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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骨灰被女婿移走不知下落,北京老人訴求祭奠權獲法院支持
認為女婿妨礙了自己對女兒的祭奠,在女兒去世后的第十天,83歲的王大爺將女婿陳先生訴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擅自移走骨灰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權利,判令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返還原告出資制作的遺像,同時駁回了原告要求返還骨灰的訴訟請求。

是否妨礙祭奠,雙方各執一詞
原告王大爺稱,2016年9月,女兒患癌病逝。在女兒病逝當天,其與女婿曾協商共同購買墓穴,但女婿后來反悔。2016年9月12日祭奠女兒遺體火化后,骨灰被寄存在北京市八寶山殯儀館,女婿即拒絕其和家屬看望骨灰,此外其出資洗印的女兒遺像,也被女婿拿走始終未返還。此后,女婿擅自將女兒的骨灰從殯儀館取走,致其無法祭奠。王大爺認為,女婿擅自移走骨灰的行為侵犯了自己合法行使祭奠、安葬的權利,對其精神上造成了嚴重傷害。為此,王大爺將女婿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骨灰和遺像,不得妨礙祭奠,同時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被告陳先生辯稱,他與妻子感情融洽,且對妻子已盡扶養義務,并已妥善處理喪葬事宜。妻子去世后,其與岳父因遺體存放等問題多次發生爭執。為避免沖突,他才在骨灰存放后自行離開。陳先生說,2016年9月15日他將骨灰轉至老山骨灰堂,已妥善安置保存了骨灰,同時還為岳父辦理了骨灰寄存卡副卡。但因為考慮到岳父年事已高,尚處在悲痛中,同時也是為了避免再次發生沖突,所以才未告知原告骨灰存放地點。陳先生表示,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已于2016年10月27日以短信形式向原告告知了骨灰存放地點。陳先生認為,其并未侵犯原告的祭奠權利,而將骨灰安放于骨灰堂也是一種受鼓勵的安葬方式,故不同意王大爺的訴訟請求。
法院明確審理焦點,認定被告妨礙祭奠
朝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審理焦點有兩個:一是在骨灰安置存在分歧時,如何確定骨灰管理主體和安排處置事宜,二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骨灰管理主體,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關系是社會最基本的關系,死者骨灰對配偶的精神利益影響最大。基于公序良俗原則并考慮到血緣因素以及聯系的緊密程度,配偶應為骨灰管理的第一順位主體,其次為父母、子女等其他近親屬。如果在先順位的骨灰管理人未盡管理義務或管理不當,其他近親屬有權要求予以糾正。本案中,王女士去世后,其配偶將骨灰安放在骨灰堂,其安葬方式符合公序良俗原則及相關規定,且存放地點已告知原告,不影響其祭奠,故對原告要求返還骨灰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是否阻礙祭奠權行使,法院指出,原告作為死者的父親、被告作為死者的配偶,均平等地享有對死者追思、追憶的權利,雙方對祭奠權的行使,應當同時尊重對方享有的這一權利。雖然陳先生將骨灰安葬于骨灰堂符合相關規定及傳統要求,但安葬時應提前通知享有同等權利的原告,便于原告祭奠。其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擅自移走骨灰的行為確實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權利,并對其情感造成一定的傷害。故對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具體數額根據侵權事實、情節、程度酌定。
同時法院認為,遺像系王大爺出資制作,屬其所有,且考慮到其年事已高,對亡女有深深的思念,遺像由其保管亦能助于緩解老人的思女之情,符合中國傳統的尊老觀念,法院同時判決陳先生返還遺像。
綜上,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返還原告出資制作的遺像,同時駁回了原告要求返還骨灰的訴訟請求。
法院在判決的最后特別指出,雙方因死者的骨灰安葬事宜發生糾紛,究其原因,均基于對死者的深厚感情。逝者已去,生者更當堅強。希望雙方在處理死者喪葬事宜時,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合理妥善解決相關爭議,使死者得以安息、生者得以安慰。
【連線法官】
宣判后,該案主審法官王樂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骨灰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物,其具有豐富的人格象征意義和倫理色彩。關于骨灰安置的時間、地點、形式等事宜,應在照顧各方親屬情感的基礎上,通過溝通、協商、調解予以解決。在死者親屬就骨灰安置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時,首先應尊重死者生前遺愿,按照死者遺囑進行妥善安置。其次,可由骨灰管理人決定骨灰的處理方式。骨灰管理人管理不當或怠于管理時,其他近親屬有權要求予以糾正。關于骨灰管理人的確定,應參考與死者的親密程度、血緣關系、聯系緊密程度并遵循公序良俗原則確定,一般以配偶為第一順位主體,其次為父母、子女,最后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親屬。
(原題為《女兒骨灰被女婿移走不知下落,耄耋老人訴求祭奠權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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