下級無權做決定,請求上級指示,這些請示并不能使企業套取到600多萬的專項資金。”
對于“未盡審核義務”的指控,他表示,一個專項資金申報的通過,是非常嚴格和專業的,是省市部門和專家團隊層層審批把關最終才能通過,而縣中小企業局在整個項目申報中并無任何審核的權利。
澎湃新聞注意到,金豬公司歷年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的材料,包括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上饒市中小企業局出具的擔保貸款證明,銀行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等多份材料,但并無萬年縣中小企業局出具的材料。
判決:未對請示審核造成國家損失630萬
2017年3月16日,信州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再審宣判,維持原審判決:張遇春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犯單位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情節輕微,均免于刑事處罰。
信州區法院對張遇春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及被告單位不負有審核申報材料職責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信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遇春作為萬年縣中小企業局局長工作嚴重不負責,在萬年縣金豬擔保公司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情況下,未對呈請報批的請示行文文件進行認真審核而予以簽批蓋章,使得萬年金豬擔保有限公司在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情況下,被作為上饒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扶持單位予以申報,共套取國家擔保貸款專項補助資金630萬元,給國家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構成玩忽職守罪。
張遇春表示不服判決,已經向上饒市中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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